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方向以產業為主,沒有藝術氣息的華山,還是華山嗎? ...營運契約〈ROT〉中,提到「營運事業項目有『創意影像』、『創意市集』、『創意娛樂』、『創意演出』、『創意展售』、『創意教育』等事業」,似乎所有事業僅需要加上創意二字即可在台北市黃金地段華山設點...完全以商業產品替代原先華山的藝術價值,完全凸顯了商業主導的團體營運藝術文化展場的不合宜。
文化園區每年固定回饋金文建會僅收一百萬! ...〈ROT〉中,對於經營的回饋金「每年定額權利金以新台幣100萬元計收」...令人匪夷所思!華山園區是在台北市的精華地段,面積廣闊,一年一百萬的權利金,實在過於便宜,不免讓人聯想是否合約中的規範有圖利廠商之嫌。
變動回饋金,以稅後淨利收取,收得到嗎? ...任何一個營運團體可以利用對自己有利的會計原則操作,非常有可能在賺錢的情況下,卻製造出非常少的年度稅後淨利,最後結果,就是根本收不到變動營運權利金。華山在台北市如此黃金地段,文建會卻僅要求每年100萬的固定營運權利金,並且對文建會官員多次詢問有關變動權利金所佔百分比,官員居然拒絕回答...
華山文化園區賣身契一次簽十五年,卻沒有監督機制! 文建會將華山以ROT案方式,15年契約簽給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這麼長的營運期限,監督文創公司的機制異常重要,因此文建會成立的「華山創意文化園區營運管理督導委員會」將會是關鍵...,至今文建會對於委員會的成員仍採取保密....
經營方向以產業為主,沒有藝術氣息的華山,還是華山嗎? 在「華山創意文化園區文化創意產業引入空間整建營運移轉計劃案整建營運契約〈ROT〉中,提到「營運事業項目有『創意影像』、『創意市集』、『創意娛樂』、『創意演出』、『創意展售』、『創意教育』等事業」,似乎所有事業僅需要加上創意二字即可在台北市黃金地段設點,值得一提的是此契約要求營運事業項目規劃必須符合台北都發局92年函釋,而該函釋中所允許項目居然包括產品展售,雖然此部分的整建營營運契約提到提供優惠租金,然而並非給藝術工作者進行展演,而是創意工作者進行商品展示或銷售活動,完全以商業產品替代原先華山的藝術價值,完全凸顯了商業主導的團體營運藝術文化展場的不合宜。
文化園區每年固定回饋金文建會僅收一百萬! 文建會與文創公司的營運契約〈ROT〉中,對於經營的回饋金「每年定額權利金以新台幣100萬元計收」。首先,固定的權利金,文建會僅收取一百萬元,令人匪夷所思!華山園區是在台北市的精華地段,面積廣闊,一年一百萬的權利金,實在過於便宜,不免讓人聯想是否合約中的規範有圖利廠商之嫌。
變動回饋金,以稅後淨利收取,收得到嗎? 營運契約〈ROT〉中,「變動營運權利金以乙方自開始營運年度起,每年依聯合會計師簽證之年度財務報表所計算後淨利〈或年度餘絀〉總額百分之XX計收」〈文建會不願透露變動權利金回饋比例〉
變動營運權利金竟然是以稅後淨利來做計算,任何一個營運團體可以利用對自己有利的會計原則操作,非常有可能在賺錢的情況下,卻製造出非常少的年度稅後淨利,最後結果,就是根本收不到變動營運權利金。
華山在台北市如此黃金地段,文建會卻僅要求每年100萬的固定營運權利金,並且對文建會官員多次詢問有關變動權利金所佔百分比,官員居然拒絕回答,更令人質疑文建會擬定的合約是以經營團隊的利益,還是文化藝術的發展為前提?
華山文化園區賣身契一次簽十五年,卻沒有監督機制! 文建會將華山創意文化園區以ROT案方式,15年契約簽給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這麼長的營運期限,監督文創公司的機制異常重要,因此文建會成立的「華山創意文化園區營運管理督導委員會」將會是關鍵,委員會的要點及運作模式、委員的專業素質及組成份子,都對該園區〈華山〉的未來有極大影響,然而似乎文建會尚未理解這些,至今文建會對於委員會的成員仍採取保密,造成委員會運作不透明,當然也不具公信力,引起更多的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