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98年1月13日 公關科聯絡人:陳科長棟樑 聯絡電話:0933-943345 共6則 共8頁 新聞稿主(標)題: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請領給付時要慎選年金給付或一次給付,經核付後,不得變更 承辦單位:勞保局給付處 主管姓名:黃經理金乙 聯絡電話:2396-1960 勞保年金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除了將原來的「殘廢給付」名稱改為「失能給付」外,失能、老年及死亡三種給付更增加了可以每個月領年金的方式,也就是「老年年金」、「失能年金」和「遺屬年金」三種給付。依照勞保條例之規定,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原有之勞保給付權益不受影響,符合請領資格之勞工或其遺屬可以在請領老年、失能或死亡給付時,選擇請領年金給付或一次給付,惟經保險人核付後,即不得變更。 勞保局特別呼籲,請勞工朋友或其遺屬在申請勞保給付前一定要仔細試算,想清楚再領,因為一旦核發給付後,即不得變更,所以請慎重思考!
新聞稿主(標)題:國民年金繳款單已於97年12月底首次寄發,請民眾在1 月31日前完成繳費 承辦單位:國民年金業務處 主管姓名:方經理宜容 聯絡電話:2393-2705 勞保局已經在97年12月底寄發國民年金繳款單到被保險人的戶籍地址或健保繳款單通訊地址,經統計本次寄發繳款單數量達426萬餘件。由於這是國民年金開辦後首次開立繳款單,勞保局特別提醒民眾,記得要在繳款單寄發的次月底,也就是1月31日前完成繳費。 國民年金保險費是以2個月為一期計收,每逢雙月底寄發繳款單,而97年10月及11月的保險費繳款單,已經在97年12月底全部寄出,民眾目前應該已經收到。勞保局表示,本次繳款單的繳納期限是1月31日,請民眾在收到繳款單時,詳細閱讀正背面說明文字,並在期限內完成繳費。 自從國民年金繳款單寄發後,勞保局及國民年金諮詢專線的電話量暴增,許多民眾在收到繳款單後,對於加保或保費補助資格產生許多疑問。對此,勞保局解釋,由於國民年金的加保及保費補助資格都是經過比對其他社會保險及社福資料後所產生的,而這些資料必須由各主管機關按月提供給勞保局,因此可能會有1~2個月時間差的問題,民眾收到繳款單後,仍請先拿繳款單去繳費,如果之後勞保局比對資料後,發現您不屬於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或者有保費沒補助到的情況,都會做事後的保費扣減或退費;但如果確定在97年10月以前即為已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以及97年10月、11月均全月參加公教保、軍保者,可不必繳費,勞保局與主管機關查對資料後將註銷其應繳保費。 民眾如果對於繳款單還有任何問題,可以撥打國民年金諮詢專線(02)6635-0123詢問。因應本次繳款單寄發,該專線至1月23日止,每日上午8時至晚上8時均提供諮詢服務(春節連假不提供服務),2月份起服務時間則恢復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晚上8時,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此外,如果符合國民年金納保資格,但是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收到繳款單的民眾,請主動撥打勞保局語音答詢回覆系統412-1111轉123#再按9申請補發當期繳款單,或直接向勞保局洽詢,以免因為逾期繳費而被加計利息或影響給付權益。 勞保局特別提醒民眾,國民年金繳款單一律由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42號)以平信寄發,而且繳款單正面會印有繳費資訊的相關條碼。由於國民年金保險費無法以「提款機(ATM)轉帳」、「郵政劃撥」或「信用卡刷卡」的方式繳納,勞保局也不會派員到府收取保費,因此,民眾收到繳款單後,一定要拿到指定的銀行、郵局或便利商店繳費,才算是完成繳費手續。 此外,勞保局考量民眾在第一次收到繳款單後,可能會有變更通訊地址的需求,因此特別在本期繳款單的信封內頁印製「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變更通訊地址申請表」,民眾如果需要變更通訊地址,只要剪下申請表,填妥並簽名(或蓋章)後,裝入標準信封以掛號寄回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即可。
新聞稿主(標)題:勞保局新措施-加保不發保險卡,資料查詢有方法 承辦單位:勞保局承保處 主管姓名:劉經理耆誠 聯絡電話:2395-1946 勞保局宣佈一項重要改變措施,依據98年1月1日起修正通過實施的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刪除勞工保險卡製發,但為避免因馬上停發,造成投保單位及勞工不便,將採階段性停發。據勞保局瞭解,目前多數投保單位並未將勞工保險卡轉交勞工,而勞保局也再次強調勞保的保險效力是從投保單位寄出(送交)加保表的當日起算,且每個月寄發的保險費繳款單中,即列印有投保單位當月份申報加保、退保人員的明細資料,投保單位只要留心核對,即可掌握員工的異動情況。 為加強服務勞工朋友,勞保局更提供了以下4種簡易的查詢管道,讓勞保被保險人能快速、方便地查詢本人的投保資料。 管道1:網路查詢 使用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的IC卡自然人憑證,進入勞保局網路申辦網站(http://www.blia.gov.tw)/勞農保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個人網路查詢作業中,可查詢個人的勞保投保年資及詳細投保資料。 管道2:勞動保障卡查詢 被保險人向勞保局合作的金融機構(目前為土地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台新銀行及玉山銀行)申請勞動保障卡,就可上網由發卡銀行認證身分後連結勞保局網頁,選擇查詢被保險人的投保年資與異動資料。另外使用實體ATM亦可查詢列印個人最近6筆的勞保異動資料。 管道3:臨櫃查詢 被保險人親自攜帶有本人相片的身分證件(例如身分證、駕照、護照、健保IC卡)至勞保局聯合服務中心(總局)或全省各辦事處,即可當場取得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包含加、退保、投保薪資調整日期、投保薪資及至查詢日止總投保年資)。