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03
【梁鴻彬/台北報導】 葉盛茂坦承兩次扁家洗錢的海外情資,都面交給陳水扁,但扁辦卻說此非正常公文,而是「情資」。對此,法界人士認為,陳水扁的說法不但不能為其脫罪,也是隱匿公文罪的共犯。
法界人士表示,刑法第一三八條明訂,「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界人士強調,陳水扁不論是找不到或是早已將其用碎紙機毀棄、損壞,都是隱匿政府公文書的共犯,而陳水扁強調葉盛茂非循正常管道呈請,更是無稽之談。因為情資及公文顯示的就是陳水扁的「犯罪跡證」,也就是這樣葉盛茂才會隱匿並面報扁「吃案」,陳水扁知悉或閱後,依他的判斷將公文書作為隱匿或毀損處理,更是讓其有餘裕,隱匿犯罪跡證。
熟悉調查局情資及公文作業流程的人士指出,陳水扁海外洗錢「情資」及公文的機密等級是「極機密」,都是「親送持批」,與國家安全有關部分,更應該匯報至國家安全局,葉盛茂不但隱匿公文,還面報「犯罪嫌疑人」陳水扁,更是違反「犯罪」情資傳遞的標準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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