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 二千億的誘惑

2008/12/24

中國時報  2008.12.24

農村再生 二千億的誘惑

蔡培慧、吳音寧

 「真實」的農村,到底是什麼?要「再生」成什麼模樣?專業農人、到工廠打工的兼職農人、出門在外的農家子弟、以及住在農村,而到農會或其他機關上班的職員、還有進入農村進行社造的工作者,想必都有不盡相同的認知與「想像」。但重點不在這裡,重點在於行政院目前提出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用兩千億基金的甜頭,以及「由下而上」的宣示,夾帶、掩飾草案中最大的重點,那就是,行政機關得以「由上而下」,對公私有土地進行強制徵收、重劃、變更使用。

 確實初看草案的第二章,可以看見「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予整合,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共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等,好似為由下而上提計畫,提供了一條管道。但這條管道,放到現實脈絡來看,可能也只是立法者的「想像」。

 首先,備受質疑的是,所謂的「在地組織及團體」,到底所指為何?草案中並沒有「合法立案」以外的其他規範,不過,昨日農委會主委陳武雄說了,「當地農會或社區發展協會」,都可以算是。

 試問,依現實脈絡來看,若農會與社區發展協會,要爭「唯一」─因為只有唯一的「代表」,才能提計畫─會是具備地方勢力的農會,「整合」各個協會,還是NGO團體有可能要農會聽令?更何況再生計畫中,依規定,可將農漁會的土地,納入規畫、變更的範圍內,那是有土地的農會,整合沒土地、也沒土地變更經驗的NGO團體,還是社造團體可以規畫農會的土地?

 不說在地組織的整合,難上加難,甚至因有暴利可圖,極可能造成社區內派系爭奪、黑道操控等問題,就說真的整合出一個「代表」好了,送請主管機關核定,難保主管機關對哪塊地要怎麼畫、怎麼變更,會沒意見。這樣的「由下而上」,真有草根社造介入的空間嗎?

 更大的問題在於,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的第三章,為「由上而下」的土地開發,大開方便之門。縣市政府可任意提出再生發展區計畫、整合型農地整備計畫,不需要徵詢在地組織或人民的意見。事涉農村社區及周邊(沒有界線規範)的土地如何開發、以及土地徵收重分配等,攸關人民財產權事宜,但草案中俱以「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等模糊字眼帶過,試圖以行政命令,擴大農委會的權力,這是明顯的行政擴權。

 至於土地開發的內容,除了農地外,更以「範圍內公有土地,一律參加」強制納入公有地。以過往台灣土地開發經驗不難想像,勢將出現小面積私有地,圈住大面積公有地,進行變更的荒謬。

 況且,農村再生條例並未確保預算的實施對象,縣政府可主動提出的「整合型農地整備」,才是此法案的要角。所謂「由下而上」的提計畫,難保不會只成為包裹毒藥的糖衣。

 農村社區內部階級分化,是一個市場經濟商品化農業的歷史過程。正是一代一代奮起的農民,使台灣農村在不友善的政經結構中,仍能保持著活力。一部惡法,包裹著不切實際的糖衣,若草率通過,付諸施行,將是專業農民、兼業農民、住在農村的職員、離鄉的農家子弟、以及草根的社造者等,大家共同來承擔惡果啊。(蔡培慧為台灣大學生物產業傳播與發展學系博士候選人,吳音寧為作家;二人皆為農家子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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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社區的營造,誠如台南縣白河鎮林子內社區牧師蕭瑞巧所說:
過去社區營造要去各政府機關找資源,但農村再生出來之後,我們發現這是一個救命丹,一個部會就能整合照顧到弱勢社區,不用疲於奔命到處去找資源。
以林子內社區為例,它比較偏僻,土地又比較貧瘠,要發展有困難性,但保有很多生態跟純樸的人,所以才以「心靈發展」作為特色,如果可以這裡變成讓人心靈調養的地方,對台灣來說是很好的祝福。
最近很多報章雜誌對農村再生條例草案有很多批評,但我認為,一個很好的理想,化成文字會有限制無法充分表達,有些人可能覺得很擔心,我認為很好的理想,應該是互相討論讓它更好,而不是讓它受傷、夭折。

弱勢農村的建設,亦如台灣農村發展規劃學會理事長鄭詩華所說:
台灣現正面臨富裕中貧瘠、國土下城鄉不均衡的困境,加上傳統的農業經濟發展面臨農村勞動力老化、外移等,其實有很多問題。農村不只是產業或生活方式,還是人格發展中很重要的領域,農村是一個教育、文化保存的地方,而這些只有在農村發展有很好的規劃、建設的時候,才能找回尊嚴。
在立法必要性上,因為要推動多元發展地區,發展、有創新性規劃、涉及行政協調、須有農村推動組織成立等,如果沒有在制度上制訂法源給予權限,整體性、前瞻性的來推動,弱勢農村顯然沒有辦法有足夠的資源來因應狀況變化。

除非條例中給我保證每個月每分地有3萬元以上(或是有國民年平均收入以上)的產值收入而且隨物價調昇,否則我不會同意。而且農民自始終都保有原來的田地擁有權,這田地只不過是配合參與『農村再生條例』,農民可以有中途不參加的權利,也不許有處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