當老闆made in Taiwan:泰國台商工廠勞動條件調查報告(上)

2008/06/12
苦勞網特約記者

編按:按照慣例,本報告刊登完畢之後,將在文章末提供本報告的PDF檔以供全文下載。

前言

在曼谷新機場還未完成之前,所有往曼谷的班機都是降落在市區北邊的廊曼( Don Muang)機場,出關之後通常是走高架的收費道路到市區,這條快速道路有點像台北的建國高架、南北向縱貫市區,只是台北的高樓建築群太過密集,在建國高架上能見到的視野有限,相對之下,曼谷這條快速道路就可以見到較寬廣的市容。剛出機場不久,可以看見公路兩旁矗立著一排蓋到一半、還露出鋼筋的大柱子,當年曼谷的市區高架捷運系統是要延伸至廊曼機場的,後來1997年的亞洲金融風暴爆發,泰國政府財政大緊縮,而且又有新機場的建設計畫,以致這些未完成的工程就此中斷、從來沒有恢復過,現在成了當年金融風暴的歷史見證。

因為沒有高樓的遮擋,高架道路兩旁盡是 T霸架起的國際知名品牌廣告,推銷商品從電子、汽車、日用品至航空公司,跨國企業從美國、歐洲到日本韓國,你能夠記得的品牌八成都能在這一網打盡。如果你夠幸運,剛好在高架道路上遇到塞車(不塞車怎麼能說到過曼谷呢?)那除了散落各處及遠方市中心的高樓群之外,請把握機會看看高架橋下近處的平民住宅區,寒酸的外表恰與光鮮亮麗的跨國企業形象形成對比,甚至不乏木材鐵片雜亂搭建的違章都市貧民窟。

圖 1. 新舊交陳的曼谷市容 攝影:柳琬玲

進入市中心之後下了高架道路,方才感受到被高樓環伺包圍的滋味。在龐大車陣之中,不妨苦中作樂簡單統計一下泰國人愛買哪些廠牌的車,可以向你保證九成以上是日本品牌,雖然他們極可能都是由春布里府新興工業區中的泰國工人裝配出來的。加的油也多半來自 Shell、Esso及Caltex這些巨型跨國公司的加油站。在捷運系統逐漸通車後,曼谷交通似乎是有了些改善,但先進的大眾運輸系統出現,並不代表傳統的交通工具會被淘汰,改裝的三輪Tuk Tuk Car或許顧客以外國觀光客居多,但本地人如果想出門來個短程接駁,打個電話到巷口的機車棚,就會有穿著帶號碼顏色背心的運將大哥來載你一程,這種motor taxi可以在車陣中穿梭前進,想必塞車時特別有用。

到處都是的百貨公司與購物商場,就跟任何當代大都市一樣,就此而言,曼谷也沒有比較特別。行人雜躂的街道、令人眼花撩亂的廣告與櫥窗,間或參雜幾名路旁不起眼的乞討者,及忙著向外國觀光客搭訕的皮條客。除了兩旁大門敞開的脫衣舞酒吧、一眼就可以看到台上衣不蔽體的 A-Go-Go女郎之外,你說,Patpone夜市跟香港女人街、或台灣的夜市有什麼差別呢?把西方一百多年工業化過程壓縮至五十年、甚至三十年,導致了貧與富比鄰而居、傳統與現代並陳的第三世界風情,這在東亞地區(包括東南亞)似乎是共通的,早一點進入世界分工體系的台灣,有機會稍微往上爬一點成為資本輸出國、扮演國際品牌的代工幫辦腳色,晚一點加入的泰國,就只好替代工幫辦們打工糊口了。

台灣是泰國第三大的外資來源國,僅次於日本及美國。 2005年間,當時仍在敬仁勞工中心工作的我們,想從東南亞國家中挑選一個地方,進行台商工廠的勞動條件調查。八月初到十一月初,柳琬玲在泰國停留了三個月,調查在泰台商工廠中的勞資關係。期間透過泰國勞工團體的協助引薦,以翻譯人員居間口譯的模式,進行基層工人面對面式的開放式訪談。

為什麼是泰國?曼谷作為歐亞航線的中繼點、機票價格相對偏低,其他消費物價亦便宜,致使許多非政府組織喜歡在曼谷召開國際會議,先前我們亦因參與會議而認識若干泰國本地勞工團體,有較多的當地資源可以幫助我們找到受訪者。再加上比較於其他東南亞國家,台資在泰國的比重相對較大,所以我們挑選了泰國作為我們調查的目的地。

