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
200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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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roodo.com/youthlabor95/archives/7004495.html
我們一年來對勞委會也多次主張,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應面對時薪工作者無法領取「國定假日工資」的爭議,明定將國定假日工資折算入基本時薪,以基本月薪除以170小時,來計算基本時薪,卻未獲得官方的任何正面回應,此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也不對其做出任何看法,是否看准時薪工作者人少、好欺負,就漠視其應有的基本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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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國定假日兩倍工資應折算入基本時薪
這是中國大陸的情況,留意前後變化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舊制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0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