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19
國民年金97年第1期繳款單(計收97年10月份及11月份保費)於97年12月底寄發,其中10月份應繳保費人數為410萬9,839人, 11月份應繳保費人數為412萬4,075人。截至98年2月18日為止,10月份已繳人數為233萬3,170人,收繳率為56.77%;11月份已繳人數為234萬8,401人,收繳率為56.94%。
經勞保局統計資料顯示,女性被保險人10月份及11月份的收繳率均超過6成,男性被保險人則僅達5成左右,二者收繳率相差1成多,顯見女性被保險人繳納保費的意願高於男性被保險人。
如以被保險人的年齡層觀察保費收繳狀況發現,25歲至50歲間被保險人的收繳狀況差異不大,收繳率均維持在4成8至5成之間;而50歲以後被保險人的收繳率則大幅提升,並且隨著年齡層繼續往上增加,收繳率亦有明顯提升,其中61歲至65歲間被保險人的收繳率高達8成3。由此可見,年紀愈大的被保險人,因為有領取老年年金之切身需要,繳費意願遠勝過其他各年齡層的被保險人。
國民年金97年第1期的保費大約還有170萬人未繳納,勞保局呼籲民眾應儘可能按時繳納每期的保費,累計國保年資,以保障自身的保險權益。如果暫時無力繳納,要記得在 10年內補繳,逾期繳納的保費都必須加計利息,雖然目前利率不高,但長期累積下來仍然是一筆額外的支出。
回應
Re: 國民年金97年第1期保費收繳率達5成6
建議刪除國民年金法第15條、第50條
江都蘭
最近媒體刊載有關「國民年金」的報導,敝人對報導內容非常贊同。最近只要上網查看民眾對「國民年金」的看法,會發現十則文章有九則在批評這個政策的不合理,卻又非常無奈。仔細看看網路上民眾對國民年金的看法多半如媒體所報導之情況,證明媒體所言不假。其實還有更多不通情理之處。政府說國民年金是德政,但請看看網路上的民眾對國民年金的看法大多認為這簡直是暴政!在此敝人就國民年金法第15條及第50條有關配偶罰責條款即所謂的「離婚條款」表達拙見政府說國民年金是德政,但請看看網路上的民眾對國民年金的看法大多認為這簡直是暴政!
世界人權宣言於序言中明白表示:「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己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佈為普遍人民的最高願望。」仔細研讀此項序言就可發現:免於恐懼是人民的最高願望。但像這種罰責條款卻讓已婚者互相活在恐懼之中。
看看國民年金法第15條:「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再看看國民年金法第50條:「…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未依第15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上述兩條條款的結論是:單身者不繳保費並不會受到任何的處罰
,但是有配偶者,就會以這兩條條款"強制" 配偶繳納。這兩條條款不就是暗示那些不想被罰的人請保持單身,這不是變相鼓勵人民離婚的「離婚條款」嗎?請問官員大人們到底是那裏秀逗?是怎樣?難道結婚錯了嗎?真不知為何已婚者就該被罰?結了婚就不能獨立思考了嗎?對於錢的運用及未來的計畫都必須一致嗎?溫柔可愛的貓熊「團團」與「圓圓」都會畫地作記號,連吃竹子都會吵架!更何況是人!官員會說:「你們是夫妻耶!應該互相要為未來著想!」沒錯!夫妻本是同林鳥!但大難來時各分飛!你們知道嗎?你們當然知道!只是不好意思說,因為說了就沒有立場罰了!政府總是告訴百姓為了要照顧弱勢才實施國民年金,又說為了要保護配偶的一方所以訂定罰責條款。那請問:政府為了照顧身體虛弱的國民的健康,為何不蓋一座休閒運動公園,「柔性強迫」這些民眾每個月至少去運動一次,單身者不去不會被罰,已婚者不去要罰配偶!政府敢這樣做嗎?但這和國民年金實施的道理不是一樣嗎?奇怪?要運動不會去爬山或到海邊散步?為何一定要去政府蓋的公園?就像人民養老的方式可以把錢存在郵局或銀行或買金條…。人民有自己的理財方式,為何一定要把錢交給政府?
