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17
新竹縣一家著名的綜合高中,與新豐一家科技工廠建教合作;學生一旦報名,還在暑假期間就先到工廠上班,等通過試用期成為正式員工後,才能於九月間向學校註冊。學生上學期間,每天從早上七點二十分工作到晚上七點二十,再上三個小時的課,然後才回到湖口的宿舍睡覺。一位頭份的林姓學生,因多次被主管逮到打瞌睡,經評估為不能勝任,八月間被工廠要求簽署自動離職單。學校又以「來不及被其他工廠正式錄用(因還要經過四十天試用期)」為由,拒絕該生註冊,要求轉日間部。但林姓同學的家境並不寬裕,家長認為讀不起日間部、也需要兒子有那一份工廠薪水,因此只好轉到其他學校夜間部就讀;並經本中心於頭份的委員輔導,向新竹縣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賠償並改善措施。
調解會上,資方以及官方委派的主持人皆認為打瞌睡與不能勝任等等是事實,學生也自己簽了自動離職書,認定資方沒有過失。但勞方家長認為,小孩子做十二小時的工作,當然會累,而且第一次發現打瞌睡,廠方也沒有通知校方輔導,也沒人通知家長;到了簽自動離職這樣重大的文件,居然只有舍監陪同就簽了。本中心調解委員則指出,林姓同學還未滿十六歲,工廠已違反勞基法第四十七條,學校搞建教合作也不挑合法工廠、或監督合作對象是否守法。調解會主席一度欲以「技術生」為資方解套,但本中心繼續引用勞基法第六十九條表示技術生準用童工規定。資方又出示工作時間的勞方同意書,主席表示認同,本中心再強調「違反勞基法的勞動契約無效」。最後因賠償金額談不攏,雙方未達成共識。
本中心委員也當場縣政府應針對縣內所有的建教合作進行勞動檢查,而縣府教育處也應督導各校是否挑選守法廠商進行建教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