非常感謝「民主工會聯盟」( Alliance of Democratic Trade Unions, ADTU)、美國「勞工團結中心」(American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Labor Solidarity,ACILS)泰國辦公室、「APWSL泰國委員會」( Asian Pacific Workers' Solidarity Links- Thailand Committee )、「勞工資訊服務與訓練中心」( Centre for Labour Information Service and Training, CLIST)、「國際化學能源勞聯」泰國辦公室(ICEM-Thailand)、「泰國勞權運動」( Thai Labour Campaign,TLC )、與泰國「公教職工青年會」( Young Christian Workers,YCW)等團體於實際從事調查期間的協助。特別感謝「澳洲樂施會」( Oxfam Australia )給予本調查計畫經費上的支持,以及「亞洲女工聯繫」( Committee for Asian Women , CAW)於調查期間提供辦公室空間及若干行政協助。

在此必須說明的是,從調查結束到現在,其實已經將近三年,這份調查報告未免來的有點遲。因為就在調查結束後不久,敬仁勞工中心隨即因財務問題結束了運作,我們將國際聯繫等相關工作轉移至台灣勞工資訊教育協會(也就是苦勞工作站),但資源依舊缺乏,使得我們無法維持全職的工作。工作移轉的銜接、新工作事項的湧進等因素,讓我們遲遲無法對此次調查進行好好的整理,好不容易於 2007年終於完成。本來是想改寫成英文版之後,先請泰國朋友們指正,但後來英文版的改寫工作實在是遙遙無期,所以如今我們還是決定把中文版發表。雖然我們仍勉力督促自己完成此報告,但我們還是得為它的遲到而道歉,尤其是對受訪的泰國朋友們。

圖 2. 聯福製衣泰國廠(Lien's Group)於春布里府的廠房外觀。 聯福製衣泰國廠仍在營運中,但可惜我們無法聯繫到聯福製衣泰國廠的勞工。 攝影:柳琬玲

自從在敬仁中心工作、與亞洲其他勞工團體從事交流以來,不斷有人向我們投訴,說在海外的台資企業是如何苛待當地勞工、違反國際勞動人權並引發勞資爭議等,那麼,台商在外投資的一般勞動條件到底是什麼樣子的呢?這便是我們從事此項調查的源起。國際上許多反對血汗工廠運動( anti-sweatshop campaign)的調查報告常是針對某些特定目標或進行中的議題,因而必定要有時效性以配合運動宣傳需要;我們在台灣因為缺乏資源進行相關行動,因此,這份報告旨在促進國人對台商海外投資勞動條件的一般性認識,更希望能加強台泰兩地勞工團體的互相了解,以尋求未來更多合作的可能性。於是,雖然調查中的資料並非最新,我們還是希望能與大家一起分享我們的整理結果。

一、泰國勞工及工運的概況

(一)近代泰國政治經濟簡史

泰國原來為一絕對君主制國家, 1932年群眾運動建立君主立憲制、國王成為虛位元首。從1932年以來,民選政府在頻繁軍事政變的夾縫中求生存,一旦發生政變就可能更改憲法,到2006年的政變為止,已經有過十六部憲法。一般來說,政權掌握在高層軍事將領、高層警政頭子及高層行政官僚的手裡,實際上由民選政府治理的時間並不長。

許多國家都會以公營事業來作為經濟基礎建設的承載者,泰國也不例外,但除了龐大的公營事業部門之外,以往泰國私營部門的經濟仍以農業為主、工業甚少。直至 1957年的軍事政變使Sarit Thanarat總司令控制政權,開始實施進口替代的經濟政策,泰國的私營工業部門才逐漸有顯著的成長(Brown 2004, p.70),私營工業部門的出現自然帶動勞工群眾的產生。

1970年代,泰國開始採行出口導向的經濟政策(Brown 2004, p.91),曼谷周邊的工業區被設立,都市工人階級開始形成。1973年10月,大規模群眾運動發生,其參與主體為學生及勞工階級,最後在14日推翻軍事政權,建立短暫的民主黃金時期。在此民主時期,罷工及勞資爭議事件達到泰國歷史的高峰,至今都未曾超越當時的紀錄,也為勞工爭取到勞動三權的合法地位。

但 1976年10月軍方再度發動政變推翻民選政府,勞工權利遭到緊縮、許多工會幹部面臨鎮壓逮捕,此舉造成大量學生及左翼知識份子潛伏地下,加入泰國共產黨在北部及東北地區的武裝游擊隊。1979年中共採行改革開放路線,停止對第三世界左翼游擊隊的援助,部分泰共成員選擇接受泰國政府的特赦,回到都市地區成為非政府組織工作者,泰共勢力遂於1980年代初期逐漸消退。

1980年代,也是泰國經濟開始起飛的關鍵,外資大量把勞力密集的加工出口業,從亞洲四小龍移到所謂的四小虎,也就是泰國、馬來西亞、印尼及菲律賓。這段時間在政治上仍然是民選與軍事政權交錯。1991年再度發生政變,但為時不久,1992年5月群眾運動二度推倒軍事政權,此次的動員主體據說為都市中產階級。但也有人認為,在這一次的民主運動中,勞工仍分散在群眾之中,只是不像1973年的革命般有組織地聚集起來。