現就情、理、法三方面來討論這兩條條款:
不合情:據悉當初會提這兩條條款是因為考慮配偶一方(其實指的就是先生這一方,因為這個法案為的就是照顧家庭主婦等弱勢族群,大都是以保護女性的立場為出發點)有能力替沒有收入的另一方繳保費卻故意不繳,所以訂了這兩條條款來保障另一方權益。我不知道為何一提到有關女性就代表弱勢就要保護她。先生不繳保費的原因有很多種,為何一定要以小人之心來度君子之腹而認為先生有能力繳卻故意不幫太太繳,所以訂出配偶罰責條款。現舉出三種太太不繳保費而非先生故意不繳的情況,就知道這項罰責條款既不通人情也不合乎人性。
第一種:太太考量經濟因素不繳。
太太因為考量家庭經濟因素也很體諒先生的辛苦,已向先生表明不繳保費,未來也不想享有國民年金,想將保費省下來做別的開銷,先渡過現在的難關再說,而這些家庭不算低收入戶,只是想把這些錢先省下來作別的用途,難道要把用途明細告訴政府嗎?可別小看這每個月的674元,一年下來就可省下8000多元,這些家庭就算申請減免都不想繳,因為只是「減免」而不是「全免」!請問這些賢妻良母的作法錯了嗎?一些學者不是常說要活在當下嗎?但若如此作的話,政府才不管三七二十一,反正不繳就認定先生有能力繳卻不幫太太繳,因此先生該被罰。真是冤枉啊!大人!請問官員大人們這條罰責條款有沒有人性考量呢?誰都不知道到時候領到的幾千元年金能買到什麼?誰能保證幾十年以後這個政策會不會取消?
別懷疑!「核四」不就說停就停,也讓人懷疑台灣會不會倒?別驚訝!冰島不就倒了!其實最主要的是老百姓對政府沒信心!所以該檢討該受罰的是政府才對,怎會罰無辜的老百姓呢?要解決有這種情況的家庭的配套措施其實很簡單:只要隨繳費單附上一張切結書,由配偶任何一方(大都是太太這方)切結自願放棄享有國民年金的權益,證明非先生故意不繳,如果以後想繳再補繳就好了!當然切結書應以切結一次為宜。
這麼簡單的方法連小學生都想得出來,真不知怎麼那些二品、三品的官員大人們卻想不出來,讓人懷疑是回到滿清末年了嗎?還是因為減碳後辦公室冷氣不夠強想不出來?其實就算先生有能力繳不繳,但能娶到這種肯體諒先生而不想讓先生多繳錢,犧牲自己減輕先生負擔的賢妻良母,政府應該高興才對呀!因為台灣的女性都肯吃苦耐勞愛老公,這可以向世界宣傳啊!但咱們的官員可能認為這是家醜!若不是家醜那幹嘛非得強迫先生繳保費呢?不繳還要罰先生?是代為清門風嗎?
第二種:太太有能力繳而不繳。
社會上有富翁也有富婆、有富家子弟就有千金小姐、有家庭主婦難道就沒有家庭主夫?現今社會女強人比比皆是:國外有女總統、女太空人,國內也有女機師、女院士、女議員、女主管、女主播、女藝人…,而這些女性退休後成為家庭主婦的也大有人在,請問她們是弱勢族群嗎?對她們來說每個月區區674元的保費好意思要先生繳嗎?她們如果不繳,請問先生該被罰嗎?她們的經濟能力比先生好得多為何要先生繳?如果她們的先生失業請問誰該繳?而她們又不屬於低收入戶。此時先生就該被罰嗎?沒了工作又已娶了女強人的男人遇到這種條款是倒了八輩子楣嗎?還有的千金小姐在出嫁前,娘家給了許多的珠寶、黃金、首飾及私房錢,有的還外帶祖產地契,出嫁後其擁有的財產遠遠超過先生,但這些國稅局卻沒有完整的報稅所得資料,請問這每個月674元的保費誰該繳?難道娶到富家千金又失業的男人遇到這種條款又是活該嗎?
要解決這個問題也很簡單,只要先生出示報稅所得資料,以現有的夫妻財產資料來證明太太的銀行、郵局存款或所得比先生多,保費就應該由太太繳才對啊!請問天底下那裏有一個錢少的人應該幫一個錢多的人繳錢的?太太怕窮,那先生就不怕嗎?太太是人,先生不是人?已婚的官員大人們!請你們捫心自問:如果你們那天知道太太的不動產、存款比自己多,此時還要先生繳保費,身為先生的會不會很「都蘭」?很後悔?為何大家一想到家庭主婦就認定她們是沒有收入的弱勢族群呢?請問玩股票的菜籃族沒有收入嗎?買股票賺了錢就瞞著先生藏起來,賠了就找先生要錢再買,這些菜籃族大有人在!她們是弱勢嗎?還有的家庭主婦兼職搞直銷也賺了很多錢但也許先生都不知道,請問她們是弱勢嗎?還有的去簽六合彩,請問沒收入那來的錢去簽六合彩?有錢玩股票、搞直銷、簽六合彩卻沒錢繳保費?誰相信?偏偏就有人相信家庭主婦是一群沒有收入的弱勢族群,其實諸如此類的家庭主婦太多太多了,只是有人裝作不知道罷了!
