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多名成員因參與罷工或反高學費運動,被檢方以違反集遊法起訴、逮捕的青年勞動九五聯盟表示:「集會遊行法應當修改為『集會遊行保障法』,警方在集會遊行時的工作應該是『面向外頭』,保護參與人士的安全、以及維護交通,而不該是阻撓人民集會,鎮壓弱勢者發聲的空間。」
綠黨秘書長潘翰聲也指出:不分政治立場,許多社團都有被集遊法迫害的經驗。受害者不該被分裂!綠黨過去就曾對集遊法提起過釋憲,大法官在10年前的445號解釋只將部份條文宣告違憲,其他則指出應交由立法院決定是否修改。現在就是關鍵時機,立法院該依據445號解釋「積極保障集會自由」的精神,大修集遊法,改為「自願報備制」。
出席記者會的人士指出,集遊法修法的方向至少應該包括:一、「許可制」應當改為「自願報備制」;二、集會遊行「禁制區」應廢止;三、「行政刑罰」應當廢除;四、廢除「解散命令」,限縮警察機關裁量空間。近日立院將進行的集遊法修改,一項都不能少!否則很可能只是把無關痛癢的部份修除,結果卻是換湯不換藥。
最後,出席成員也聲援大學生抗議國家暴力、要求言論自由的野草苺運動,他們呼籲府院不宜再以「圍陳」事件中暴力的個案強化民眾對於言論陳情行動的恐慌,或泛政治化為僅關乎特定政黨利益的議題。將公民集會、陳情行動與暴力抗爭劃上必然連結的行動,乃是威權政府欲貶抑公民抗議自由的反動論述。如果擔憂集遊有「暴力」,目前其他法制如刑法、社維法…皆可約束暴力,根本不需有集會遊行法的諸多不合理管制。
弱勢者別再互相踐踏
潘翰聲(綠黨秘書長)
野草莓學運已進入第八天,超過我們曾經參與的野百合學運。當底層人民不分政治立場為廣場學生加油時,卻也有人公開或私下吃味的說,「當某某人因為集遊法遭起訴時,你們在哪裡?」,集遊法還沒修或廢,受害者卻已互相踐踏,讓最該負責的國、民兩黨輕易地脫罪卸責。
今年8月21日,我們聲援樂生院保留運動,抗議新莊機廠工程重新招標,事後卻收到北投分局違反集遊法的傳喚通知,幸而社運團體及多個小黨集體聯合至警政署陳情,經一個多月公文往返,北投分局來函表示瞭解本人未到案之理由,似乎是不了了之。這個經驗告訴我們,只要人民團結,國家機器就會收斂他的權力。
集遊法充分體現國民兩黨位子決定腦袋的屁股政治,一旦上台就捨不得放下箝制人民的統治工具,一旦在野就以人民代表自居要求廢棄此一戒嚴殘餘。紅衫軍運動是廢除或修改集遊法的有利時刻,當時集遊惡法修法聯盟也曾呼籲修改集遊法,但功虧一簣。過去幾年社運界被集遊法迫害的案例層出不窮,受害者總是在法院前互相支援,縱有運動領域與路線的差異,但面對國家機器龐大的宰制性暴力,連個人恩怨都變得微不足道。
綠黨創黨召集人高成炎教授,1993年曾因抗議北市捷運廢土濫倒於北縣,申請遊行不准仍堅持進行遭集遊法判刑,進而提請違憲審查,才有大法官445號解釋文將部份條文宣告違憲的成果,其他應交由立法院決定是否修改的條文,十年來卻因兩黨怠惰和政治鬥爭而未竟全功。這次趁著野草莓學運的機會,讓全國上下仔細審視這部違憲的法律,在這個難得的歷史隙縫中,受害者不該被分裂,應不分政治立場團結起來,推動社會繼續前進。
廣場學生多是社會運動場上的新鮮人,能夠站出來捍衛民主人權相當難能可貴,社運或政運前輩何不給他們更多鼓勵與容忍,而不是強加太多歷史負擔在他們稚嫩的肩上。學生也不應把目光侷限在追究政治責任與集遊法修正,更應該全面思考,從歷史縱深看脫胎於日本殖民時期與黨國威權體制下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警察國家法體系,並寬廣地接觸各個環保、勞工等社運議題,瞭解被集遊法壓迫的人為什麼被逼著站出來。
集遊法哪裡有問題!?
