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11勞工委員會針對1月10日聯合晚報所載勞保紓困貸款「這款美意…三年內不能再貸」一文,勞保局澄清說明如下: 依據勞委會發布之98年勞保紓困貸款公告,本局重申申請資格第四項「未曾借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或曾借貸惟已繳清本息者」。係指勞工朋友可以隨時提前還款,還清以前借款者可以再申辦98年度借款,惟請留意200億元額滿為止! 建議標籤: 勞工保險勞工疏困貸款政府公告事件分類: 2008台灣勞工苦處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