第三種:夫妻吵架,太太故意不繳。
如果一對夫妻因為某種原因吵架,已經分居鬧到要離婚了!但先生因在國外工作,且怕太太以先生不繳保費作為離婚的訴求原因之一,因此每個月都有將保費連同生活費匯款給太太,但太太為了要報復先生,就故意不去繳保費,先生就拼命接到罰單。難不成要先生拿匯款單向勞保局申訴,搞不好承辦人員會認為這對夫妻是在演戲,因為就算將國外幣值匯率換算成剛好是新台幣674元,但不見得代表這筆錢就是要繳的保費,此時先生真的只有無語問蒼天!
如果因為這樣而罰先生,請問這是在懲罰特定族群的人嗎?請別告訴我這只是少數的家庭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請問已婚的官員們,你們夫妻都是蓋同一條被子、睡同一張床、住同一個房間嗎?現在社會分房、分居的夫妻多如過江之鯽。
根據咱們內政部自己的統計資料,93年度一共才十二萬九千對男女結婚,卻有高達六萬兩千對夫妻申請離婚.離婚率為亞洲第一,請問這還算是少數的家庭問題嗎?這已是多數的社會問題了。官員大人們是不是嫌台灣的離婚率不夠高?還是嫌民調不夠低?這樣下去只會讓原本想離婚的馬上離婚,原本感情不好的準備離婚,感情還不錯的就成天為了誰該繳錢吵翻天!搞得天下大亂!又有人會說:這是家務事嘛!請問:若不是國民年金這檔事,那來這些家務事?這兩條條款不是「離婚條款」是什麼?要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我不再想配套措施了!應該去想的是領中華民國老百姓納稅錢的官員才對,還要我們來想辦法,套句俗話,那真的是「不成體統」!更何況古有明訓:「人民最大」,難道沒聽過這句話嗎?那你們是怎麼考上的?其實不要訂定罰責條款就不須要想這些配套措施!
上述三種情況在目前算是非常普遍的情況,或許還有很多情況,但絕對比當初訂定罰責條款所考量先生有能力繳卻不幫太太繳的情況來得多,不知為什麼要以極少數人的情況來訂定罰責條款連累幾百萬多數人的利益!如此違反比例原則的條款怎會讓它通過?難怪有人會氣到將保單寄到市政府請政府去繳。我也很想寄啊!但卻又怕被說這樣是「不成體統」。
不合理:如果已婚的不繳保費可以罰配偶,那單身的不繳保費為何不罰他們的父母親或兄弟姐妹?難道單身的比較可憐不用被罰,已婚的就可惡而該被罰!要嘛就通通罰!不然就不該罰!請問違規停車的罰單有分單身或已婚嗎?其實根本不能罰。講坦白些:國民年金這些錢不就是老百姓的錢先借給政府「週轉」,到一定期限再還給百姓。但政府借不到錢還要罰百姓。
換句話說:這些錢是老百姓自己辛苦賺來的錢,有自己的選擇權才對,如今不但不能選擇,不借還要被罰。憲法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逃漏稅該罰,我贊成。但請告訴我憲法那一條規定人民有「借錢」給政府的義務?如果沒有請告訴我不繳保費,不借錢給政府犯了什麼錯?如果沒犯錯那為什麼要被罰?政府瘋了嗎?修憲改國號了嗎?否則真想不透為什麼?若繼續執行下去請問老百姓繳的這保險費和保護費有啥兩樣?不就是官逼民反嗎?
另外請問:那些所謂弱勢家庭主婦的另一方配偶是在台灣沒有戶籍的外國人,如果這些外籍先生真的有能力替台灣籍的太太繳保費卻故意不繳,請問官員大人們為什麼不罰那些外籍配偶?能罰嗎?敢罰嗎?不能罰!因為他們在台灣沒有戶籍所以不能罰。不敢罰!因為怕他們告洋狀所以不敢罰。如此說來娶了台灣姑娘的愛台灣的男性們就吃虧喔!政府眼睜睜看著咱們可憐的台灣姑娘被外國人欺侮無法可罰,卻反過頭來處罰這些長在台灣,娶台灣姑娘的可憐男士。這樣公平嗎?你們如何給台灣男性同胞一個合理的交代?台灣男人就比較爛嗎?那請問外國男人有多新鮮?一斤多少錢?比較貴嗎?