1997年的亞洲金融風暴給泰國經濟帶來相當大衝擊,使得泰國政府進一步向「國際貨幣基金」(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及「世界銀行」(World Bank)低頭,採行公營事業民營化、經濟自由化及放寬勞動彈性化等新自由主義經濟政策,失業率節節上升、從1996年中的百分之三點一升至1998年4月的將近百分之十,實質薪資下降、從1997年至2000年下降了將近八個百分點,受影響最大的為本來就低薪的低技術勞工(Brown & Hewison 2004, p.7)。

2001年,前一部憲法頒布實施後的第一次大選,「泰愛泰黨」(Thai Rak Thai)的領導人、也是大財團富商他信(Thaksin Shinawatra)獲得壓倒性勝利當選為總理,也是泰國第一次由單一政黨獲得國會過半席次單獨組閣,他信執政一直到2006年9月,來自軍方的政變再度發生、憲法又被凍結。

2007年8月19日,公民複決通過軍政府提出的新憲法,但投票率及投票贊成的比例都不超過六成。2007年12月,泰國舉行最近一次的大選,與他信關係密切的「人民力量黨」(People's Power Party)獲得接近半數的國會席次,成為最大黨。

(二)泰國勞工概況

泰國的總人口數在 2005年底時約為六千五百萬人,勞動參與的狀況在年末與年初有些微不同:在年末,勞動參與人口較多、勞動參與率較高,失業率較低;年初時勞動參與人口較少、勞動參與率較低,季節工增加,失業率較高(詳見表1)。平均起來,總勞動人口約為三千六百萬,近二、三年來官方失業率在2%以下。

表 1. 泰國人口數與勞動狀況 單位:千人

 

2005年第四季

2006年第一季

總人口數

64,993.3

65,103.3

勞動人口

36,600.5

35,618.6

1. 現有勞動力

36,538.3

35,304.3

1.1 就業人口

36,001.8

34,638.1

1.2 失業人口

536.5

666.2

2. 季節工

62.2

314.4

非勞動人口

13,532.2

14,643.0

1. 家戶工作

4,162.7

4,773.9

2. 求學

4,218.3

4,627.6

3. 太年輕、年老或無工作能力

4,072.5

4,267.8

4. 其他

1,078.8

973.6

15歲以下人口

14,860.6

14,841.7

勞動參與率 ( %)

73.0

70.9

失業率 ( %)

1.5

1.9

資料來源:勞動調查報告,泰國國家統計局( National Statistical Office)。

泰國婦女的勞動參與率在 1980年代後期曾高達百分之七十六以上,目前則為百分之六十五左右,季節工的比例亦高過男性(見表2)。某些勞力密集產業幾乎都是女工,例如:成衣與運動鞋(百分之七十八點八是女工)、紡織(百分之九十五)、皮革(百分之百)(Bello et al 1998, p.81)。雖然法律明文規定男女同工同酬,但相關研究顯示,在相同條件下女工的薪資比男工少了約二成( Brown et al 2002, p.13)。又許多女性從事非正式部門的工作,例如從事家庭代工的女性,其工資大約只有工廠正式工的三成至四成。(Brown et al 2002, p. 15)

表 2. 泰國勞動人口依就業狀況與性別分,2005年第四季 單位:千人

性別

勞動人口

就業人口

失業人口

季節工

勞動參與率( %)

失業率 ( %)

女性

16,780.3

16,515.0

226.1

39.7

65.0

1.4

男性

19,819.7

19,486.8

310.4

22.5

81.5

1.6

資料來源:勞動調查報告,泰國國家統計局。

再細分來看,政府公部門雇員佔總就業人口的百分之八點三四、私營部門佔百分之三十五點八三,公部門雇用的勞動力約為私部門的四分之一不到。值得注意的是,自營作業者加上不支薪的家庭成員佔了百分之五十二點二二,顯示有非常龐大的非正式部門,佔了總就業人口的一半以上。(詳見表 3)

表 3. 泰國勞動人口依就業身分分 單位:千人

就業身分

2005年第四季

%

總計

36,001.8

100.00

雇主

1,261.1

3.50

公部門雇員

3,001.4

8.34

私營部門雇員

12,899.4

35.83

自營作業者

11,157.8

30.99

不支薪的家庭成員

7,644.1

21.23

合夥人

37.1

0.10

資料來源:勞動調查報告,泰國國家統計局。

以產業別來區分,農業就業人口佔了總就業人口的百分之四十二點一四,顯示農業就業人口所佔比例仍然吃重。至於在非農業就業人口方面,如果把礦業、製造、水電燃氣與營造業歸類為第二部門、而其他歸類為第三部門的話,則第二部門工業所佔比例不過百分之二十點五八、是最小的一個部門,第三部門服務業的比例則有百分之三十七點二八。(詳見表 4)

