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縮短工時解決無薪假亂象
勞團在痛批之外可能的訴求策略想像

2009/01/14
前全國產業總工會副秘書長

看到媒體報導「本勞無薪假外勞竟加班」的新聞,相信國人看了也都會很生氣,報導中也提到勞團痛批「官方混水摸魚、僱主趁火打劫」。但生氣、痛批卻也無能改變勞工是經濟不景氣下第一個受害、且受害最深的命運!

的確,勞委會不只是混水摸魚而已,而且是很「混蛋」。雇主實施無薪假,依法是屬於勞動條件變更的調整事項勞資爭議,應透過集體的團體協商來解決才對,但勞委會竟然放任資方違法惡搞,還以公告「定型化契約」為無薪假合理化,把集體爭議轉化為個別爭議,令個別勞工陷入任人宰割、毫無還手的困境。

從這波經濟風暴初起,所謂「苦民所苦」、「聞聲救苦」的政府眼中,就只有救股市、救企業,換句話說是只救有錢有勢者,完全沒有把最弱勢、陷於失業之苦的勞工看在眼裡。即使上位者嘴說要搶求失業,但從其「政府挺銀行、銀行挺企業、企業挺勞工」的政策邏輯思維,把勞工放在最後順位的事實,也很清楚的印證了主政者「重視」勞工的程度了。

然而所謂的「勞團」除了偶而在新聞事件中經由媒體採訪而趁機發聲「痛批」幫勞工宣洩一下不滿情緒之外,也少有什麼具體的行動與訴求,只能眼睜睜的看著裁員新聞天天上報,只能如犬吠火車般痛批「官方混水摸魚、僱主趁火打劫」而已,好像也沒有什麼建設性的意見。

既然,根據勞委會的調查,大多數實施無薪假的企業,一週「做四休三」已成常態,為了澈底解決企業利用無薪假之名行減薪之實、解決「本勞無薪假外勞竟加班」之企業對勞工「趁火打劫」等無薪假的亂象,勞團們應該以「共體時難」之名,高聲喊出「以縮短工時取代裁員減薪、以工作分享對抗失業」的訴求。以縮短工時來終結無薪假亂象。

具體的策略性訴求可以是:要求勞委會應本於「依法行政」之精神,本於勞基法之法理,將無薪假正名為「縮短工時」,且明令工時之縮短應以團體協約的方式為之;而行政院應立即公告團體協約法之施行,讓目前尚無工會組織之勞工,得以自行組織企業工會或參加現有工會的方式,與資方展開縮短工時、裁員或不裁員的條件限制、勞動條件變更與回復之機制等團體協商,以集體的協商談判來化解個別勞工在不對等的情勢下被迫無薪休假的無奈與不滿的情緒,方能創造勞資雙方共體時難的可能。

再者,而若能進一步要求政府對企業的紓困條件,除了目前消極的不裁員要求之外,也能把「有與工會簽訂縮短工時之團體約」、「因工時縮短而可能增加工就業機」的工作分享、就業機會創造之績效等當作企業紓困條件的積極指標的話,絕對會比目前完全挺不起來的「三挺」政策更能有效的對抗失業潮。

至於外勞的問題,在目前的基本工資水平上,是無法解決的,而站在所謂「勞團」的立場或人道立場,絕不容許外勞薪資與基本工資脫勾,那麼唯一可行的方式就是提高基本工資至23,870元(即家庭平均消費金額的六成除每戶平均就業人數),並修改勞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明定基本工資應依物價指數及生產力指之一定公式,每年定期調整。只有基本工資調高,企業才有可能停止外勞之進用而改用本國勞工。

而基本工資的調高,對台灣的公營事業及中大型以上的民營企業而言,基本上不會有什麼影響,因其員工薪資普遍高於基本工資,只有中小企業會些影響。這部份就看政府能否把動輒數千億的企業紓困基金撥一些零頭出來,作為在一定期間內(六個月或一年)的基本工資調整差額的工資補貼,邊際的弱勢勞工能因基本工資調高所產生的經濟效果,絕對比發放消費券來得持久與有效的,連帶的好處是全民健保的財務壓力也得以暫時得到喘息的機會。

當然,喘息是很重要的,只有一口氣喘得過來,才有吸下一口氣的機會,在此波百年經濟風暴中,人與企業只要能喘息、存活下來,就有機會乘勢再起。無奈當前的主政者只看到企業、只為資本家的利益設想,對企業、財團及有錢人減稅總是慷慨異常,對薪資所得者的稅收總是錙銖必較,如果勞團們在面對不公平的稅改議題上,能把以基本工資來取代目前沒有任何標準的標準薪資扣除額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改名「基本工資扣除額」作為調整薪資所得稅結構的訴求,而不是調降稅率的話,或許更能有助於勞工渡過此波百年經濟危機,這絕對比什麼「聞聲救苦」更具無上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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