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不得主張共產規定違憲 內政部:會參酌

2008/06/21

王鵬捷/綜合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規定違憲。內政部20日表示,未來對於政黨的備案,將參酌司法院的解釋意旨辦理,但政黨成立後,若違反憲法規定仍構成政黨解散要件。

 中央社20日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六四四號指出,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將使主管機關得審查人民政治言論內容,以作為不予許可設立理由,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和言論自由權利不合,認為違憲,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內政部表示,未來對於政黨的備案,將參酌司法院解釋意旨辦理,因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若政黨成立後,有違反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情事發生,仍構成政黨解散的要件,將移送憲法法庭審理。

 台灣民主共產黨過去曾向內政部申請為備案政黨,但屢遭駁回,內政部說,不會再因「共產黨」等相關名稱,駁回政黨的備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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