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動債賠3成? 金管會:至少5成

2008/12/17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2008.12.17 02:14 am

在金管會要求下,銀行公會理監事會通過處理雷曼連動債的9個爭議態樣;但要怎麼與客戶和解?和解金額多少,銀行業迄今還沒共識。金管會指示,銀行至少針對「銷售瑕疵」個案,要最優先與客戶和解。

據了解,原先銀行業提出的「通案和解標準」,是理賠客戶2到3成的投資本金;但金管會覺得太低,認為至少要有5成。雙方還在討價還價中。

但金管會要求,銀行業銷售雷曼兄弟連動債的爭議中,至少要先解決「銷售瑕疵」案,即個別銷售案件經金融檢查確認有缺失,還有已有具體事證顯示銀行不當銷售者。

銀行業者透露,如果投資人向金管會申訴有「銷售瑕疵」的爭議個案,金管會最近在退回給銀行時,都會要求在2周內限期解決,因此最近各家銀行卯起來先解決這些爭議案。

業者表示,如果確認是屬於理財專員或銀行端的銷售瑕疵,例如銷售時,沒有讓客戶簽風險告知書;甚至有些產品銷售出去時,並沒有讓客戶在文件上簽名;這種明顯瑕疵,有些民營銀行的「和解標準」會賠付投資本金的5成到75%;但如果只是部分銷售瑕疵,和解金額會低於5成。

也有些投資人等不及與銀行和解,直接到法院去告銀行。銀行表示,使用司法途徑者,就不能走銀行公會的申訴管道;同理,如果客戶與銀行達成和解,取得和解書之後,也不能再上法院告銀行。

【2008/12/17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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