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旗兆豐金 中信金三長判重刑

2008/10/08

* 2008-10-08 * 中國時報 * 【王己由、黃琮淵/台北報導】

 中信金控插旗兆豐金衍生違法弊案,台北地方法院七日審結宣判。合議庭本案犯罪所得超過一億元,從重依違反銀行法的背信罪,判處中信金前財務長張明田有期徒刑八年、前法務長鄧彥敦七年二個月、前中信銀副總經理林祥曦七年六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喧騰一時的中信金插旗兆豐金弊案,一審結果昨日出爐。中信金在得知判決結果後,僅發出百餘字聲明稿強調,前財務長張明田、前副總經理林祥曦、以及前法務長鄧彥敦等三人,當初均是基於公司利益執行業務,自身並未獲得任何利益。

 至於台北地院所判,全案涉犯證交法及背信之罪,中信金則認為,這是法官針對商業行為,有不同見解的結果,而中信金也將支持張明田等三人,繼續在司法程序上爭取清白。

 合議庭認定本案是由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前法金執行長陳俊哲、前策略長林孝平等三人主導,也是本案共犯。因三人滯留海外未歸,已被台北地檢署發佈通緝,通緝時效長達廿五年。

 檢察官起訴中信金為併購兆豐金,購買結構債涉犯股票內線交易、相對委託兩部分,並不成立犯罪,只涉及操縱股價違反證交法。

 以及九十五年一月廿七日,中信銀向金管會申請股東適格性審查前,逕由該行董事長辜仲諒核定,將結構債處分轉售與中信金有密切關聯的境外紅火公司,套取美金三千零四十七萬四千七百十七元,約新臺幣十億一千四百八十萬餘元) ,造成銀行重大損害,違反銀行法背信罪。

 判決理由指出,張明田三人都是銀行法規範的負責人,本應具有高度職業道德,卻不能以銀行利益為重,反利用職務之便,違背職務,間接從事影響股市交易價格的操縱行為,損害銀行的財產,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影響投資人權益甚鉅,惟三人都是聽命辜仲諒、陳俊哲,雖觸犯重罪,但個人並未獲取任何利益,分別判刑七年二月至八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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