單身者不繳不罰、外籍人士不能罰也不敢罰,卻只能罰已婚者,請問這是什麼歪理?
不合法:看看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再看看民法第1023條亦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但咱們的國民年金法第15條卻規定:國民年金的保險費和利息,配偶負連帶繳款之義務,若不繳的話,還要依第50條的罰責,罰配偶三千到一萬五千元。
如果是幫未成年的小孩付一些保費還說的過去,但成年配偶不繳的話,另一方要負責,這不是跟之前民法第1023條所定的夫妻不必擔負為他方清償債務的規定互相矛盾嗎? 這是什麼爛法令。難道沒人發現國民年金法這條規定不合法嗎?像國民年金第15條、第50條這種違反個人財產權的法條就該刪除。催繳保費及補繳利息大家都可接受,因為這都是自己還可以選擇要與不要的情況下所發生的後續動作,但罰繳卻無法認同,因為這是在無法選擇之下的情況下被罰款!誰能接受?
也許官員會說國外一些先進國家也有訂罰責條款。那我倒要請問:我們算是先進國家嗎?送人上太空了嗎?別說人啦!連一顆蘋果都沒有送上去。真不知先進在那裏?依照此種先進的說法那國外許多先進國家禁止放鞭炮,身為先進國家的台灣有禁止嗎?能禁止嗎?國情不同自然訂的條文也不同,這是三歲小孩都知道的,怎麼這些高普考及格,簡任十幾等的二品、三品大官會不知道?這是在滿清末年才可能發生的事,現在都已經民國幾年了?制訂一個政策或法條前應該考量是否合法、通情、達理,才能讓老百姓覺得是大有為的政府,但對於國民年金法第15條及第50條這種不合情、理、法的法條是否該考慮刪除或研擬配套措施?國民年金出發點是好的,也可以接受其美意,但有罰責條款就不應該!所以建議應該刪除這兩條算不上禍國殃民但卻是極其擾民的條款!否則乾脆廢除民法第1018、第1023條算了!更何況國民年金這項政策誠如中國時報98.2.9日所報導的並沒有雪中送炭卻只有錦上添花。政府只公佈了多少人繳保費卻不向大家說明繳保費的族群中有多少人真的屬於弱勢族群?卻還沾沾自喜。
前幾天有學者專家持不同的意見:認為這項政策研究了好幾年,言下之意就是不能輕易取消。那請問:「核四」計畫了多久?還不是說停就停!損失難以估計!政府道歉了嗎?把錢還給百姓了嗎?又指出這項政策出發點是照顧弱勢,仔細精算後老百姓是穩賺不賠,應多多支持政府。我想請問學者專家:住在台灣的老百姓都是數學白痴嗎?如果穩賺不賠那為何大多數人都不想繳,有好康的老百姓怎會不想要?但不想賺錢還要被罰錢!這算是那門子的交易?
小時候,老師常常告訴我們不可說謊。但長大後我慢慢發現常常說謊的其實是政府官員。他們常拿一些有利的數據來欺騙老百姓,卻隱瞞了許多不利的數據。有些事實被媒體記者報導出來後才見政府官員一字排開演出勉強認錯劇。不就是「上面」推給「下面」,最後大家就躲到辦公室「裏面」,再把問題留給「外面」的記者,讓守在電視機「前面」的觀眾百姓仍是不知官員所云,最後就是藏在「後面」的主官「出面」。
神話與童話都是謊話。唯一不同的是:神話是騙大人的,童話是騙小孩的。也許我慢慢會發現國民年金是一則神話,因為我已悄悄發現消費券是一則童話。左手領了消費券,右手就要繳國民年金,繳的比領的還要多,而且國民年金要年年繳但消費券卻不是年年發,也許只發一次。也許官員會說:國民年金雖然是年年繳,但以後可是月月領耶!我還日日安呢!官員大人們!既然有人愛領就請那些愛領的人去領,但請別罰更多不想領的人好嗎?
美國前總統雷根曾說過:「你可以跑,但不能躲!」。沒錯!遇到國民年金這種政策,很多人想跑,但請問跑到那?跑到國外就被說成是不愛台灣!也很想躲,但躲得了和尚躲不了廟!大部份人都不想跑也不想躲,他們只想找個地方擊鼓鳴冤!前幾天聽到了這首老歌:「啊!美麗的寶島!人間的天堂!花呀…花蓮港!椰子樹,高蒼蒼…」小時候聽到這首歌真是興奮極了!一定會跟著哼上兩句!驕傲的說:我生在美麗的寶島台灣耶!但現在呢?
