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責任倡議在企業融資面向的運用
從兩本關於「公民經濟」的新書談起

2008/08/20
苦勞網特約記者

書名:新世代資本家:公民經濟崛起的新力量(The New Capitalists: How Citizen Investors Are Reshaping the Corporate Agenda) 作者:Stephen Davis, Jon Lukomnik & David Pitt-Watson 譯者:張淑芳 出版:臉譜出版 出版日期:2008年3月 ISBN:9866739415

書名:SRI社會責任投資(The SRI Advantage: Why 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ing Has Outperformed Financially) 作者:Peter Camejo等 譯者:蔡淵輝、黃伊莉 出版:寰宇出版 出版日期:2008年4月 ISBN:9570477771

過去,台灣的勞工及環保團體多少有這樣的經驗,那就是,在目標企業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時,收集員工手上的股票或散戶的委託書,以進入會場利用發言或癱瘓議事等方式來對企業施加壓力。時至今日,若干工會還發展出利用官股或集中會員手上公司股票等方式,在公司董事會中產生所謂的「勞工董事」。

先不管利用股東大會這個特定時機的施壓動作能產生多久的效果(畢竟股東大會一年只有一次),以及「勞工董事」這個詞本身是否就是一個矛盾、或「勞工董事」實際上受不受工會節制等問題,以上這些例子都說明了,既然企業宣稱它是由投資人的資金所組成、必須對股東負責,那麼,利用股東的身分便得以名正言順介入企業運作。擴大來看,整個企業的融資面向,不只是股市集資,還包括銀行貸款、發行債券等等,都可以是企業社會責任倡議時的施壓點。

事實上,如果企業覺得只需對股東負責,這也是一個即將過時的觀念,隨著企業社會責任的意識開始抬頭,「利害相關人」(stakeholders)的概念往往要取代了股東(shareholders)這個傳統的辭彙。任何人,只要會因企業的運作而受到影響,包括勞工工會、社區居民、消費者等等,甚至非政府組織NGO,都是「利害相關人」的一份子,都有權利對企業提出關乎自己權益的主張。

而另一個正在發展中的現象在於,投入股市的人都知道,法人資金對於投資市場來說是相當有影響力的。以台灣來說,隨著社會保險制度的膨脹,各式各樣政府管理的公基金快速積累,而這些基金又會投入資本市場以尋求孳息或獲利,所以,只要任何一位公民加入這些社會保險制度、付保費,而此社會保險基金又投資於某企業的時候,理論上,這些公民也就成為了這家企業的股東;或是,只要你購買了任何一家金融機構所經營的投資基金,這筆基金又投資於某企業,你也自動進入了這家企業的股東行列。

這就是《新世代資本家》這個標題的來由:在法人投資興起的時代,如果可以團結個別公民或投資者的力量,使得基金操作加進企業社會責任的意識、法人機構從事投資時能夠影響被投資企業遵守社會責任,那麼,這些集資的大眾便成為某種「新世代資本家」,這種非僅追求利潤的集體性社會責任股東行動,就形塑了某種型態的「公民經濟」(civil economy)。《新世代資本家》這本書,便是在介紹目前「公民經濟」的發展現況。

而「社會責任型投資」(SRI,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ing),指的大約就是不僅以獲利考量、並以社會責任基準作為參考依據的投資取向。《SRI社會責任投資》這本書則在介紹SRI目前的發展狀況。

回過頭來。在這個法人投資興起的時代,融資面向的操作,到底可以在一般性的企業社會責任倡議中、或具體的爭議活動中扮演什麼角色呢?我們舉兩個本地企業的例子。

根據96年度的公司年報,鴻海的前十大股東中,除了第一名為郭台銘本人之外,其餘九個包括:香港商花旗財務公司、摩根大通、中國信託、渣打、香港上海銀行及美商花旗銀行等的信託專戶或託管基金;寶成的前十大股東中,則包括了匯豐銀行託管的五個投資專戶或公司。鴻海與寶成這兩家企業,同時還可能向銀行借貸,或透過金融機構發行公司債等等。

換句話說,假使這兩家企業的旗下工廠發生勞資爭議或破壞環境生態的行為,除了傳統的抗爭行動,或向其代工的品牌施加壓力要求改善之外,從他們融資的面向下手,也成為目前在西方國家中興起的社會責任倡議手段,例如向這些金融機構遊說或施加壓力,要求他們不要再持續投資或契約到期就終止合作關係等。另一個方式,就是透過「公民經濟」或「社會責任型投資」的操作,例如由教會或NGO團體等帶頭長期擁有這些企業的股票,或以基金投資人的身分要求被投資企業應該遵守社會責任。

散戶的聲音必然微弱,這些股東或利害相關人行動想要有成,當然必須透過集體的力量,例如透過教會或NGO團體的中介等。就好像所謂的「公民社會」,其體現往往得表現在NGO等公民的集會結社與各種社會團體身上。

例如,勞保、勞退等政府管理的公部門基金,大量投資在股市或資本市場,我們這些公民身為利害相關人,透過工會、勞工團體及NGO組織的中介,應該可以要求能夠參與經營管理,或以「公民經濟」及「社會責任型投資」的精神,要求基金只能投資符合勞動及環保基準的企業,或是要求被投資的企業應該改善其有缺失的營運行為。

然而,這一切的前提都在於,我們要有一個夠成熟發展的公民社會,也就是工會、勞工團體及各議題的NGO組織都能民主而穩定的運作,基層的公民才得以透過這些集會結社的中介來參與。否則,再多的社會責任倡議手段,傳到台灣都只會是形式上的虛晃一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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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因為以前是念商科的,的確沒有唸過這些概念,商管學校只是在股東權益最大化的概念下教授商管知識,並沒有利害關係人的概念。
想請問一下,目前這類的教材有在台灣那個商學院中教授嗎?或是有拿些商學領域的教授有在注意這方面的資訊呢?

在主流的商科領域中,談企業社會責任或公司治理都是非常形式的。苦勞上有若干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文章,從不同的角度切入,建議可以一起看看。按下上面的企業社會責任關鍵字鏈結就可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