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來源不明罪則增訂何處? 各方看法不一

2008/09/20

【中央社╱台北十九日電】

2008.09.19 10:52 pm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蔡同榮今天舉行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公聽會。法務部主張將此罪則增訂在貪污治罪條例;不過,檢察官改革協會代表陳鋕銘認為,應訂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較適宜,可讓處罰和監督分出較細膩的層次。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公務員違反財產來源不明說明義務罪」,將送立法院審議。蔡同榮主張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增列無法說明財產來源的刑責,並召開立法公聽會,討論立法必要性、本罪規範對象、應訂於何處較妥適等議題。

監察院財產申報處簡任秘書陳美延指出,為有效防貪,制訂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則有其必要性,公務員不應兼營商業、不可兼職,財產若有顯著增加,應該有說明義務。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規範對象僅有五萬一千人,但貪污與官位高低無關,若要有效全面反貪腐,應該擴大適用對象。

法務部檢察官陳錫柱表示,法務部決定將財產來源不明罪則增訂於貪污治罪條例,是考量中低階公務員接觸民眾機會較多、貪污犯罪率較高,若增訂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受規範的人員範圍太小。

不過,陳鋕銘認為,若規範範圍過大,將造成司法資源浪費,主張應訂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較適宜,且藉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既有的規範,也可讓處罰和監督分出較細膩的層次。

台灣教授協會代表曾建元指出,財產來源不明和貪污之間還是有差距,現今財產申報不實的行政罰由監察院主管;若有財產來源不明,要以刑法處罰,在刑法體系規定會較清楚。

【2008/09/19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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