看看網路上網友對國民年金的這句評語那才是經典:「石頭是榨不出汁的!」
Re: 國民年金97年第1期保費收繳率達5成6
建議刪除國民年金法第15條、第50條
江都蘭
最近媒體刊載有關「國民年金」的報導,敝人對報導內容非常贊同。最近只要上網查看民眾對「國民年金」的看法,會發現十則文章有九則在批評這個政策的不合理,卻又非常無奈。仔細看看網路上民眾對國民年金的看法多半如媒體所報導之情況,證明媒體所言不假。其實還有更多不通情理之處。政府說國民年金是德政,但請看看網路上的民眾對國民年金的看法大多認為這簡直是暴政!在此敝人就國民年金法第15條及第50條有關配偶罰責條款即所謂的「離婚條款」表達拙見政府說國民年金是德政,但請看看網路上的民眾對國民年金的看法大多認為這簡直是暴政!
世界人權宣言於序言中明白表示:「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己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佈為普遍人民的最高願望。」仔細研讀此項序言就可發現:免於恐懼是人民的最高願望。但像這種罰責條款卻讓已婚者互相活在恐懼之中。
看看國民年金法第15條:「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再看看國民年金法第50條:「…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未依第15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上述兩條條款的結論是:單身者不繳保費並不會受到任何的處罰
,但是有配偶者,就會以這兩條條款"強制" 配偶繳納。這兩條條款不就是暗示那些不想被罰的人請保持單身,這不是變相鼓勵人民離婚的「離婚條款」嗎?請問官員大人們到底是那裏秀逗?是怎樣?難道結婚錯了嗎?真不知為何已婚者就該被罰?結了婚就不能獨立思考了嗎?對於錢的運用及未來的計畫都必須一致嗎?溫柔可愛的貓熊「團團」與「圓圓」都會畫地作記號,連吃竹子都會吵架!更何況是人!官員會說:「你們是夫妻耶!應該互相要為未來著想!」沒錯!夫妻本是同林鳥!但大難來時各分飛!你們知道嗎?你們當然知道!只是不好意思說,因為說了就沒有立場罰了!政府總是告訴百姓為了要照顧弱勢才實施國民年金,又說為了要保護配偶的一方所以訂定罰責條款。那請問:政府為了照顧身體虛弱的國民的健康,為何不蓋一座休閒運動公園,「柔性強迫」這些民眾每個月至少去運動一次,單身者不去不會被罰,已婚者不去要罰配偶!政府敢這樣做嗎?但這和國民年金實施的道理不是一樣嗎?奇怪?要運動不會去爬山或到海邊散步?為何一定要去政府蓋的公園?就像人民養老的方式可以把錢存在郵局或銀行或買金條…。人民有自己的理財方式,為何一定要把錢交給政府?
現就情、理、法三方面來討論這兩條條款:
不合情:據悉當初會提這兩條條款是因為考慮配偶一方(其實指的就是先生這一方,因為這個法案為的就是照顧家庭主婦等弱勢族群,大都是以保護女性的立場為出發點)有能力替沒有收入的另一方繳保費卻故意不繳,所以訂了這兩條條款來保障另一方權益。我不知道為何一提到有關女性就代表弱勢就要保護她。先生不繳保費的原因有很多種,為何一定要以小人之心來度君子之腹而認為先生有能力繳卻故意不幫太太繳,所以訂出配偶罰責條款。現舉出三種太太不繳保費而非先生故意不繳的情況,就知道這項罰責條款既不通人情也不合乎人性。
第一種:太太考量經濟因素不繳。
太太因為考量家庭經濟因素也很體諒先生的辛苦,已向先生表明不繳保費,未來也不想享有國民年金,想將保費省下來做別的開銷,先渡過現在的難關再說,而這些家庭不算低收入戶,只是想把這些錢先省下來作別的用途,難道要把用途明細告訴政府嗎?可別小看這每個月的674元,一年下來就可省下8000多元,這些家庭就算申請減免都不想繳,因為只是「減免」而不是「全免」!請問這些賢妻良母的作法錯了嗎?一些學者不是常說要活在當下嗎?但若如此作的話,政府才不管三七二十一,反正不繳就認定先生有能力繳卻不幫太太繳,因此先生該被罰。真是冤枉啊!大人!請問官員大人們這條罰責條款有沒有人性考量呢?誰都不知道到時候領到的幾千元年金能買到什麼?誰能保證幾十年以後這個政策會不會取消?
