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撒的面具─衛廣法像出版法 NCC變老大哥

2009/02/12
中國時報前社長

看過NCC通過的「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後,感想祇有八個字:「觸目驚心」、「不可思議」。

NCC那些博士女士先生們喝過那麼多洋墨水,難道不知道,如果立法院照他們的意見修法通過後,NCC將會變成歐威爾筆下的老大哥嗎?

假設這樣的一個情況吧:某年某月某日陳雲林來台,某日選擇參訪龍山寺時,遭某位親綠民眾追打,某親綠電視台報導此新聞時,不但祇訪問親綠人士,咸認陳雲林活該挨打,並且報導中暗指,陳雲林選擇參訪綠營重地龍山寺,是國共兩黨串謀,蓄意激發事端等等。

某人看了這則新聞報導後,心有不滿,於是向NCC檢舉告發,認為某電視台違反了修正通過後的「衛廣法」,既未盡「事實查證」之責(國共串謀已被當事人否認),也有違「公平原則」(未訪問藍營人士),號稱具有公民參與精神的NCC內部諮詢委員會議討論後,認為罪證確鑿,決議罰鍰某電視台兩百萬元,並警告如果再犯,將下令停播。

這樣的假設情況在未來現實中會不會發生?當然會。即使結果不是如此,也會因為NCC廣開檢舉大門,別有居心人士想當然爾會以告發敵對電視台為能事,造成NCC受理案件如雪片飛來,諮詢委員必會天人交戰,罰乎不罰乎,搞得自己精神分裂,更搞得人神共憤,還要背上老大哥的罪名,這是何苦!更何況,那些博士女士先生們應當知道,所謂的「公平原則」(fairness doctrine)已是陳年老八股,連NCC的老祖宗FCC都已把它丟進歷史垃圾堆中,NCC還把垃圾撿來當黃金,真讓人有「讀洋文書不知所為何事」之嘆。

「公平原則」是FCC從一九三○年代到八○年代末期,管制廣電媒體的一項政策,要求廣電媒體報導或評論爭議性話題時,必須正反兩面意見並陳,有保守派的意見,就要有自由派的意見。但所謂「公平」其實祇是機械式的、鄉愿式的假平衡,並無助於事實真相甚至真理的呈現,而且政府可依法令來規範媒體的新聞與評論內容,就等於政府代新聞從業人員行編輯新聞內容之實,「公平原則」的規範又何異於政府的事前審查?因此FCC在一九八七年宣告「公平原則」壽終正寢,讓各有所好的閱聽大眾從百花齊放的媒體市場上各取所需。

熟讀FCC法規的NCC博士女士先生們,難道忘了老祖宗寫的這段歷史?難道不知道兩位美國總統曾兩度否決國會議員想讓「公平原則」變成法案的決議?難道沒看過歐巴馬也無意重提「公平原則」的新聞?美國僵屍在台灣復活,這種蠢事何必要做?

再說不符「事實查證」即罰的這項嚴厲規範,顯然NCC委員拿的「衛廣法」這把刀,比法官拿的民刑法那把刀,還要大要利要狠,違法認定的標準也更概括性、更模糊、更自由心證;但行政裁罰比司法制裁還要嚴厲,還要更讓人恐懼,行政權凌駕司法權之上,天底下哪有這樣的政府?

更何況,NCC委員難道忘了台灣還有一個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嗎?大法官之所以會有這號解釋,就是認為現行民刑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猶嫌不足,所以才援引美國最高法院判例,確立了所謂「合理確信原則」,「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唯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即不能以刑責相繩」,難道「事實查證原則」高於「合理確信原則」?難道「衛廣法」的位階高於大法官釋憲文?

當年的「出版法」是不折不扣的惡法,對言論自由採取的是「但可嚴則嚴,但可罰則罰」的管制手段,但NCC委員都屬於戰後世代,又喝過滿肚子洋墨水,怎麼會把「衛廣法」搞成了今之「出版法」?即使壓制了媒體亂象,結果卻犧牲了言論自由,註定要遺臭萬年,馬英九政府難道要在言論自由史上留下這樣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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