表 4. 泰國就業人口的平均薪資依產業別分,2005年第四季 (1泰銖≒0.8台幣)

產業別

就業人口(千人)

%

平均薪資

(泰銖 /月)

總計

36,001.8

100.00

7,494

農業

15,169.7

42.14

2,836

1. 農林及狩獵

14,719.8

40.89

2,765

2. 漁業

450.0

1.25

4,950

非農業

20,832.0

57.86

8,454

1. 礦業

47.8

0.13

7,054

2. 製造業

5,436.7

15.10

6,616

3. 水電燃氣業

100.6

0.28

19,092

4. 營造業

1,825.3

5.07

5,369

5. 批發零售業

5,361.7

14.89

6,706

6. 旅館餐飲業

2,273.7

6.32

5,690

7. 運輸、倉儲與通訊業

1,074.5

2.98

11,691

8. 財務金融業

302.7

0.84

19,171

9. 房地產業

642.3

1.80

9,771

10. 公共行政與社會安全

1,118.9

3.11

11,782

11. 教育業

1,052.9

2.92

15,749

12. 健康與社會工作

600.5

1.67

11,704

13. 社區與其他個人服務

709.2

1.97

6,611

14. 居家服務

229.6

0.64

4,373

15. 國際性組織

1.4

0.004

10,811

16. 未知

54.1

0.15

13,874

資料來源:勞動調查報告,泰國國家統計局。

以地區來看,泰國就業人口高度集中在曼谷及其週邊地區,根據 2002年的統計,在面積僅佔全國百分之一點五的土地上,聚集了全國百分之十五點四的人口(Alpha Research 2004, p.21),如以就業人口來計算,更是高達總就業人口的六成以上(見表5)。

表 5. 泰國就業人口分佈,2002年

曼谷

曼谷週邊

中部

東部

西部

東北部

北部

南部

總計

3,094,835

1,727,924

448,094

815,087

218,541

564,794

504,563

535,143

7,908,981

39.13%

21.85%

5.67%

10.31%

2.76%

7.14%

6.38%

6.77%

100%

資料來源: Alpha Research 2004, pp 67-8.

既然大部分就業人口都集中在首都及其週邊地區,當然工會的分佈也是如此,根據 1995年的一項統計顯示,高達九成的工會是集中在曼谷及其週邊地區;十年之後的資料顯示,雖然東部及中部地區的工會數目有明顯的成長,但仍有八成的工會是集中在首都及其週邊地區(見表6)。值得一提的是東部地區,這個地區因位於曼谷海灣的東邊,所以又常被稱為東部灣區(Eastern Seaboard),近年來許多新興產業集中在這個區域,包括汽機車組裝及零件業、以及電子廠等,於是也成為工會組織迅速發展的區域。

表 6. 泰國工會分佈

 

曼谷

曼谷週邊

中部

東部

西部

東北部

北部

南部

總計

1995

306

509

16

14

3

40

3

14

905

33.81%

56.24%

1.77%

1.55%

0.33%

4.42%

0.33%

1.55%

100%

2005

396

729

70

105

3

27

17

33

1380

28.70%

52.83%

5.07%

7.61%

0.22%

1.96%

1.23%

2.39%

100%

資料來源: Bundit 1998, pp 30-1, Bundit 2006, pp 56-7.

圖 3. 東部灣區工業區入口處的牌樓 攝影:柳琬玲

泰國早期的勞工,大部分是來自中國的苦力。在泰國據估計四分之一的人有華人血統,或許因為泰國以往的排華政策,相對於馬來西亞明顯的華人社區,泰國的中國移民迅速融入當地社會,甚至第二代都已經完全泰化了。隨著工業的引進,本地的勞工階級及自發性的罷工抗爭也開始出現,但在早期,工會及罷工都是非法的,直到 1957年才有了第一部勞工法、賦予工會及罷工的合法地位,但同年Sarit Thanarat總司令的掌權讓這部短命的勞工法很快被廢除。1970年代中期的民主時期,其政治氣氛相對之下是對勞工有利的,於是大量的勞資爭議及罷工事件出現,不論從件數或參與爭議人數來看,都是至今為止的最高點,迫使政府於1975年通過「勞動關係法」,從此泰國勞工擁有了勞動三權。

表 7. 泰國1970年代中期的勞資爭議,1973至1976年

勞資爭議件數

參與勞工數

停工件數

參與勞工數

1973

577

189,664

501

177,887

1974

477

135,114

357

105,883

1975

460

187,107

241

94,747

1976

340

194,469

133

65,342

資料來源: Sungsidn & Kanchada 1996, p.32.