一、「許可制」應當改為「自願報備制」:
集遊法第八條規定:「室外集合、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一許可制規定已侵犯人民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之集會自由,且違反比例原則中「必要性」之要求。對集會遊行採事前許可管制,並非一最小程度的限制,而可採「自願報備」、「事後追懲制」即 可,也就是說,是否要向警方報備請求協助,應當是一項人民的權利,而並非義務;而在報備後,警方有協助取得路權、管制交通義務,以積極實現集遊自由。若在集遊中發生可歸責於集遊負責人的違法問題,再行事後追懲即可。
二、集會遊行「禁制區」應廢止:
集遊法第六條規定「總統府、行政院」、「法院」、「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外國使館與代表機構」、「官邸」…等地區,不論集會遊行和平與否,一律禁止,連申請許可之機會接無,不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與衡平性要求,完全剝奪人民向上述機關和平集會訴求之權利。特別是「總統府、行政院」等作為民主政治中的擔負責任政治的行政機關,其周圍卻不允許人民集會遊行向其表達意見,已違反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不合我國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要求。
三、「行政刑罰」應當廢除:
集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活動「首謀」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將行政法規「刑罰化」的手段,其構成要件卻相當模糊,包括同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即可以刑罰恫嚇參與者。此等概括條款,既不明確又過於廣泛,成了實務上警方恣意妄為的工具。實際上,集會遊行中若有參與者有侵害他人的犯罪行為(如傷害),以刑法或社維法相繩即可,完全無須此種「行政刑罰」,應當立即廢除!
四、廢除「解散命令」,限縮警察機關裁量空間:
目前集會遊行中只要警方認定「有人違反法令」,就可對整體集遊「命令解散」,卻沒有任何明確的「裁量標準」。我們要求將集遊法原條文第二十五條警方的「命令解散權」刪除,以杜絕曾出不窮的執法爭議情形,避免主管機關限制的裁量空間太大,致使現行實務上採取恣意手段,對有力人士之活動及與廣泛的自由,社會上的弱勢則遭受層層限制,實質上違反平等原則。實際上,「解散命令」也一下只用以鎮壓小型集會,對於大規模的集遊並無意義。而若人民有違法行為,以其他如行政執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介入即可。
修法的兩個說明
除了前述修法點的討論外,我們認為,此套主張「廢惡法、立新法」的「集會遊行保障法」, 有兩個值得注意的關鍵點所在。
- 我們主張的「集會遊行保障法」超越了傳統上有關「許可制」與「報備制」爭議,而根本地提出了「自願報備制」的改革方向。
只要做進一步的思考就可以發現,倘若修法僅是修改為「強制報備制」,而不限縮「解散命令 權」與「處罰權力」,實際上與「許可制」並沒有任何實質的差別:官方仍然可以透過解散命令限縮任何一場集會遊行,不願報備的和平集會也仍然可能受刑罰要脅。相對地,「自願報備制」主張的精神是,集會遊行活動應該與「一般活動」一般地被平等對待,只要是公共空間的所在,除了可能必須取得道路使用權利外,根本就不需要受到任何強制性的管制,而所謂的「報備」僅是一種「申請主管機關服務」的手續,應該是自願的,而不該是強制的(實際上許多集會遊行根本是在公共空間、廣場,不該有路權問題,卻屢屢會被警方制止)。簡言之,讓公共空間還給公民社會,而不該對集會遊行做歧視性的管制。
第二、「集會遊行保障法」除了要求「廢除」集遊惡法外,更積極地要求訂立足以「保障」集會遊行權利實現的條文,包括了:「主管機關應派員協助維持交通秩序…但不得妨害集會、遊行之進行」、「主管機關之現場指揮官應主動表明姓名、身分」、「集遊參與者得對違法介入的警方與公務員要求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等。儘管這樣的要求在實踐上可能有一定的難度,但至少表明了一個社運團體新的意志所在:法律是一個基層人民與宰制階級爭奪的工具,僅僅是廢除惡法是不夠的,我們更要壯大實力以爭取保障基層人民利益的法律,例如創設這樣的集會遊行保障法。
集遊惡法箝制,基層弱勢遭殃!