別懷疑!「核四」不就說停就停,也讓人懷疑台灣會不會倒?別驚訝!冰島不就倒了!其實最主要的是老百姓對政府沒信心!所以該檢討該受罰的是政府才對,怎會罰無辜的老百姓呢?要解決有這種情況的家庭的配套措施其實很簡單:只要隨繳費單附上一張切結書,由配偶任何一方(大都是太太這方)切結自願放棄享有國民年金的權益,證明非先生故意不繳,如果以後想繳再補繳就好了!當然切結書應以切結一次為宜。
這麼簡單的方法連小學生都想得出來,真不知怎麼那些二品、三品的官員大人們卻想不出來,讓人懷疑是回到滿清末年了嗎?還是因為減碳後辦公室冷氣不夠強想不出來?其實就算先生有能力繳不繳,但能娶到這種肯體諒先生而不想讓先生多繳錢,犧牲自己減輕先生負擔的賢妻良母,政府應該高興才對呀!因為台灣的女性都肯吃苦耐勞愛老公,這可以向世界宣傳啊!但咱們的官員可能認為這是家醜!若不是家醜那幹嘛非得強迫先生繳保費呢?不繳還要罰先生?是代為清門風嗎?
第二種:太太有能力繳而不繳。
社會上有富翁也有富婆、有富家子弟就有千金小姐、有家庭主婦難道就沒有家庭主夫?現今社會女強人比比皆是:國外有女總統、女太空人,國內也有女機師、女院士、女議員、女主管、女主播、女藝人…,而這些女性退休後成為家庭主婦的也大有人在,請問她們是弱勢族群嗎?對她們來說每個月區區674元的保費好意思要先生繳嗎?她們如果不繳,請問先生該被罰嗎?她們的經濟能力比先生好得多為何要先生繳?如果她們的先生失業請問誰該繳?而她們又不屬於低收入戶。此時先生就該被罰嗎?沒了工作又已娶了女強人的男人遇到這種條款是倒了八輩子楣嗎?還有的千金小姐在出嫁前,娘家給了許多的珠寶、黃金、首飾及私房錢,有的還外帶祖產地契,出嫁後其擁有的財產遠遠超過先生,但這些國稅局卻沒有完整的報稅所得資料,請問這每個月674元的保費誰該繳?難道娶到富家千金又失業的男人遇到這種條款又是活該嗎?
要解決這個問題也很簡單,只要先生出示報稅所得資料,以現有的夫妻財產資料來證明太太的銀行、郵局存款或所得比先生多,保費就應該由太太繳才對啊!請問天底下那裏有一個錢少的人應該幫一個錢多的人繳錢的?太太怕窮,那先生就不怕嗎?太太是人,先生不是人?已婚的官員大人們!請你們捫心自問:如果你們那天知道太太的不動產、存款比自己多,此時還要先生繳保費,身為先生的會不會很「都蘭」?很後悔?為何大家一想到家庭主婦就認定她們是沒有收入的弱勢族群呢?請問玩股票的菜籃族沒有收入嗎?買股票賺了錢就瞞著先生藏起來,賠了就找先生要錢再買,這些菜籃族大有人在!她們是弱勢嗎?還有的家庭主婦兼職搞直銷也賺了很多錢但也許先生都不知道,請問她們是弱勢嗎?還有的去簽六合彩,請問沒收入那來的錢去簽六合彩?有錢玩股票、搞直銷、簽六合彩卻沒錢繳保費?誰相信?偏偏就有人相信家庭主婦是一群沒有收入的弱勢族群,其實諸如此類的家庭主婦太多太多了,只是有人裝作不知道罷了!
第三種:夫妻吵架,太太故意不繳。
如果一對夫妻因為某種原因吵架,已經分居鬧到要離婚了!但先生因在國外工作,且怕太太以先生不繳保費作為離婚的訴求原因之一,因此每個月都有將保費連同生活費匯款給太太,但太太為了要報復先生,就故意不去繳保費,先生就拼命接到罰單。難不成要先生拿匯款單向勞保局申訴,搞不好承辦人員會認為這對夫妻是在演戲,因為就算將國外幣值匯率換算成剛好是新台幣674元,但不見得代表這筆錢就是要繳的保費,此時先生真的只有無語問蒼天!
