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
200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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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欣進(社會評論者) 如果無薪休假是勞資雙方在當前困局裡的不得已選擇,而必須談判協商之議題的話,筆者於上週建議,勞工應要求三點:(一)無薪休假必須是明確限期;(二)勞工不接受無薪,而是接受這特定時間內的勞工彈性休假,而該企業以積欠工資方式暫不發放工資;(三)在約定期限過後,企業必須全額償還該期間契約規範的工資,否則該企業應由政府入股接收,並由政府清償積欠勞工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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