2005-2007年間社運遭偵訊、起訴之集會遊行案件
姓 名/團體 |
參 與集會遊行名稱與時間 |
案 件現況 |
張 緒中(中華電信工會理事長)、
陳柏謙 (中華電信工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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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5/17 中華電信工會合法罷工
結果:警 方破壞合法罷工,擅捕工會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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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敗 訴,判處行政罰鍰三萬元。目前上訴當中。 |
林柏儀
(政大社 會學研究所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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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7/5反對高學費行動,向教育部高教司遞陳情書。高教司拒絕公開辯論。
結果:將 五名學生以違反集遊法移送。
林柏儀拒 絕接受緩起訴,遭檢方起訴。
潘欣榮等 四人認罪接受緩起訴處分。
|
2006/5/30 一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
2006/11/28 二審判決易科新台幣三萬六千元、緩刑兩年。
|
四人認罪接受緩起訴處分;潘欣榮因隔年再違反集遊法,緩 起訴受撤銷,一審判決拘役四十日、得易科罰金三萬六千元。 |
潘欣榮等四人(教育公共化連線成員) |
吳 豪人(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黃 佳平(師大社教系學生)
辜 郁哲(台北大學法學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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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3 由各人權、社運團體組成之「集遊惡法修法聯盟」聲援林柏儀首次開庭,舉行「吃掉集遊惡法飯糰」靜走記者會。
結果:警 方在靜走過程當中迅速舉出兩次牌,在集會民眾決定要解散之際,現場警方表示「有長官在場,他不得不處理」不 予理會,逕自舉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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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3 進入偵查庭2006/12獲不起訴處分 |
楊偉中(教育公共化連線成員、工人民主協會執委) |
2006/5/13反對教育商品化遊行,警方將楊偉中逮捕,將在場靜坐聲援楊偉中之鍾秀梅教授及潘欣榮以違 反集會遊行法三次舉牌,移送地檢署。 |
2006/6/5遭起訴
2006/12/22 一審宣判拘役59天,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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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秀梅(勞動者家長聯盟理事 長、成大教授)
潘 欣榮(教育公共化連線成員、台大城鄉所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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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31 偵查後起訴,2007/12/21第一審宣判無罪。檢方研擬考慮上訴中。上訴後二審維持無罪宣判。 |
蔡 建仁(台灣農民聯盟常務理事、世新大學講師) |
2006/5/30聲援林柏儀違反集遊法開庭,因阻止未標示身份之 蒐証人員違法蒐證,遭警方逮捕。 |
2006/10/16 一審程序庭
2006/12/19 一審宣判有罪。
2007/2/26 二審宣判有罪,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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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宗勳(環保聯盟前秘書長) |
2006/7/27抗議經續會為財團背書,被依違反集會遊行法起 訴。 |
認罪接 受緩起訴一年 |
陳椒華(環保聯盟前理事長) |
2007/7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外絕食抗議發放WiMAX基地台牌照,僅有兩人靜坐,卻被依「首謀」移送。 |
檢方起 訴求刑兩年,一審有罪但免刑責,二審無罪定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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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法在警方手上,總是「柿子挑軟的吃」,這些學生、基層社運工作者沒有攻擊警察的流血暴力衝突,卻一個一個被起訴判刑!
媒體會關注政治性案件的判決結果,這些人民抗暴的故事,雖然沒有沒主流體青睞,會一直傳頌下去......
