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報導]
公權高壓介入,農村再生條例變調

2008/12/23
苦勞網特約記者

馬英九的重大競選政見,原本目的在投入資源,處理農村的景觀、文化,並將社區組織納入的《農村再生條例》,能否真的能達到其活化農村的目標,固然見仁見智,但是,在今年三、四月間,忽然被插入了以公權力高壓,涉入「土地重劃」與「農地財產權」的條款,而嚴重變調,因此,被批評為「滅農法案」,也引起外界猜測,《農再條例》的這些重大轉折,與經建會等經濟部門的強勢介入主導,以及在縣市長及立委選舉綁樁有密切的關係。條例中涉及農委會「擴權」以及任務的變動,也讓人擔憂未來在《農再條例》下,台灣的農民、農村、農業將面臨如何的衝擊。

目前,數十位社區、農業組織、媒體工作者及學者初步成立了一個名為「護土地‧反滅農」的網路平台,彙集各種關於《農再條例》的資料及論述,並積極展開串連工作,主要發起人之一的台大生傳所博士候選人蔡培慧表示,希望能夠成功推動《農再條例》即刻停審,退回行政院,重新制訂。

《農再條例》與「農業再生」無關

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質疑「再生條例」沒有「再生」的概念。他說,在日本,「再生」是先強調產業振興,然後才是建設;在美國「regeneration」的概念,則挑戰1960年代用推土機把窳漏的地區直接剷平忽視居民的「urban renew」,強調要讓當地的民眾有參與的機會;在《農再條例》裡,既不處理產業振興問題、又忽視居民意見,與「再生」的思想背道而馳。

面對《農再條例》完全沒有涉及「如何振興農業」的質疑,而只是在處理土地問題,在《農再條例》研擬的過程中,就參與其中的臺北大學都計所教授周志龍說得很直接「關於農村產業的問題,應該是《農業發展條例》在管;再生條例要處理的,是生活品質的改善。」一語道破這個以「再生」為名的條例「名實不符」的現象;南藝大建築藝術研究所副教授曾旭正也回應到「這個條例應該誠實的改名為『農村硬體建設條例』」。

但是,若只是處理「硬體問題」,並不見得會觸及「地目變更」及「土地產權」的問題,目前行政院版《農再條例》與上一屆立法院,由國民黨立委費鴻泰提出的版本最大的不同之處、也是草案引發最大爭議的地方,是插入了第三章「農村土地活化」,用極強硬的方式整併土地,以及條文中大量的「空白授權」,任由主管機關跳過法律規定、以行政命令來調整農民土地的財產權。

法案變調為「土地重劃」

周志龍解釋,這些部份主要是在由縣的層級在處理的「農村再生發展區」及「整合型農村整備」的地區;他說,「整合型農村整備」要處理農村產權複雜的情形,《農再條例》取代效果不彰的《農村社區重劃條例》及《農地重劃條例》將中央主管機關從內政部劃到農委會,但是,為什麼這兩個法律「效果不彰」?不用修法取代、要另立新法?要交由沒有處理土地產權經驗的農委會來主管?周志龍說,這是「無法理解的政治問題」。

徐世榮認為,《農再條例》是為了突破《農發條例》第18條興建農舍最少要0.25公頃的限制;在上個會期,立法院曾經想把這個規定修正成0.1公頃(1分地),但是沒有成功,在此之後,修法的企圖,就一直沒有停止過。他認為,條文裡面說的「整備」,其實就是「土地重劃」;在過去,「土地重劃」的邏輯是,農地歸農地、農村社區規農村社區,沒有被擺在一起,而這個條例所謂「整合型」的意思,就是把兩者弄在一起搞「土地重劃」。

事實上,在這種「土地重劃」的邏輯下,會被真的處理到的,不會是沒有「開發」價值的農地,而將是俱備「非農業」開發潛力的地區,農地變成建築、觀光,甚至工業用地,在這種條件下,都市週邊以及現有非法使用的農地的「就地合法」,很可能成為《農再條例》土地重劃的標的。徐世榮認為,這個法案跟地方派系、建築財團有直接的關係,它與振興農業、保護農地無關,而只是要把在《都市計畫法》裡面的「鄉村區」納進來開發。