同一時間,政府亦開始使用一些策略來控制工運,這些策略包括:(一)官方幕後支持一些打手,以充當勞工罷工時的破壞者,並以妨害社會秩序等名義起訴工運份子;(二)拉攏保守的工會,讓他們參與一些調解及仲裁程序,並在財務上資助他們,以對抗較激進的工會;(三)把勞資爭議處理過程制度化,引誘勞方停止抗爭、透過官方管道來處理,但是官方又不能制止資方對勞方的打壓,致使勞工陷入不利的局面。( Sungsidn & Kanchada 1996, pp 14-17)

換句話說,以「勞動關係法」為中心的勞動體制,雖然賦予勞工合法的勞動三權地位,但亦透過體制內參與的方式,消解了部分的勞資衝突。接下來,我們就針對泰國的勞工行政及勞動相關法令做個簡介。

(三)勞工行政

因為傳統文化加上反共意識形態的因素,勞工事務被認為事關國家安全的敏感議題,且以往並沒有專責的勞工行政機構,勞資爭議多歸為警政管理、被認為是治安的一部分,後來才在內政部下設置勞動處, 1993年,原來內政部下的勞動處升格為「勞動與社會福利部」(Ministry of Labour and Social Welfare),2002年改為「勞動部」(Ministry of Labour)。

在介紹泰國的勞動法令之前,很重要的一點必須先提出來:泰國的勞動法令適用範圍通常只包含雇用勞工十人以上之非農業部門企業。以 2005年的勞動統計來說,全國三千六百萬的就業人口中,一千五百萬工作於農業部門,這一千五百萬就業人口自動排除於勞動法保障範圍外。

而根據 2000年的某個統計,僱用勞工數少於十人的企業之總雇用人數,佔總受雇勞動力的版分之十點六二(Brown et al 2002, p.5)。如果以這個統計的比例推估,那非農部門所雇用的勞動力中,約有一成是不受勞動法保障的。換句話說,總共約有百分之四十八的就業人口是不受勞動法保障的。

在法令的執行面上,若干對勞工較有利的法律條文,會受到行政命令的的干擾而無法發揮作用,再加上軍事政變頻繁,一旦軍事政府上台,既有的勞工權利就可能遭到凍結。

(四)勞動關係法

1975年開始施行的「勞動關係法」(Labour Relations Act),主要規範的是私營部門勞工的集體勞動權:其章節包括勞雇契約、勞資爭議處理、鎖廠與罷工、勞動關係委員會、勞資會議、同業公會、工會、不當勞動行為與罰責。此法類似台灣的勞動三法,也就是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加上團體協約法。

1. 工會

雇用勞工超過五十人以上之企業必須設立勞資會議。勞工在雇用勞動力十人以上企業工作,就有權成立工會,工會分為企業工會及產業工會兩種,兩種工會的數目大約相等( Brown et al 2002, p.25),但實際運作發揮效用的工會多為企業工會,且私營部門的工會為複數制,也就是說,同一企業內同時間可能有多於一個工會。

下面我們會介紹到勞資政三方協商機制,因為勞資政三方協商機制的勞方代表是由工會選出、且每個工會不論大小都有一票,而私營工會又是複數制,所以勞資政三方協商機制建立後,工會數量曾因工會頭人間的爭取勞方代表席位而分裂膨脹,據估計在登記有案的工會中,實際運作的大約只有一半( Brown et al 2002, p.24)。團體協約並不多見,有組織的勞工中大約只有百分之五的團體協約涵蓋率(Brown et al 2002, p.26)。

原來,勞動關係法的涵蓋範圍亦包括公營事業勞工(但不包括公務員),但 1991年的軍事政變把公營事業勞工剔除在勞動關係法之外,剝奪了公營事業勞工的勞動三權,原有的公營事業工會被迫改成協會。直到2000年制定了「公營事業勞動關係法」(State Enterprise Labour Relations Act),重新規範公營事業的集體勞動關係,公營事業員工再次獲得組織工會的權利,但沒有罷工權。公營事業為單一工會制,同一企業內只能有一個工會。

二個以上工會可組成聯合會( federation),十五個以上工會或聯合會可組成總工會(council)。2005年時,泰國總共有十個總工會、十八個聯合會,公部門工會四十五個、私營部門工會一三六九個,共約五十萬會員(見表8)。如果以這個會員數來除以總就業人口(包括雇主、自營作業者及未支薪的家庭成員等),則粗組織率為百分之一點三七;但如果以公部門會員數除以公部門總就業人口、私營部門會員數除以私營部門總就業人口,則公部門組織率百分之五點六二,私營部門組織率百分之二點五三,也就是說,扣掉雇主、自營作業者及未支薪的家庭成員等之後,總體組織率為百分之三點一一。

表 8. 泰國工會數及其會員數,2005年底

 

總數

曼谷都會區

外省

公營事業工會

45

45

0

公營事業工會會員數

168,645

168,645

0

私營部門工會

1,369

388

981

私營部門會員數

325,863

106,890

218,973

聯合會

18

10

8

總工會

10

9

1

資料來源:泰國勞動部勞動保障與福利處勞動關係科( Labour Relations Bureau, Department of Labour Protection & Welfare)。