資料提供、整理: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全球綠人台灣之友會
血淚斑斑的樂生院保留運動
受警方依集遊法騷擾、逮捕、起訴案件概況
時 間 |
事 件 |
警 方處理方式 |
案 件現況 |
2005年11月 |
總統府 前靜坐要求指定樂生古蹟 |
以集遊 法函送數名學生 |
一人遭 判刑有罪 |
2006年6月 |
台北縣 政府前抗議強制拆遷 |
十四名 學生被逮捕,一人受傷送醫 |
兩人遭 判拘役與緩刑 |
2007年3月 |
蘇貞昌 官邸前要求公開審議樂生案 |
多人遭 警方推擠受傷 |
一人緩 起訴 |
2007年3月 |
蘇貞昌 官邸前再度陳情 |
一百多 人遭警方押送至內湖山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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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 |
蘇貞昌 官邸前三度陳情 |
兩次舉 牌後離開,警方視為同一集會,函送一人 |
一人緩 起訴 |
2007年5月 |
捷運局 前陳情新莊機廠重作地質試驗 |
三人遭 逮捕 |
三人緩 起訴 |
2007年8月 |
工程會 前抗議違法動工 |
警方舉 三牌未命令解散,隔天卻逮人函送 |
一人起 訴中 |
2007年9月 |
樂生院 內抗議違法動工 |
一百多 人遭押送至林口山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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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 |
景美人 權園區前陳情樂生人權 |
警方不 讓群眾離去,逮捕30多人 |
一人遭 移送 |
2008年8月 |
新莊機 廠重新招標,場外溫和抗議 |
北投分 局認定綠黨秘書長潘翰聲為首謀、傳喚三名樂青作證 |
公民團 體至警政署抗議後無下文 |
2008年9月 |
捷運局 前抗議地質重新鑽探不公正 |
中山分 局強制盤查兩名記者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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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 生院保留運動遭到警方侵犯人權,是事件最頻繁、人數最多的青年社會運動。
在噬血媒體的扭曲下,樂生青年被貼 上了激烈的標籤,被警察另眼對待,實際上只是堅定的非暴力抗爭者,許多人在這個運動中、在國家暴力下迅速成 長。
野草莓學運在行政院門口被驅離前,因 為舉了樂青被載往偏僻的林口山區「野放」為例,警察反而不敢這樣作,最後只放到台大後門,學生因而能夠迅速 在自由廣場重新集結。
資 料提供、整理:青年樂生聯盟李建誠、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全球綠人台灣之友會
環保運動遭集遊法起訴案件
時 間 |
事 件 |
檢、 警處理方式 |
案 件現況 |
1993年10月 |
高成 炎、張正修及陳茂男等三人,抗議台北市政府違法傾倒廢土於台北縣,向台北市警察局申請集會遊行未獲准許。 |
以集遊 法移送、起訴 |
高院論 處罪刑後聲請釋憲,
1998/01/23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四四五號解釋,宣 告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違憲。
|
2006年7月 |
何 宗勳(環保聯盟前秘書長)抗議經續會為財團背書 |
以集遊 法移送、起訴 |
認罪接 受緩起訴一年 |
2007年7月 |
陳 椒華(環保聯盟前理事長)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外絕食,抗議發放WiMAX基地台牌照。 |
僅有兩 人靜坐,卻被依「首謀」移送。 |
檢方起 訴求刑兩年,一審有罪但免刑責,二審無罪定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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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 保運動受警方騷擾及施暴事件
時 間 |
事 件 |
警 方處理方式 |
案 件後續 |
2007年3月 |
松菸公 園催生聯盟於國父紀念館門口辦連署 |
信義分 局警員以涉嫌違反集遊法干涉,要求撤攤 |
市議員 關切後,警局回電說是誤會 |
2007年11月 |
松菸公 園催生聯盟在華納威秀宣傳全球抗暖化遊行 |
不僅保 全干涉,信義分局警察揚言舉牌 |
委曲求 全,撤掉說明看板。 |
2008年1月 |
松菸公 園催生聯盟在忠孝光復路口人行道發傳單 |
警察認 為有違反集遊法之虞,在旁緊盯蒐證。 |
一些民 眾不敢拿傳單 |
2008年8月 |
反淡北 道路聯盟於人行道上發傳單 |
淡水分 局以妨害交通為由,荷槍實彈開出罰單 |
罰單於 網路公開後,申訴成功 |
2008年9月 |
反淡北 道路聯盟參與北縣無車日活動 |
以違法 集會拒絕入場,花小姐遭永和分局便衣女警包圍施暴 |
在立院 召開記者會後,等待警方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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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環境破壞事件遍地烽火,公民團體須用各種直接行動宣揚理念,卻常遭到警方以集會遊行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騷擾、甚至施暴,致 使訴求無法順利傳播出去。
資料整理:綠黨、集遊惡法修法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