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盈虧互抵放寬至10年》企業盈虧互抵修法比較

2008/12/26

經濟日報 記者吳碧娥

2008-12-26

立法院財委會25日釋出減稅利多,送給企業「耶誕禮物」。放寬企業盈虧互抵年限,由現行五年延長至十年,對投資回收期較長的生技業、保險業最為有利,預期全國至少有6萬家企業受惠。

財政部賦稅署解釋,盈虧互抵是從虧損發生後的隔年開始計算,不管隔年是賺錢還是虧損,都是開始適用盈虧互抵的第一年。舉例來說,如果是92 年發生的虧損,依原來的法令只能扣抵到97年,因修法後可溯及既往,假設企業到了97年還有扣不完的虧損,還可以再多扣五年,最長以十年為限。

企業使用盈虧互抵並沒有扣抵的上限,不論企業是要分年扣抵,或是一次把虧損扣抵完都可以,企業可以自行估算效益最高的方式。

現行企業盈虧互抵的年限只有五年,對需要投入大量資金、或研發期較長的產業不利,例如生技業和保險業通常都要投資超過十年才能獲利,因此立委羅淑蕾和侯彩鳳等21人提案,將企業虧損扣抵期限從現行的五年,改為無限制延長,最後折衷通過行政院版本,延長為十年。

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若無限延長虧損扣抵期限,不但會產生稽徵困擾,對實際稅收也有影響,而且營所稅本來就是「有所得才課稅」,讓會計帳簿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企業可以盈虧互抵,已經是給企業特殊優惠了,現在因為經濟環境不好,雖有延長扣抵期限的需要,但仍以最多可扣抵十年為宜。

而企業盈虧互抵延長為十年,現在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的6萬家公司、以及由公司自行使用藍色申報書申報營所稅的200多家企業將可受惠。

李述德表示,95年度企業申報虧損總額約為2,000億元,以現行營所稅率25%計算,扣抵金額約500億元,修法後因扣抵年限拉長,本來五年抵不完的虧損可以再延長五年,對稅收確實有影響,但實際稅收損失尚無法估計。

讓效用最大化》研發抵減 優先使用

會計師建議,盈虧互抵期限延長為十年後,企業應該優先適用只有五年抵減年限的投資抵減優惠,讓抵減所得的效用最大化。不過也要小心,如果公司免稅所得額很高,即使動用盈虧互抵後,可將所有應稅所得全部抵減掉,還是會有把免稅所得加計最低稅負,被課10%營所稅的風險。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指出,延長盈虧互抵年限,對企業來說是個殷切期盼的好消息,尤其是新成立的外商保險公司,因為保單第一年的收入都是給保險業務員的佣金,保險公司都得靠以後年度的固定保費才能賺錢,因此前幾年一定都是虧錢,五年一定扣抵不完,所以盈虧互抵延長為十年,保險業受益最大。

此外,研發投入時間長、獲利速度慢、折舊金額龐大的高科技產業;或是利息支出驚人的BOT案等重大工程,也都將受益。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暨法律服務部副營運長郭宗銘也說,很多新創立的高科技業都一直在燒錢,而且會連續虧損好幾年,到了剛開始賺錢的時候,可能都已經超過五年的抵減期限了。有些是前幾年獲利的金額不夠大,無法在五年的期間內完全扣抵之前的虧損金額。

郭宗銘建議,如果公司除了盈虧互抵之外,同時也適用研發投抵等租稅優惠,可以使用抵減期限比較短的研發等投抵優惠,後面幾年再使用盈虧互抵;或是看今年是何種抵減優惠先到期,再來決定使用投抵的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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