公權力高壓進行非農業「開發」

而更嚴重的問題是,這種「開發」是透過公權力高壓來完成的,不同意土地被徵收的農民,只能「表示意見」、沒有任何法律救濟的程序,因此,徐世榮認為,《農再條例》已經違背了大法官釋字409號解釋,徵收程序應「不厭其詳」、「以法律定之」的精神。

《農再條例》「原本」的確只在處理農村的景觀、文化問題,也的確有將社區組織納入的精神,對此,的確有一些關心農村發展與社區總體營造的人士報著一些期待,或者即便沒有期待,也準備要被動地因應條例中高達兩千億的基金投入所造成的衝擊;如珍宇工程顧問公司的樓琦庭就指出,《農再條例》對社區組織的想像,與傳統「農會」的樣貌不同,社區整合是重要的精神、而執行範圍也要透過社區來界定。樓琦庭建議「從社區的角度來看。」

但是在大量涉及土地重劃與所有權的條款(集中在第三章)被擺進來之後,恐怕不只是期待落空,而且它所造成的衝擊,也絕非一部「農村硬體建設條例」所可以比擬。目前台灣的糧食自足率只有32%,而且還在下跌中,徐世榮以日本為例,他說「日本糧食自足率是39%,而且努力投入資源,要上修到 40%」;「糧食安全」問題,尤其在全球化的時代,對於一個國家經濟、社會的穩定,至為關鍵,當然,如何提升「糧食自足率」,乃至有效地提振農民、農村、農業這「三農」的活力,不會是一部法案,或者一筆基金所可以解決的。但是,現在看到政府拿了2千億出來,卻要這樣子蠻幹,長期關心農業問題、參與農民組織工作的旗美社大主任張正揚說:「尤弩斯說,農村很窮,可是在農民沒有餓死的時候,是值得尊敬的。《農再條例》一點都不尊重農村的生存倫理以及社區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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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推動農村再生後對台灣農村的助益,誠如彰化縣大村鄉平和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郭俊銀所說:
以前平和社區跟大多數社區一樣不知道願景在哪。過去公部門的政策缺乏整合性,讓我們這些工作者常疲於奔命四處申請資源,也沒有人力培訓的養成制度。後來與農委會的試辦計畫接觸後,透過社區內部開會,慢慢討論出願景,一步一步走過來。
社區剛開始推動「農村再生計畫」的時候,不知道該如何著手,,後來參加了水保局的培訓計畫,慢慢的討論出屬於我們的願景,「一鄰一景點,家家戶戶是花園」就是這樣討論出來的。
透過這些機制,社區的每個人都動了起來,以前失落的人情味找回來了,又慢慢找回尊嚴與對社區的認同感,這些正面的思維,報章雜誌並沒有報導的。
這個計畫另外提出社區公約訂定機制。我們社區也配合約定、自行管理,社區公約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我覺得這就是農村意識的形成。
「農村再生條例」不是滅農條例,誠如農委會所解釋
(1)推動農村再生,係以實際照顧4000個農漁村,嘉惠60萬戶農漁民為目標。
(2)因此,農村再生條例秉持以現有農村社區為核心,突破窒息性的農村發展瓶頸,照顧留在農村社區的弱勢農民,還給農村一個尊榮,並引導外出的子弟回鄉團聚,是對諸多農村發展困境所提出之創新性法案。
(3)在執行規定上,設計促進農村活化再生的機制,解決現有農村土地限制困境,由地方提出自己社區之發展目標與建設標的,排除僅就農村硬體加以改善建設,加強農村環境維護與文化保存等規定,作全面性之整體規劃,且改進農村社區土地管制,以因應農村社區發展之需求。
(4)「農村再生條例」被指為滅農條例,農委會不能接受。但對各界對條文提出之建設性建議,本會除加強說明及溝通外,也將虛心檢討強化相關執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