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04
* 2008-08-04 * 今日晚報 * 【中時電子報李永盛/台北報導】
鍾姓男子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現金卡,但中信銀因內部作業疏失,誤認鍾某繳款遲延,導致他債信受損,他的慶豐銀行信用卡也遭停卡,鍾某因而提起民事訴訟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中信銀已侵害鍾某的權益,應賠償十萬元。
判決指出,中信銀於九十四年十一月間通知鍾某,其現金卡當期最低應繳款為九千九百餘元,鍾某繳納一萬元後,卻被中信銀註記為遲繳戶。
原來中信銀於九十四年十一月間進行現金卡規格轉換,因內部系統計算基礎不同而導致錯誤。實際上,鍾某當期應繳金額為一萬三千餘元,而不是九千九百餘元,因此,鍾某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依銀行通知繳款後,仍被註記為遲繳戶。
鍾某認為,中信銀將錯誤的遲繳紀錄通報聯合徵信中心後,導致他債信受損,他申請的慶豐銀行信用卡,也因此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底遭停卡。
鍾某認為錯在中信銀,造成他的債信受損,心理遭受打擊,因此造成禿頭、憂鬱、焦慮等症狀,而且無心工作,無論在精神上及財產上都受有損害,因此提起民事訴訟,向中信銀求償一千四百六十二萬元。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中信銀因內部作業疏失造成錯誤,才會造成遲延繳款的紀錄產生。雖然中信銀發現錯誤後,已更正內部作業系統,並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緊急向聯合徵信中心更正。但因聯合徵信中心的資料,只能向後更正,原有紀錄無法刪除,因此,一般銀行還是會認為鍾某的債信不良,確實已造成鍾某的名譽、信用等人格權受損。
雖然鍾某求償一千餘萬元,不過,台北地院審酌後,認為中信銀賠償精神慰撫金十萬元,即足以填補鍾某的損害,因此,判決中信銀應賠償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