2. 勞資爭議處理機制(Som 1996)

勞方收集到相關利害勞工百分之十五以上的簽名連署,或是工會會員數超過公司總員工數五分之一以上,則可向資方提起集體協商,勞資雙方進行協商三天之內無法自行達成協議者,可向勞動部提起勞資爭議的調解,一旦向勞動部登記申請調解,就會列入勞資爭議的統計。調解程序開始後五天內,如果勞資雙方仍然無法達成協議,則工會有權發動罷工、資方有權發動鎖廠,但發動之前二十四小時前必須告知對方及官方。工會如要發動罷工,必須舉行無記名投票、超過一半以上的會員數贊成罷工才得以發動。

另外有自願仲裁及強制仲裁的機制。勞動關係法中規定,若干關係國家經濟及國家安全的重大產業,勞資雙方不得行使罷工及鎖廠,如發生爭議無法達成協議則勞動部會強制仲裁。但不論是自願或強制仲裁,過去的案例都很少。

3. 勞資政三方協商機制(tripartite systems)

1970年代中期出現大量勞資爭議,於是政府推出勞資政三方協商機制來作為一種調和方式,這些機制包括十個相關委員會議,其中有諮詢性質,也有決策性質(Sungsidn & Kanchada 1996, pp 17-8)。較重要的決策性質委員會像「最低工資審議委員會」、「勞動關係委員會」及「勞動法庭」。

「勞動關係委員會」( Labour Relations Committee)是在1975年的勞動關係法之後設立的,主要是審議不當勞動行為,1979年勞動法庭開始設立之後,大量的勞資爭議事件轉而向勞動法庭提起審理,勞動關係委員會的功能大減。「勞動法庭」(Labour Court)之所以是勞資政三方協商機制的一部分,乃因為審理案件時,除了一位專業法官之外,勞方及資方可分別推派一名助理法官協助審理。勞資雙方都較接受勞動法庭的判決結果,且勞動法庭有權強制執行,所以勞動法庭的審理案件大增。

但勞動法庭也不是沒有缺點。隨著案件的增加,審理時間就會拖長、而且法官無法仔細了解每一個案件,原先設立勞動法庭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避免依賴律師、使法庭對勞工來說有親近性,如今審理無法仔細、就變成法官要依賴辯護律師的陳述,於是請不起律師的勞工就吃虧了。( Sungsidn & Kanchada 1996, p.19)

表 9. 泰國中央勞動法庭審理案件數依訴訟原因分,2003至2005年

 

件數

2003

35,451

2004

23,155

2005 total

5,693

1. 解雇

653

2. 勞動條件協議破裂

309

3. 違反勞動保護法

3,799

4. 違反勞動關係法

43

5. 司法程序(enjoyment of judicial procedure)

65

6. 上訴

-

7. 不當勞動行為

758

8. 勞工補償法

15

9. 社會安全法

51

10. 其他

-

資料來源:泰國中央勞動法庭。

上面表 9顯示了近年來勞動法庭審理的案件數目,2005年的數目忽然急劇下降。依訴訟源由來說,大部分是違反勞動保護法,也就是關於個體勞動權的部分。

因為勞資雙方對於勞資爭議案件都傾向於由勞動法庭審理,以致進入勞動關係委員會的案件不多, 2005年時,僅有八十七件勞資爭議、三件罷工及六件鎖廠。勞工常利用的管道還包括申訴,2005年的申訴案高達九二二八件,其中經過官方處理的有八五二九件,關聯勞工超過二萬人,總罰款金額超過二億二千萬泰銖(見表10)。

這樣的狀況跟台灣是類似的。部分因素為工會的集體力量不強,所以勞工遇到資方不合理的對待時,就會更傾向於採用向官署申訴或上法庭提起訴訟的方式,選擇採取集體行動以保障勞工權益的機率反而不多。

表 10. 泰國的勞工申訴案及受理情形,2001至2005年 ( 1泰銖≒0.8台幣)

提出的申訴案

受理的申訴案

件數

關聯勞工數

件數

關聯勞工數

罰款金額(泰銖)

2001

6,976

28,622

5,181

20,573

279,136,635.00

2002

4,615

13,516

4,389

13,175

163,235,286.42

2003

6,421

19,891

5,477

13,740

134,169,865.98

2004

8,272

22,971

7,410

18,433

272,583,821.23

2005

9,228

27,083

8,529

21,663

221,840,370.12

資料來源:泰國勞動部勞動保障與福利處勞動關係科。

(五)勞動保護法

1998年開始施行的「勞動保護法」(Labour Protection Act),主要規範的是勞工的個體勞動權:主要章節包括女工及童工工作保護、工資工時及休假、最低工資、福利、勞工安全衛生、工作規則、資遣費、申訴制度、職工福利金與勞動檢查等。近似台灣的勞動基準法加上勞工安全衛生法與勞動檢查法。較重要的規範如下。

