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會反對訂定「不適任教師處理自治條例」

「社運公佈欄」是一個開放的平台,內容不代表苦勞網立場。任何社運議題相關行動/記者會/活動/講座採訪通知與新聞稿發佈,歡迎寄至 coolloud@gmail.com
2007/05/17
資料來源: 

一、所謂不適任教師之處理目前已有健全機制:特定家長團體大肆渲染「不適任教師」缺乏有效處理機制一事,根本就是昧於事實的說法,事實上,教師法第14條對於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已有明確之規定,此外,為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時更為周妥,教育部於92年5月30日訂頒「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在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方面,為期妥善審議學校函報不適任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相關事宜,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亦訂定「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審議不適任教師評鑑小組設置要點」,聘請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法學專業人員、教育行政、校長、教師、家長等代表,共同參與不適任教師之審議,並訂定「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審議不適任教師作業原則」,俾使台北市教育局與所屬各級學校在處理所謂不適任教師時,程序上更臻謹慎完備,時效上更有效率、效能,權責上更為明確、適法。足見就法制面而言,現階段有關「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機制洵屬完備。

二、有關不適任教師之額數不宜信口開河:台北市教師會認為,各行各業中難免有少數害群之馬,我國中小學教師經專業養成教育訓練,其專業與素質向為各國稱道,因此,即便有所謂不適任教師,比例偏低亦屬常理。針對少數家長團體代表每每信口開河指控全國有數千甚至上萬不適任教師,以及諸如「另有一位家長表示,她孩子的學校是所約有50名教職員工的學校,家長預估約有10位不適任教師」等等不實指控,教師會表示嚴正抗議。企盼媒體相關報導應有明確事證,以維持媒體之專業形象與報導品質。

三、誰在包庇「不適任教師」:關於部分人士所指「不適任教師」無法有效處理是因為「師師相護」所致,教師會表示,教師會向來主張應依法、依情節輕重處理所謂「不適任教師」,為讓各校教師能深入理解處理流程,教師會亦多次辦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講習」,足見教師會之態度。

事實上,有關不適任教師之所以無法有效處理的關鍵,不在專任教師的額數問題,而是出在執行層面。要言之,要順利處理不適任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學校教評會必須在符合法定程序且事證明確的前提下,方能圓滿達成。問題是,多數學校的教評會雖有心處理情節嚴重的不適任教師,惟或由於不諳行政流程,或由於事證蒐集未臻明確,以致每每便宜行事,使得被學校教評會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教師,可以藉程序瑕疵依法(教師法第29條)向各縣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而若學校行政程序確屬不完備,基於程序不備、實體不論之原則,教師申評會做成申訴有理由之評議的機會也相對增加。

準此,關於「不適任教師」處理問題,台北市教師會提出以下看法:

一、反對訂定「不適任教師處理自治條例」:現有法制已足以處理不適任教師,台北市單獨訂定所謂「不適任教師處理自治條例」,不僅疊床架屋,亦有破壞法制之虞。

二、反對調整教評會、申評會成員結構:「不適任教師」之所以無法有效處理,既非處理機制不健全,更與教評會或申評會之成員組成比例無關。因而,降低教評會、申評會中專任教師額數之修法方向,顯然是錯診病因、開錯藥方,台北市教師會明確表達反對。

三、加強校園民主法治教育:無論就法制面或處理程序而言,現階段有關「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機制洵屬完備,教師會建議,教育局若有心處理「不適任教師」應從加強各級教育人員的法治素養做起才是正辦,俾使各校在處理所謂不適任教師時,程序上更臻謹慎完備,時效上更有效率、效能,權責上更為明確、適法。

主題: 
建議標籤: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