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罕判私娼習藝 警方傷腦筋

2008/07/14

【張企群/台北報導】  三名在萬華及北投街頭拉客賣淫的私娼,一年內分遭警方查獲十餘次,經移送法院,簡易法庭法官一改以往僅裁處拘留處分,罕見地引用社會秩序維護法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判處三名私娼拘役三天外,還必須習藝半年。

 然而,這起罕見的判決卻讓警方傷透腦筋,原因是國內現在已沒有私娼習藝機構,這項判處成了警方的燙手山芋,但警政署迄今都沒有回音。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妨害善良風俗處罰規定第二款,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以往,警方查獲街頭拉客的流鶯、私娼,依社護法移送簡易法庭時,法官幾乎都以八十條第一款裁處拘留一至三天,然而,這次法官洪遠亮卻是引用第二款,針對三名多次被查獲的私娼,做出拘留之外,還需送交習藝半年的判處。

 據指出,這三名私娼分遭台北市警局萬華及北投分局查獲,其中,萬華分局查獲的邱姓及林姓私娼都已年近六十,戶籍地設在台北縣,北投分局的私娼戶籍地設在彰化縣,三個人在半年內已遭警方查獲十餘次。

 三名私娼「拘留加習藝」的處分書,卻令承辦警官傻眼,先是遍詢三名私娼戶籍地所在地的北縣和彰縣政府,得到的答案卻是無此習藝場所,再轉向內政部查詢,確認全國已無私娼收容及習藝機構。

 對於警方遲遲無法將三名私娼送交習藝,承審法官備感訝異與不解,認為法有明文規定,就不應徒具虛文,要求警方必須設法執行,以免「形同虛判」。

 據了解,萬華及北投兩分局面對法官堅持必須執行習藝的指示下,只好報請警政署尋求解決私娼無習藝之所的困境,然而三名被判處拘留加習藝的私娼,目前則是已銷聲匿跡,不知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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