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償性基金 規避舉債上限

2008/07/23

【王信人/新聞分析】  97年特別預算舉債1300億元;籌編中的98中央政府預算負債雖下修,但也有1300億元至1400億元之間,二年間,中央政府負債淨增加逾2500億元,全台灣每人淨增加1萬多元的負債,別想奢談仿照其他國家政府退稅給人民。

 國民黨政府上台,發債速度有加速的傾向。而財政部長李述德宣布將成立「資本計畫基金」籌措治水及重大公共建設的財源,不受公債法的上限限制。

 但是公債法第4條明訂,只有排除「自償性」,不受債限限制,並沒有說也排除資本計畫基金等特種基金的負債,所以財政部有責任先把「自償性」和「非自償性」的界線釐清楚,讓非自償性的舉債充分受到公債法的舉債上限約束,以爭取社會支持。

 副總統蕭萬長在擔任前行政院長時,政府擅長成立各種基金,後來各機關和各國立大學也有樣學樣,紛紛成立各種基金和校務基金,把公務預算轉放到基金項下,規避立法院監督。

 現行政府附屬單位基金多達99個,附屬單位的分預算有84個,合計高達183個,特種基金林立、凌亂,已廣受貲議,監察院曾提出報告,要求整併,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也指出,目前自償性公共建設方案對「自償性」的定義,自償率只有20%或自償投資金額10億元就是自償性,就是自償性公共建設,門檻定得太低。

 所謂自償性基金,理論上應是自償率達100%,實務上至少要能自償50%以上,才能稱為自償性基金。如果資本建設基金的償還財源主要來自政府的公務預算,自償率不到一半,即全數要排除在公債法規範之外,將有很大的爭議。

 非自償的部分一定要受到公共債務法的規範,並受立法院的民意監督,政府的債務透明,才能建立財政警戒線,為國家長治久安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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