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05
【江慧真/台北報導】 行政院四日院會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將現行許可制改為報備制。立院若審議通過,集遊法將取消行政刑罰規定,回歸普通刑法;警察命令解散權也大幅限縮,只有在「使用暴力、違反安全距離、阻礙交通」三原則下才可行使。遊行活動必須在重要機關周邊三百公尺的安全距離限制,也將鬆綁範圍。
現行《集遊法》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政院版順應民意,修正為「應五日前向主管機關報備」,且若有突發的「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必須立刻舉行,否則無法達到目的者,則不在此限。
內政部次長簡太郎說明,這次修法的重點,在於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規定,以落實表現自由。此外,警察的命令解散權,明確限縮在「使用暴力、違反安全距離、壅塞交通」的情形,且警察須在警告、制止無效時,才能命令解散。
他強調,此次修法強化集會遊行的「自律規範」,要求集會、遊行負責人應在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及維持秩序,並應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簡太郎說,對於妨害集會、遊行者,負責人或糾察員可以排除,受排除的人應立即離開現場,若拒絕離開,負責人依法律授權,可以請求現場警察指揮官協助驅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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