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圖減刑責 恐反陷泥淖

2008/09/03

【王己由/新聞分析】  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召開記者會,坦承兩度將前總統陳水扁家人海外洗錢情資交付或告知陳水扁。從一開始的否認,到昨日的坦承,葉盛茂固然有「認罪」,並拉高層次到陳水扁的訴訟策略意味,卻更可能面臨罪加多條,反讓自己身陷泥淖的風險。

 因為隱匿陳水扁家族海外洗錢公文,遭起訴求刑兩年半的葉盛茂,昨日臨時召開記者會,公開承認將陳水扁家人海外洗錢情資以口頭告知或交付公文給陳水扁。葉盛茂的坦承,更驗證特偵組當初就懷疑,葉盛茂所謂隱匿扁家洗錢公文,絕非單純的隱匿,而是面交陳水扁,不然陳水扁不會說,他今年一月初才從夫人吳淑珍處得知匯款海外一事。

 曾經身為情報頭子的葉盛茂,從一開始的不承認隱匿到坦承交付,固然是和律師商量後做出的決定,但箇中斧鑿甚深,看得出是訴訟策略。扯出陳水扁,無非未來圖法官傳喚陳水扁作證、詰問,期減輕刑責。只不過,破綻處處,反讓自己更深陷法網中。

 首先葉盛茂避談洗錢防制中心公文,只以情資相稱,就是要從犯罪構成要件上規避,強調隱匿的不是職務上掌管的公文。

 葉還說會向陳水扁報告洗錢情資,主要是讓當時身為國家元首的陳水扁,基於整體考量與尊嚴,做適當處理。問題是,當辦案人員蒐集到犯罪案件情資時,一定會小心保密,才能進一步偵辦,這就好像警察捉要犯,得到情資時,有可能先知會要犯、再捉人嗎?

 知會情資,根本就是「通風報信」,讓當事人可以從容逃亡或湮滅、勾串證據。葉盛茂的說法,實在不合邏輯,更坐實他一年半前,就向提拔他的陳水扁通風報信。從法的立場來看,葉已涉嫌「洩漏國防以外之祕密」的瀆職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徒刑。這也可能是葉要坦承洩密,「賭」法院未來審判,改認定是觸犯洩密輕罪,而非最重判刑五年、原起訴的隱匿公文書罪。不論葉盛茂如何辯解、致歉,在他昨日坦承後,想無罪脫身,不但難上加難,還有觸犯更多罪嫌的可能。

 葉盛茂洩密當時身為調查局長,具有司法警察官的身分,從學說的見解,除檢察官外,司法警察官也屬廣義解釋的「具有追訴犯罪職務的公務員」,也可能觸犯「對明知為有罪之人,無故不使其受追訴」的濫權追訴罪之嫌,輕者判刑一年,最重可判刑七年。

 另外,若司法機關認定的不法利益,也包括非財產上的利益,葉盛茂身為公務員,卻洩漏洗錢情資公文給陳水扁,也可能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的「對於自己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的圖利罪之嫌,可處五年以上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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