如果因為這樣而罰先生,請問這是在懲罰特定族群的人嗎?請別告訴我這只是少數的家庭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請問已婚的官員們,你們夫妻都是蓋同一條被子、睡同一張床、住同一個房間嗎?現在社會分房、分居的夫妻多如過江之鯽。
根據咱們內政部自己的統計資料,93年度一共才十二萬九千對男女結婚,卻有高達六萬兩千對夫妻申請離婚.離婚率為亞洲第一,請問這還算是少數的家庭問題嗎?這已是多數的社會問題了。官員大人們是不是嫌台灣的離婚率不夠高?還是嫌民調不夠低?這樣下去只會讓原本想離婚的馬上離婚,原本感情不好的準備離婚,感情還不錯的就成天為了誰該繳錢吵翻天!搞得天下大亂!又有人會說:這是家務事嘛!請問:若不是國民年金這檔事,那來這些家務事?這兩條條款不是「離婚條款」是什麼?要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我不再想配套措施了!應該去想的是領中華民國老百姓納稅錢的官員才對,還要我們來想辦法,套句俗話,那真的是「不成體統」!更何況古有明訓:「人民最大」,難道沒聽過這句話嗎?那你們是怎麼考上的?其實不要訂定罰責條款就不須要想這些配套措施!
上述三種情況在目前算是非常普遍的情況,或許還有很多情況,但絕對比當初訂定罰責條款所考量先生有能力繳卻不幫太太繳的情況來得多,不知為什麼要以極少數人的情況來訂定罰責條款連累幾百萬多數人的利益!如此違反比例原則的條款怎會讓它通過?難怪有人會氣到將保單寄到市政府請政府去繳。我也很想寄啊!但卻又怕被說這樣是「不成體統」。
不合理:如果已婚的不繳保費可以罰配偶,那單身的不繳保費為何不罰他們的父母親或兄弟姐妹?難道單身的比較可憐不用被罰,已婚的就可惡而該被罰!要嘛就通通罰!不然就不該罰!請問違規停車的罰單有分單身或已婚嗎?其實根本不能罰。講坦白些:國民年金這些錢不就是老百姓的錢先借給政府「週轉」,到一定期限再還給百姓。但政府借不到錢還要罰百姓。
換句話說:這些錢是老百姓自己辛苦賺來的錢,有自己的選擇權才對,如今不但不能選擇,不借還要被罰。憲法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逃漏稅該罰,我贊成。但請告訴我憲法那一條規定人民有「借錢」給政府的義務?如果沒有請告訴我不繳保費,不借錢給政府犯了什麼錯?如果沒犯錯那為什麼要被罰?政府瘋了嗎?修憲改國號了嗎?否則真想不透為什麼?若繼續執行下去請問老百姓繳的這保險費和保護費有啥兩樣?不就是官逼民反嗎?
另外請問:那些所謂弱勢家庭主婦的另一方配偶是在台灣沒有戶籍的外國人,如果這些外籍先生真的有能力替台灣籍的太太繳保費卻故意不繳,請問官員大人們為什麼不罰那些外籍配偶?能罰嗎?敢罰嗎?不能罰!因為他們在台灣沒有戶籍所以不能罰。不敢罰!因為怕他們告洋狀所以不敢罰。如此說來娶了台灣姑娘的愛台灣的男性們就吃虧喔!政府眼睜睜看著咱們可憐的台灣姑娘被外國人欺侮無法可罰,卻反過頭來處罰這些長在台灣,娶台灣姑娘的可憐男士。這樣公平嗎?你們如何給台灣男性同胞一個合理的交代?台灣男人就比較爛嗎?那請問外國男人有多新鮮?一斤多少錢?比較貴嗎?
單身者不繳不罰、外籍人士不能罰也不敢罰,卻只能罰已婚者,請問這是什麼歪理?
不合法:看看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再看看民法第1023條亦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但咱們的國民年金法第15條卻規定:國民年金的保險費和利息,配偶負連帶繳款之義務,若不繳的話,還要依第50條的罰責,罰配偶三千到一萬五千元。
如果是幫未成年的小孩付一些保費還說的過去,但成年配偶不繳的話,另一方要負責,這不是跟之前民法第1023條所定的夫妻不必擔負為他方清償債務的規定互相矛盾嗎? 這是什麼爛法令。難道沒人發現國民年金法這條規定不合法嗎?像國民年金第15條、第50條這種違反個人財產權的法條就該刪除。催繳保費及補繳利息大家都可接受,因為這都是自己還可以選擇要與不要的情況下所發生的後續動作,但罰繳卻無法認同,因為這是在無法選擇之下的情況下被罰款!誰能接受?
