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產總對於立法院審議國際機場特區條例提出以下三點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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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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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全產總堅決反對歧視外籍勞工勞動條件的任何政策、法律或措施。

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條件的保障,不應對國籍不同的勞工而給予差別對待。如今在「國際機場特區條例」草案的規劃內,又有勞基法或基本工資規定與外籍勞工脫鉤處理,藉以大幅降低機場特區人力成本來吸引國際大廠投資、吸引台灣產業回流的論點。這種每每以歧視外籍勞工勞動條件作為產業政策誘因的訴求,果真施行後恐對我國家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是兩項必要、並且可相互增強的併立課題,台灣不應再殘留過去工業化初期為求經濟發展而犧牲勞動人權與社會正義的落伍思想。尤其,對於外籍勞工勞動條件的差別待遇更直接違反了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1998年工作基本原則與權利宣言」第二條規定,此種違反國際勞動基準的作法,可能引來國際社會對於台灣機場特區或自由貿易港區的撻伐,甚至導致我國出口貿易競爭國家的策動抵制,終將嚴重損害台灣未來的對外經貿發展,而與政府原設想的促進對外貿易經濟發展之目的背道而馳。

第二,全產總堅決反對擴大引進外籍勞工的任何政策、法律或措施。

國內自1999年以來的失業率已升高至平均四個百分點左右,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方案幾乎已成為政府的經常性就業促進措施,而以出口導向的經濟結構更容易在經濟景氣不佳時出現失業率急速攀高的問題。台灣實在無法承受必然會排擠本國勞工就業機會的過多外籍勞工引進,並且由於長年引進大量外籍勞工的結果,已導致國內許多基層工作產生嚴重的職業區隔問題,不利台灣勞動力市場的健全發展。因此,全產總歷年來始終呼籲政府不僅不應增加,更應逐年縮減外籍勞工聘僱總人數。

然而有「國際機場特區條例」的草案版本主張:『機場特區事業僱用外國勞工,其招募要件、行業及數量等,由本機場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商後,另以辦法定之,不適用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尤其,現行的「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僱用本國勞工人數,不得低於僱用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六十』。全產總對於此等擴大外籍勞工引進,而有造成剝奪國內勞工就業機會之虞的任何政府政策、法律或公民營事業的聘僱措施表示堅決反對,並主張不分藍白領的任何有關外籍勞工引進措施均必須遵循「就業服務法」辦理。

第三,全產總對於忽視勞方意見的任何政策、法律或措施將誓言以具體行動抵制。

確認勞方為重要社會夥伴並就勞動有關經濟與社會政策進行社會對話的主張,如今已成為國際社會的普世價值,並且工作基本原則與權利、就業與所得、社會保障、社會對話已成為落實促進國家經濟與社會平衡發展的四項策略。又,建立社會夥伴關係與推動社會對話是馬總統大選承諾的勞工政策。但如今由「國際機場特區條例」草案的立法審議過程,暴露出政府不同主管機關各行其是的亂象,也凸顯出當前政府執政團隊缺乏貫徹勞動政策的體認與決心。

作為全國產業勞工代言機構的全產總,對於未經向勞方諮詢、刻意偷渡且有害國民就業機會、或歧視外籍勞工的的立法,全產總誓言將發動全國產業勞工採取抵制行動。

發稿單位:全國產業總工會

新聞聯絡人:秘書長 謝創智 0932-64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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