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的海棠風災後,司馬庫斯的族人為了通行,將風倒的櫸木先行移往路邊,一個多月後,新竹林管處將櫸木樹幹切斷帶走,部落族人發現後,在集體會議決議下,欲將剩下的樹頭帶回山上作為木雕創作,卻被以違反森林法移送,並被判處有罪。
自行清除道路障礙,依部落文化運用風倒木被國家法律視為「竊盜」,而國家大肆砍伐森林,叫做經濟生產、林木保育?想起多年前,核四預定地的貢寮人,也曾經問過相似、重要的問題:作為風景管理區的土地,連一粒沙子都不能被取走,那以核電廠之名、以觀光為由的挖取砂石、侵蝕土地卻是「合法」?不禁感慨,推動政策便有相應的法律可依,儘管是侵蝕著我們土地、資源的環境破壞政策;未有私心尊崇部落文化,或是環境保護的工作,卻有可能違背國家的法律。
日據時代的伐木事業,在大量殺伐了台灣原始林的同時,也進逼著原住民的生存領域,迫使其脫離與自然為伍、共存的生活。爾後國民政府在「以農養工」的政策前提下,更肆無忌憚的大量砍伐原始森林,在1991年以行政命令宣佈禁伐天然林之前,已砍伐了34萬4千多公頃的林地,面積超過三座玉山公園,加以各樣錯誤的林業政策,包括林向變更、造林工作,這些為了「合法」砍伐天然林的政策,不僅摧毀了台灣根本的維生命脈,為伐木所建的林道、公路,鼓勵農業上山、加速濫墾,皆侵害了水土保持,豪雨一來土壤沖刷引發土石流,隨之而來的水旱災,土地的災痛不勝枚舉。1996年林業單位推動的「全民造林運動」,試圖開始保育國土,解決土石流問題,卻是鼓勵人民將可出售的林木砍伐、放火燒山後,再種小苗,又再次毀壞珍貴的林地。
過去國家對待林木的態度,反應在各項林業經營上,簡單說來便是單純地將森林視為木材利用 ,與原住民族視其為生命體的價值觀截然不同,這種將自然資源視為原料、視作商品的產業觀,消滅了我們原有豐富的森林,還有各樣原生物種,不僅如此,還帶來無止境的土石流等災難,人們最終就得為此花上更多的心力、更多的金錢資源去補救,去爭取生存的空間。
「司馬庫斯事件」不是法律解釋的爭議。
先前馬告國家公園計畫的失敗,即因牽扯著林業開發與保育部門、族群意識矛盾,這次荒謬的衝突,再次顯現其中重大的差異。然而這也不單是司馬庫斯、不單是原住民族、文化的問題,因其反映出對土地利用、資源善用的矛盾思惟,過去災害的慘痛經驗,當給了我們很好的對照。當原住民族以生態共生的價值,積極推動各項保育以及自然教育的工作,林業官僚處置與國家法律的落後性顯而易見。
若是以土地與自然的規律為據,被迫遠離土地的原住民,飽受災害所苦的環境受害者,還有將國家資源一再拿去補救過去錯誤政策捅出的大洞,因此受損的納稅公民,是否該控告國家「竊取」資源之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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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國家的「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