工資工時及休假:日正常工時八小時、週正常工時四十八小時,每週加班工時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工作滿一年之後即可有六天以上的特休。勞工每年可有三十天帶薪的病假及三十天帶薪的教育訓練假。加班工資至少為平時工資的一點五倍,假日工資至少為二倍,假日加班工資至少為三倍。

資遣費:工作一二○天以上至未滿 1年者,三十天薪資的資遣費;滿一年至未滿三年者,九十天的薪資;滿三年至未滿六年者,一八○天的薪資;滿六年至未滿十年者,二四○天的薪資;滿十年以上者,三百天的薪資。

最低工資:早在 1972年就開始實施,由「最低工資審議委員會」(Wages Committee)審議。最低工資的金額依照省份而有不同,並只適用於正職的受雇者,兼職及定期契約都被排除在外。據估計,約有四成左右的工廠沒有達到最低工資的要求(Brown et al 2002, p.15)。依下列表11來看,首都曼谷及其週邊五省(也就是曼谷都會區)的最低工資是最高的,南部地區雖然工業不發達,但普吉島(Phuket)為世界知名之觀光旅遊區,所以該地之最低工資僅次於首都圈。

表 11. 泰國最低工資依區域分,2005至2006年1月 單位:泰銖/日(1泰銖≒0.8台幣)

區域

開始生效日期

2005年1月1日

2005年8月1日

2006年1月1日

曼谷

175

181

184

曼谷週邊五省

175

181

184

中部

139-153

142-161

142-163

東部

138-157

141-163

142-166

西部

139-142

147-148

147-151

北部

137-149

140-153

140-155

東北部

137-150

140-156

141-158

南部

139-173

142-178

143-181

資料來源:泰國勞動部最低工資審議委員會。

在私營部門平均薪資方面,區域別差異甚多,首都圈的平均薪資為全國平均的將近二倍、北部及東北地區的三倍以上(見表 12)。如果以產業別來看(見頁9表4),製造業的平均薪資偏低,甚至低於總平均,最高的是財務金融業,其次是教育、公共服務及運輸通訊業等。

表 12. 泰國私營部門平均薪資依區域分,2005年 單位:泰銖/月(1泰銖≒0.8台幣)

區域

平均薪資

全國

6,053.18

曼谷都會區

11,295.53

中部 (包括東部及西部)

6,376.63

北部

3,684.85

東北部

3,582.18

南部

4,483.25

資料來源:勞動調查報告,泰國國家統計局。

(六)社會安全法

1990年開始施行的「社會安全法」(Social Security Act),類似台灣的勞工保險制度。

(七)泰國工運概況

前面提到, 2005年時,公部門組織率百分之五點六二,私營部門組織率百分之二點五三,但公部門中如果扣掉公務員,只計算公營事業員工的話,則組織率高達六成以上(Voravidh et al 2003, p. 14);以平均會員數來看,公部門工會為三七四七點六七人,私營部門工會僅為二三八點零三人。因為公營事業是國家基礎建設的核心,運作順利與否事關國家經濟發展,公部門會避免勞資爭議的發生、而對勞工的組織較為寬容,且公營事業工作職位亦較穩定,公營事業員工就比私營部門勞工有更多籌碼來成立工會,所以公營部門的工會組織律要遠高於私營部門。

又因為私營企業以中小企業為主,私營部門工會又多為企業工會、以致規模普遍不大,公營部門工會的規模要遠大於私營部門工會。 1999年時,大部分私營工會的會費僅為每人每月二十泰銖(Brown et al 2002, p.25),因為私營部門工會規模小再加上資源缺乏,跟台灣相似的情形是,工運的主力部分靠公部門工會來拉抬聲勢。

在性別參與方面,根據 1999年一項調查的數據顯示,百分之三十七點三的工會會員為男性,百分之三十四點五為女性(其他並未顯示性別),但卻高達百分之七十九點三的工會理事長及百分之六十八點五的工會秘書為男性(Brown et al 2002, p.25)。

一般來說,各個總工會通常親官方或與特定政黨有密切關係,一直有個別工會幹部受到主流政黨提名擔任國會議員,但這並不表示他們能夠代表基層勞工的利益。因為私營部門的中小企業性質與企業工會型態,自主工會力量薄弱而破碎,聯合會及總工會層級通常掌握在工會官僚的手裡,這些工會官僚依其個人脈絡,又分別依附於不同的主流政黨,這些特點均與台灣非常相似。每逢選舉,身為選票大宗的勞工選票便讓現有的議會政黨瓜分,無法集中力量針對勞工議題發聲;來勢洶洶的彈性雇用、派遣勞動、臨時工等「世界潮流」,使得工會組織率低落的問題雪上加霜。

