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15
【田闐/北市/公務員】
針對國內企業和工廠在這波全球金融風暴下所採用的無薪假,勞委會正式解釋,只要經勞資同意便可實施,若勞方因此每兩周工時低於勞基法所定的八十四小時,那採無薪假的勞工薪資是可以低於目前法定一萬七千兩百八十元的基本工資。勞委會也表示,勞退新制是採實際工資提繳,但是勞工擔心權益受損,可以在資方提出無薪假時要求資方按原定薪資提繳。
台灣除國營事業貴族勞工外,試問有多少勞工膽敢在這年頭和資方共同來平等討論如何實施無薪假,分明就是老闆一句話說了便算,也就是說勞工是保飯碗共體時艱下無奈接受,當然便會產生諸多權益受損,如此的無薪假,何來勞委會高官所說的勞資協商雙方同意,又有那家企業會因此受罰?
更荒謬的是勞委會認定只要無薪假放得超過法定工時,那基本工資是可打破的。基本工資既是維持勞工基本生活所需,若輕易便可用無薪假安排去打破、踐踏,法定意義何在?同理,若不景氣持續下去,是不是也可用此計算方式去刻意壓低工讀生時薪呢?
事實上,所謂的無薪假根本就是減薪,現在還有勞工為了顧飯碗在上無薪班,畢竟很現實的是勞工不接受無薪假便得走人,所以實行無薪假也算是準失業。所以勞委會真是站在勞動人權去思考,便是該用補貼方式去補足勞工未實施無薪假前的勞保新舊制費率提撥差額,如此才能使得勞工在勞動法令下的權益給付不受損。
事件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