也許官員會說國外一些先進國家也有訂罰責條款。那我倒要請問:我們算是先進國家嗎?送人上太空了嗎?別說人啦!連一顆蘋果都沒有送上去。真不知先進在那裏?依照此種先進的說法那國外許多先進國家禁止放鞭炮,身為先進國家的台灣有禁止嗎?能禁止嗎?國情不同自然訂的條文也不同,這是三歲小孩都知道的,怎麼這些高普考及格,簡任十幾等的二品、三品大官會不知道?這是在滿清末年才可能發生的事,現在都已經民國幾年了?制訂一個政策或法條前應該考量是否合法、通情、達理,才能讓老百姓覺得是大有為的政府,但對於國民年金法第15條及第50條這種不合情、理、法的法條是否該考慮刪除或研擬配套措施?國民年金出發點是好的,也可以接受其美意,但有罰責條款就不應該!所以建議應該刪除這兩條算不上禍國殃民但卻是極其擾民的條款!否則乾脆廢除民法第1018、第1023條算了!更何況國民年金這項政策誠如中國時報98.2.9日所報導的並沒有雪中送炭卻只有錦上添花。政府只公佈了多少人繳保費卻不向大家說明繳保費的族群中有多少人真的屬於弱勢族群?卻還沾沾自喜。
前幾天有學者專家持不同的意見:認為這項政策研究了好幾年,言下之意就是不能輕易取消。那請問:「核四」計畫了多久?還不是說停就停!損失難以估計!政府道歉了嗎?把錢還給百姓了嗎?又指出這項政策出發點是照顧弱勢,仔細精算後老百姓是穩賺不賠,應多多支持政府。我想請問學者專家:住在台灣的老百姓都是數學白痴嗎?如果穩賺不賠那為何大多數人都不想繳,有好康的老百姓怎會不想要?但不想賺錢還要被罰錢!這算是那門子的交易?
小時候,老師常常告訴我們不可說謊。但長大後我慢慢發現常常說謊的其實是政府官員。他們常拿一些有利的數據來欺騙老百姓,卻隱瞞了許多不利的數據。有些事實被媒體記者報導出來後才見政府官員一字排開演出勉強認錯劇。不就是「上面」推給「下面」,最後大家就躲到辦公室「裏面」,再把問題留給「外面」的記者,讓守在電視機「前面」的觀眾百姓仍是不知官員所云,最後就是藏在「後面」的主官「出面」。
神話與童話都是謊話。唯一不同的是:神話是騙大人的,童話是騙小孩的。也許我慢慢會發現國民年金是一則神話,因為我已悄悄發現消費券是一則童話。左手領了消費券,右手就要繳國民年金,繳的比領的還要多,而且國民年金要年年繳但消費券卻不是年年發,也許只發一次。也許官員會說:國民年金雖然是年年繳,但以後可是月月領耶!我還日日安呢!官員大人們!既然有人愛領就請那些愛領的人去領,但請別罰更多不想領的人好嗎?
美國前總統雷根曾說過:「你可以跑,但不能躲!」。沒錯!遇到國民年金這種政策,很多人想跑,但請問跑到那?跑到國外就被說成是不愛台灣!也很想躲,但躲得了和尚躲不了廟!大部份人都不想跑也不想躲,他們只想找個地方擊鼓鳴冤!前幾天聽到了這首老歌:「啊!美麗的寶島!人間的天堂!花呀…花蓮港!椰子樹,高蒼蒼…」小時候聽到這首歌真是興奮極了!一定會跟著哼上兩句!驕傲的說:我生在美麗的寶島台灣耶!但現在呢?
看看網路上網友對國民年金的這句評語那才是經典:「石頭是榨不出汁的!」
Re: 國民年金97年第1期保費收繳率達5成6
很想知道5成6是怎麼來的~ 我很贊同樓上的說法
而身為單身失業者 我父母親跟我好幾年沒連絡 我的總收入還要跟父母親的一起計算 這根本是要我去跟我父母親借錢繳國民年金! 這教我如何開口! 看到國民年金催繳單後面第二條 就算你當月有付勞保費用674元 你當月失去勞保退保 我勞保局還是要你再吐出674元繳國民年金 真的是標準的惡霸跟流氓
我朋友借我錢 但是他也要我先不要繳這錢 畢竟眼前還不知道要到甚麼時候才能找到工作 他說沒繳國民年金 勞保局不能給你怎樣啊 可是勞保局明明威脅我一是利滾利 二是 年老後權利
除非我到六十四歲 我就到勞保局或是勞委會自殺 這樣應該就省下一大筆吧
Re: 國民年金是強制險 連消基會也沒轍
剛才打電話到消基會 想投訴國民年金 裡面的義工告訴我 沒有人向消基會去投訴當月差兩天沒保勞保 還要加投當月國民年金這樣的案件 他建議我還是要去申請延繳或補助 結果還是回到原點 現在深刻了解新聞 人物說的"狗吠火車"的感受
Re: 國民年金97年第1期保費收繳率達5成6
這是立法委員增列的配偶互負繳納義務
政府官員也很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