如係委託他人查詢,受託人應備妥委託書(載明委託事由、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姓名、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攜帶雙方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代為申請。 管道4:電話查詢 (1)撥打412-1111轉123#(勞保局語音答詢系統) 在「查詢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服務項目中,輸入身分證號碼,即可查詢目前是否加保中,如欲查詢勞保總計投保年資及最近一筆異動資料,則應輸入身分證號碼及曾服務單位之保險證號。 (2)撥打2396-1266轉3111(勞保局電話服務中心) 被保險人來電說明個人基本資料(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及最近服務單位名稱,確認係本人來電,即提供查詢勞保投保總年資,但不提供明細。 勞保局為了避免因馬上停發勞工保險卡,造成投保單位及勞工不便,將採階段性停發:第一階段至98年3月31日為宣導期,仍將製發勞工保險卡,但加強宣導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多熟悉取得投保資料的各種管道,並多加運用。第二階段自98年4月1日起,停發參加勞保局網路申辦單位被保險人的勞工保險卡,並持續宣導取得投保資料管道。第三階段則自98年7月1日起全面停發勞工保險卡。投保單位如需證明其確為所屬員工申報參加勞保,勞保局表示,可申請列印限單位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替代。
新聞稿主(標)題:自98年1月1日起符合資格的勞工,自己就可以申請老年給付 承辦單位:勞保局承保處 主管姓名:劉經理耆誠 聯絡電話:2395-1946 勞保局表示,按照修正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必須要「加保退職、年齡、年資」同時符合條件,才能請領老年給付,致使許多曾經參加勞保的勞工,早年離職退保,尚未請領老年給付,以掛名參加勞保來申請老年給付。但自98年1月1日起,「加保退職」的規定解套了,也就是說,只要有勞保年資的人,無論勞保中斷多久、也不論是否於加保中退職,都可以在符合請領老年給付的條件時,自行向勞保局請領老年一次金或年金。 勞保局另外強調,勞保是「在職保險」,必須是實際從事工作的勞工,才能參加,未從事工作的朋友,切勿為了領取勞保給付而掛名加保,如經查明未從事工作而掛名參加勞保者,將會被取消被保險人資格,此段違法加保期間不僅年資無法計算,已繳保險費依規定勞保局亦不予退還,得不償失。 有些勞工朋友可能擔心自已的勞保年資較短,現在又沒有工作,無法依新規定按月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所以還是到處打聽設法掛名參加勞保,勞保局指出,國民年金開辦後,為顧及離職退出勞保,待業期間轉投國保,日後再就業又轉為勞保者的退休生活,只要勞保年資與國保年資兩者合併滿15年,退休依然享有月領年金的保障。 新聞稿主(標)題:勞保年金制-保愈久、領愈多,年資不浪費 承辦單位:勞保局承保處 主管姓名:劉經理耆誠 聯絡電話:2395-1946 自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上路後,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的條件已大幅修正,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是以實際投保年資計算老年給付金額,並無加保年資最高上限的限制。換句話說,加保越久,換算可領取的老年給付金額亦隨之增加,年資不會浪費。因此,勞保局提醒受僱實際從事工作的勞工,應繼續參加勞保,除了可享有各項保險給付的保障,並可累積勞保年資,退休以後每個月都可以領年金,而且保越久領越多。 勞保局表示,有些受僱於原投保單位並未實際退出勞動市場的勞工,卻由其投保單位為其請領老年給付,再由原單位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目的在規避負擔普通事故保險費,其實這樣的做法不僅違反法令規定,亦無法繼續累積勞保年資。 勞保局特別說明,如果勞保年資不到15年,只能選擇老年一次金;年資超過15年,才享有選擇權,可以在一次領與年金之間選擇其一。舉例來說,張先生目前沒有工作,過去如果只有10年的勞保年資,投保的平均薪資是2萬元,年初滿60歲決定領取老年給付,只能領一次金20萬元。過去如果有15年的勞保年資,就能按月領4,650元年金。 勞保局再次強調,未實際退出勞動市場的勞工,持續參加勞保,不僅仍可享有各項給付的保障,並可以繼續累積勞保年資,到真正退休時,才能累積高額的老年給付,每個月都能領錢,而且保愈久領愈多,老年生活安心有保障。
新聞稿主(標)題:各工商業團體應自98年1月1日起為所僱用本國籍勞工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 承辦單位:勞保局勞退處 主管姓名:薛經理永芬 聯絡電話:2321-1398 工商業團體自98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該業別受僱的本國籍勞工自是日起即為勞退新制的強制提繳對象,各雇主應為受僱勞工提繳勞工退休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7年8月29日以勞動1字第0970130678號公告,指定工商業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98年1月1日起生效。又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提繳對象,雇主應為受僱勞工按月以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 提繳勞工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勞保局為因應前述規定,已於97年12月15日通函各工商業團體,逕依該等單位98年1月1日勞(就)保仍生效之本國籍被保險人資料(不含雇主、委任經理人及無僱傭關係之多元就業方案進用人員等),以勞(就)保投保薪資為勞退月提繳工資及雇主退休金提繳率6%,自98年1月1日起開始提繳並計收勞工退休金。各工商業團體單位98年1月1日起新受僱的勞工,則請單位填寫勞保、健保、勞退合一加保申報表辦理勞健保加保及勞退提繳手續;相關空白書表可洽勞保局各辦事處索取或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