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239條條文為:「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昨日(11/4)由婦女新知基金會主辦的「通姦除罪化--除刑法之罪,讓婚姻回歸民法?」座談會假台灣國家婦女館舉辦,提供各婦女團體直接商討的平台。
執業律師尤美女表示,日本的通姦罪在二次大戰後,即因條文只約束女性的性別歧視行為而撤銷,而台灣過去也只罰女性,世新大學性別所助理教授陳宜倩也認為這「從來都不是平等」的法律。而其後雖一併約束男性,但也將刑罰改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以易科罰金,並為告訴乃論得以撤銷告訴。
實則上,通姦罪舉證困難,尤美女指出,必須取得直接證據,如保險套等才得以提告。她也說,若請徵信社蒐證反容易被告妨害秘密罪,若未在「最佳時機」破門而入,則可能被告侵入住宅、損害罪等。提告時間也需一年到一年半,最後只換得些許罰金,兩相權衡之下,通姦罪的效益並不大。
而通姦罪往往淪為女人的戰爭:元配往往撤銷對丈夫的告訴只告第三者。國科會社科中心博士後研究員官曉薇特別指出,除了這種情況外,女性被告通姦罪的比例逐漸升高,但女性被撤回告訴的比例卻低於男性,因此女性更應該積極反對通姦罪。
陳宜倩則提出三個反思與質疑:婚姻中一對一的關係是否真實?性對男性為何是自信與力量,而對於女性則是羞恥與汙名?性/愛獨佔是否等於家庭和諧?她也表示,其實不見得非得要找到另一半才能讓自己變得完整,而且應該了解就算在婚姻關係裡,也無法控制他人,他人也沒受控制的義務。
晚晴婦女協會理事長紀冠伶則提出另一思考面向,她表示通姦罪對於元配有部分實際效益在,可藉此發現雙方相處出問題的真實。但她也認為通姦罪會讓民眾誤以為「婚姻的維持靠的是法律的保護」,實際上法律只規定了親屬關係。
婦女新知基金會政策部主任簡至潔則提出,她們支持通姦除罪的前提是讓離婚婦女的財產得到保障,例如重定贍養費標準。同時,也必須放寬離婚規定,例如分居數年即達成離婚條件,而非現行需婚姻雙方皆同意簽字的制度,讓婦女不需以通姦罪作為離婚的手段。她也表示,除罪指的是除第三者之罪,因婚姻契約由當事人雙方簽定,非關第三者,真正問題在於配偶「欺騙」性外遇,而非「婚外性行為」。
紀冠伶則提醒,若強行推動法律內容改革,勢必會讓元配讓為自己失去法律保障,誰都可以破壞自己的婚姻。而會中談到通姦這個字眼本身就帶有強烈道德規範以及歧視女性意味,因此也許將分階段性改革,先行推動法律名稱的修改。
而心理諮商師林雪琴則認為,可由社會教育先行著手,讓遭遇配偶外遇的民眾了解,其實提告只會讓自己的痛苦延續更久,更何況父母常教育下一代要好聚好散,為何到了自己身上就非得要對方「還我公道」?
回應
Re: 提告讓婚姻獲得救贖? 婦團齊商通姦除罪化
立報的報導裡有多一種觀點:
台北市婦女權益促進會執行長吳宜臻律師指出,現今女性外遇比例愈來愈高。在通姦除罪化議題中,元配也有可能是男性。不過,通姦除罪化長期被基層婦女反彈,很可能是通姦除罪化的議題中,充滿婦女團體菁英式的思維。吳宜臻建議,通姦除罪化,婦女團體早有共識,問題是如何將社會接受;她建議,婦女團體也可以考慮設計另一套保障法律,與通姦罪併行,讓通姦罪的功能逐漸萎縮。
http://www.lihpao.com/news/in_p1.php?art_id=25602
通姦再審
http://www.rootlaw.com.tw/booksearch/content.aspx?toid=106065&skind=%E8%...
Re: 提告讓婚姻獲得救贖? 婦團齊商通姦除罪化
不要洗版.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