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24
今(24)日報載「勞退基金投資購入勞保基金金融債券應以獲利為原則,未經評估下投資並不妥當」「用這種便宜行事的作法,會讓民眾對基金運作全無信心」,恐係因對勞退基金之投資運作未能全盤瞭解所致,勞退監理會提出說明如下:
一、新制基金97年度各項投資運用計畫,業於96年10月依據勞退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之規定,提報監理會第四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送請主管機關勞委會備查。
二、依照投資運用計畫所為之債券交易係屬日常業務事項,而基金之收支與運用情形均按月提送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勞退基金購買勞保基金債券前經審慎評估及討論後,在監理委員會議所核定資產配置範圍內辦理,完全符合規定。
三、新制勞退基金在兼顧安全性、收益性及流動性下,向勞保基金購入321.5億元之國內債券均為金融債券,發行機構之信評多為twA以上等級,且以面值承接。整體而言,自勞保基金購入之金融債券加權平均殖利率為3.22%,平均存續期間2.84年較市場目前3年期金融債券2.55%為佳。
四、再者,國內初級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今年上半年發行量僅約900餘億元,為減少交易成本,由勞退基金直接向勞保基金購入,而不透過證券交易商,節省基金支出,也維持市場穩定,實為兼顧勞退基金收益,達成資產配置,以及解決勞保基金流動性之三贏之投資作為,也是政府、勞工與金融市場三贏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