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
200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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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對於刑事被告的人身自由權而言,乃是最強烈的限制,同時對於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亦甚重大,只能在為保全程序所必要之最後手段,並確定已具備法定要件,才可為之。又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受羈押被告之憲法權利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者,原則上並無不同,也就是受羈押之被告,除人身自由權遭受極大之限制外,其餘基本人權與一般人民並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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