不過在正式的工會層級之外,泰國工會還發展出區域性的工會聯合( area group of unions),較有名的例如在曼谷北邊的Rungsit Area Group of Unions及位於曼谷西郊龍仔厝府的Omnoi-Omyai Area Group of Unions。這兩個區域都算是泰國最早建立的工業區,所以工運亦較早興起:Rungsit附近的工廠規模較大、以往勞工多為技術性高的工人,此處的工會聯合成立於1976年、一度極為激進,但經過1980年代官方鎮壓之後目前較沉寂;相對之下,Omnoi-Omyai地區的工廠規模較小、多為勞力密集工業,工會聯合成立於1981年(Ji Giles 1999, pp30-1)。

這些區域因為工會聚集,勞工自主意識較高的幹部,自然想到要聯合起附近工會的力量互相奧援,並進一步共同租用辦公室、共同舉辦勞教活動等來節省資源。這些區域工會聯合因屬體制外的組織,成立的原因多為自主性高的工會幹部積極串聯的結果,因此比較起體制內的工會聯合要更積極而有活力,且因位置聚集,互動亦較密切。又這些區域工會聯合的領導職務多為輪流擔任,所以也比較不會發生工會官僚長期佔位的狀況( Bundit 1995, pp34-5)。

圖 4. 泰國工運遊行一景,紅旗滿目。 攝影:柳琬玲

除了區域性的工會聯合之外,自主工運還逐漸建立起全國性的聯盟,如: 1992年成立的「女工聯合團體」(Women Workers' Unity Group),是著重於女性勞工議題的一個聯盟;2000年時,來自公私營基層工會與勞工非政府組織一起成立了「泰國勞工團結委員會」(Thai Labour Solidarity Committee),做為自主工運力量的全國性集結中心,目前大約有二十七個會員團體。「泰國勞工團結委員會」非常類似台灣全產總正式成立前的推動籌備委員會,由工會及工運團體共同組成,是正式成立自主總工會的條件尚未成熟階段的一個鬆散聯盟。

雖然泰國自主工運的的全國性集結尚未組織化,但比起台灣全產總正式成立之後行動力卻反而倒退,泰國自主工運相對之下活躍的多,每逢重大議題總是不會缺席、勤於動員群眾上街,針對提高最低工資、勞動法改惡等全國性議題舉辦活動向政府施壓、以爭取勞動者權益(參考 Voravidh et al 2003)。整體而言,泰國自主工運不乏青年工會幹部付出一己的經驗與能力,於下班時間與週末假日處理工會事務,並且協助勞資爭議案件與組織工會;相較之下,台灣自主工運第一代幹部陸續退休之後,有經驗的新生代幹部顯得十分缺乏。

1. 非政府組織與國際工會的角色

就像台灣工運剛興起時,因為多數工會仍掌握在官方或親資方的勢力,自主的勞工力量想要尋求奧援,就必須向外發展,於是工運團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泰國也是一樣,於工運發展過程中,非政府組織(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NGO)亦扮演了一定的角色。

泰國勞工部門最早出現的 NGO組織是來自西方世界:1970年,與 德國社民黨關係密切的 「弗里德里希 ‧ 艾伯特基金會」(Friedrich Ebert Stiftung,FES) 在曼谷開設泰國辦公室;美國總工會AFL-CIO設立的國際團體「勞工團結中心」( American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Labor Solidarity,ACILS,或稱為Solidarity Center )於 1975年跟進。進入1980年代後,國際產業別工會開始積極在泰國招收會員。就這些國際勢力而言,FES與 ACILS的影響力要明顯大於國際工會,因為前者在曼谷有常駐辦公室,又聘有泰國本地的工作者、跟當地的基層工會溝通沒有語言文化問題,而且發展工作已經超過三十年。( Voravidh et al 2003, pp 9-10 )

圖 5. 介紹新自由主義之危害的工運海報。 攝於汽車業工會聯合會辦公室,同時也是 勞工團結中心設立在 Borwind地區的勞工服務辦公室。

攝影:柳琬玲

但來自於比較批判的聲音認為,像 FES與 ACILS這些外國團體,他們雖然鼓吹工會運動、但卻傾向於由上而下建立官僚的工會機制,而非由下而上組織代表基層勞工利益的抗爭。他們花費大筆金錢補助本地工會舉辦勞教、印刷刊物等等,使本地工會產生了「依賴的文化」、每每仰賴外國團體提供資源的協助,這些外國團體並由此主導了工運的策略與方向。( Ji Giles 1999, p.14 )

1980年代後期以後,開始出現本地的勞工議題非政府組織,如協助我們進行勞工訪問的那些團體。這些團體透過調查研究與勞教來協助工運,並逐漸介入組織工作與勞資爭議。( Voravidh et al 2003, pp 1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