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十年不改 勞工血豈能白流

2009/01/25

2009-01-25

【東方日報專訊】春節前夕,五名紮鐵工人在返工途中遭遇車禍死亡,那車毀肢殘的血腥畫面,震撼全城。事件不僅暴露當局打擊醉駕無心無力,也令人驚覺本港勞工法例嚴重落後,打工仔自行乘車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得不到工傷賠償。立法會議員及團體敦促當局盡快修例,將上下班及午膳時間遇意外納入保障範圍。然而,對於用鮮血換來的建議,當局竟然一口拒絕,其麻木不仁已到了人神共憤的地步。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相關)聲稱,擴大法例保障範圍,在執行上有困難。他舉出兩點理由,一是難以平衡僱主與僱員雙方的利益;二是證明員工是乘車上下班比較困難。我們認為,張建宗的說法非常荒謬,不值一駁。

首先,根據香港現行法例,所有交通工具須有第三者保險方可在路上行駛,而僱主必須為僱員購買勞工保險。故此,一旦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受害人及其家屬向僱主索償,實際上是由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這與所謂「平衡僱主與僱員利益」根本無關。政府拒絕擴大法例保障範圍,與其說是保障僱主的利益,不如說是保護保險公司的利益。

其次,證明員工是乘車上下班期間遭遇意外,早有先例可循。目前,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均將上下班時間列入勞工法保障範圍,而澳洲早在一九四○年就已修改法例,將上下班途中的意外事故列入工傷範疇,因為僱員上下班的過程是為了僱主的利益而進行的,故稱為「僱主獲益原則」。既然其他國家在法例執行上沒有困難,為甚麼港府就視如畏途呢?香港的勞工法竟然比發達國家落後數十年,這是打工仔的不幸,更是港府的恥辱。

擴大勞工保障範圍,是對打工仔的尊重,也是人道主義的體現。內地近年已修改勞動法,將上下班途中意外死亡定性為「因公犧牲」。台灣行政院亦明文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同為中國人社會的內地和台灣都已順應世界潮流,香港卻逆潮流而動,倒行逆施,可見這不是甚麼法例在執行上有困難,而是當局歧視打工仔,根本就沒有將弱勢階層的利益放在心上。

事實上,本港也曾發生相似的司法案例。十年前,一名在東莞工作的港人乘的士返深圳途中遇車禍死亡,死者家人向僱主索償,區域法院認為,死者是在回家途中遇車禍,與工作無關,故僱主毋須負賠償責任。家人不滿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認定,深圳是其受僱的開始與終結,由東莞到深圳途中都是「受僱工作期間」,故判上訴人勝訴。

這宗司法判決曾轟動一時,它釐清了一個重要的法律觀點,即上下班途中都算受僱期間。如果當局根據這一案例,及時修改法律,擴大保障範圍,那麼上述五名紮鐵工人不幸身故後,其家人就可以獲得一筆賠償金,以保障未來的生活。令人遺憾的是,當局渾渾噩噩、冥頑不靈,至今不肯修訂勞工法,這是香港回歸十多年來一事無成的又一證據。

十分諷刺的是,勞福局局長張建宗有多年處理勞工問題的經驗,過去有「勞工之友」的美譽,這是他得以退休後回爐擔任問責局長的重要原因。如今,張建宗棄勞工利益於不顧,拒絕修改勞工法,胡說平衡僱主與僱員利益。這說明,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張建宗長期浸淫在殘民自肥的港府大染缸中,喪失本性,由勞工之友蛻變為勞工之敵。

死者已矣,五名紮鐵工人魂歸天國,五個家庭頓失經濟支柱,留下老的老、小的小,今後將如何生活下去?淚已淌乾,血卻白流。港府永遠不知反省,香港每天都上演生離死別的悲劇,連過年也蒙上愁雲慘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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