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打算重新拉起環評審查的黑幕,把去年10月提出,但礙於外界壓力而未能通過實施的「環評審查旁聽要點」拿出來,於今天下午舉辦公聽會,企圖再次對民眾以及記者在環評會議旁聽進行嚴格的管制。昨晚才得知要開這場公聽會的綠黨秘書長潘翰聲表示,環保署這樣企圖搞黑箱的作法簡直是開環評倒車。
去年自由時報記者周富美遭環保署驅逐的事件讓人記憶猶新,當時環保團體直接挑戰環評會議的公開旁聽,於是環署在去年10月1日的環評大會上突然提出「環評審查旁聽要點」,企圖以這份欠缺共識的旁聽要點來限制民眾對環評的參與。綜計處科長孫維謙表示,以往環評會議都會有很多的環體代表、民眾、以及新聞記者會要求旁聽,為了使環評的議事進行能夠順暢,所以將這些規則形諸文字讓大家能有所依循。
環保署制定旁聽要點的理由讓在場的環團代表都無法苟同,不過由於環保團體得知這場公聽會的時間都比較晚,所以在時間倉卒的情況下只有兩個環保團體派代表到場出席會議。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的代表陳柏舟律師表示,這份旁聽要點第三條指出:「涉及開發單位的營業或其他秘密資料,並經開發單位請求…得不予公開。」他質疑本來就該公開的東西怎可不公開?綠黨秘書長潘翰聲補充強調,環評法第四條揭示「公開說明及審查」的原則,質疑環署怎可用行政命令來違反法律所訂下的原則?
陳柏舟也對如何去定義祕密感到疑慮,他擔心此點會讓開發單位以「營業秘密」作為掩蓋污染的藉口。潘翰聲接著指出,日前震驚各界的霄裡溪案中,友達華映就是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公佈排入霄裡溪廢水的化學成分,導致新埔地區的民眾繼續喝連福壽螺都活不了的毒水。
除了讓開發單位得以營業秘密拒絕公開之外,旁聽要點對旁聽人數的限制也讓環保團體非常感冒。陳柏舟認為旁聽要點在不考慮場地是否真的受限地的情況下,斷然訂出只容許20人旁聽的數字顯然並不合理。遠在高雄而無法趕到現場的地球公民協會也以書面聲明指出,旁聽要點限制總人數20以內、各團體或各村(里)居民列席人數2人為限,這樣的規定高度限制了人民參與的機會。地球公民協會指出,萬一某個案件關心的團體,有利害關係的村(里)超過十個,要如何處理?
另外,旁聽要點也明確訂定了針對新聞媒體從業人員採訪的明確規範,讓這份被已經被吐槽到不行的旁聽要點也受到記者的嫌棄。身為環保記者聯誼會成員的聯合報記者朱淑娟就發言反對旁聽要點對記者的採訪做限制,朱淑娟指出:「從來沒看過一個行政命令的要點在規範媒體採訪權的!」她表示,記者的採訪行為與旁聽有所不同,因為記者的採訪權是憲法所保障的新聞自由,不該在這個「旁聽要點」裡被限制。
也有與會記者問到旁聽要點是否適用中央層級的民意代表,因為歷次環評時常發生具利益關係的立委現身環評大會督軍,而且在發言時間上則完全沒有團體代表的三分鐘發言限制。環保署綜計處蔡玲儀簡任技正回應表示,因為環保署身為受到立法機關監督的行政機關之一,無可避免地會基於對立法委員的尊重,所以在以往立委的列席旁聽上往往給予很多禮遇,蔡玲儀坦承這點有檢討的空間。
不過這種說法馬上被律師身分的陳柏舟糾正,陳柏舟指出,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是獨立行使職權的專業審查委員會,不應該被視為與環保署一般的行政部門,所以環保署對立委的「禮遇說」並不成立。
環保署強調,這次公聽會的意見將整理作為修正旁聽要點的參考,不過結果也許就如同陳柏舟在公聽會一開始時的感嘆:「這種公聽或我參加很多,常常是我們講我們的,主管機也不會真的參酌我們的意見去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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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環署涉違憲之虞!支持朱淑娟看法與堅持。
針對聯合報朱淑娟記者所提出的「反對旁聽要點對記者的採訪做限制,從來沒看過一個行政命令的要點在規範媒體採訪權的…,記者的採訪行為與旁聽有所不同,因為記者的採訪權是憲法所保障的新聞自由,不該在旁聽要點裡被限制。」的主張,我個人非常支持。也認為,環保署的規範已渉及違憲之虞。
──媒體的採訪權,以及言論自由,都不應該違背憲法所給予的言論自由保障。
──環保署還進一歩規範哪些內容可以報導,哪些新聞內容不可以報導出,基本上違背了憲法的言論自由。
──政府的行政命令與規範,應低於憲法位階。
Re: 環署「不能說的秘密」演續集? 「環評旁聽要點
此要點應該正名為「營業秘密保護法」吧?
建議只要一條
第一條「只要企業主張為營業秘密,媒體不得報導,任何人皆不得公開,任何主管機關行政命令、行政處份違反營業秘密者,一律無效」
環保署是每次跟台塑打官司都打輸的行政機關!
環保署的綜計處違法就算了、但環保署的法規會在幹嘛?
專門擬違憲的要點?
還是專門打必輸的官司,專門付賠償給廠商?
這旁聽要點拿來給大一學生當法學緒論教材都嫌太淺。
等旁聽要點通過後,記協或環團提出違憲官司後
補一下環保署法規會的法學緒論與憲法課吧
真懷疑這些官員當年高普考憲法是怎麼考過的!
民進黨時代擬這個要點,就笑死人了,十足愧對當年爭取言論自由的先進; 國民黨上台還續推,讓「傾聽人民聲音」馬上破功,戒嚴時代的幽靈果真是無所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