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情勢持續探底下,
毫 無疑問,比起學費動輒每學期5萬起跳的大學,
事 實上,各中小學的在學學生每學期也必須繳納學雜費,
就 法制面而言,我國憲法第160條明訂:「六歲至十二
檢 視各縣市中小學收費標準可知,
常 見的「代辦費」如:蒸飯費、午餐費等,
常 見的「代收費」則有:班級費、家長會費、學生活動費、
進 一步分析可知,前揭各相關費用,有的根本屬於「學費」
此 外,迄今為止,各級學校之家長會僅係人民團體,然而,
全 國教師會要求各縣市政府,
附件:各縣市中小學各項代收代辦費明細
南投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97學年度第2學期各項代辦費用收費基準
項目 | 收費金額(元) | 備註 | |
雜 費 |
國中雜費 | 1010 | 公立學校不收取 |
私立國中
私立國小 |
13810~28955
11630~22625 |
依93年度台灣地區物價指數變動調漲1.62% | |
代辦費 | 國中腳踏車停放費 | 45 | 第2學期不收費 |
蒸飯費 | 110 | 不蒸飯者免繳 | |
公立學生寄宿費
私立學生寄宿費 |
1450~4430
1450~5895 |
公立學校原住民生不得收費。
依93年度台灣地區物價指數變動調漲1.62% |
|
代收費 | 班級費 | 50 | 國中小 |
家長會費 | 100 | 國中小(俟本縣家長會設置辦法頒佈後收費) | |
午餐學校燃料費 | 160 | 國中小(未辦理午餐者,不收取) | |
午餐基本費 | 100 | 國中小(未辦理午餐者,不收取) | |
學生活動費 | 100 | 國小 | |
學生團體保險費 | 152 | 依97年度公開招標結果收取 | |
齲齒防治費(國小千人以上) | 16 | ||
(國小千人以下) | 20 | ||
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 | 220 | 凡使用電腦教室設備者收取 | |
網路使用費 | 80 | 限有選修電腦課程並已專線上網及提供教學者始可收取(偏遠地區國 |
|
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 | 一般100元
溫水150元 |
||
臺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97學年度第2學期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
項 目 | 97學年度第2學期收費基準 | 備 註 | |
學費 |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免納學費。 | ||
雜
費 |
公立國中:1,010元 公立國中補校:1,010元 |
公立國民中學一至三年級免收雜費。 | |
私立國中:13,810元至28,955元 私立小學:11,630元至22,625元 |
|||
代 收 費 |
班級費 | 50元 | |
家長會費 | 100元 | ||
學生平安保險費 | 依公開招標價格收費 | ||
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 | 一般:100元 溫水:150元 |
限使用者始可收費。 | |
學生活動費 | 國小:100元 | ||
齲齒防治費 | 國小未滿千人:20元 國小千人以上:16元 |
限聘牙醫師至校為學童檢查始可收費。 | |
電腦設備及維護管理費 | 國中小:230元 | 凡使用電腦教室設備者收取(未排定資訊課程免收)。 | |
網路使用費 | 國中小:100元 | 限排定資訊課程並已專線上網提供教學者始可收費。 | |
寄生蟲檢查費 | 國小:32元 | 由本府預算支應,不另行收費。 | |
尿液檢查費 | 國中小:32元 | 由本府預算支應,不另行收費。 | |
代 辦 費 |
教科書書籍費 | 依相關規定評選議價結果而定 | |
學生寄宿費 | 公立:1,450元至4,430元 私立:1,450元至5,895元 |
||
午餐費 | 公立國中每月500元至600元
公立國小每月450元至550元 |
採按月收取方式,不得強制採整學期一次收取方式 | |
午餐燃料費 | 160元 | ||
午餐基本費 | 150元 | 列入午餐帳務,統籌運用。 |
台中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97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徵收標準
項目 | 收費標準(單位:元) | 備註 | |
學費 | 各公私立國中小 | 0元 | 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免納學費 |
雜
費 |
公立國中及補校 | 1,010元 | 公立國民中學一至三年級免收雜費 |
公立國小 | 0元 | ||
私立國中 | 13,810元至28,955元 | ||
私立小學 | 11,630元至22,625元 | ||
代
辦 費 |
學生寄宿費 | 公立1,450元至4,430元 | |
私立1,450元至5,895元 | |||
蒸飯費 | 110元 | 不蒸飯者免繳 | |
教科書書籍費 | 按評選議價標準收費 | ||
午餐學校燃料費 | 160元 | 學校得按月收取 | |
午餐基本費 | 300元 | 學校得按月收取 | |
腳踏(機)車停放費 | 國中小:45元 | 限設有專人管理者,始可收費 | |
夜補校機車停放費:110元 | |||
代
收 費 |
班級費 | 50元 | 供班級自治活動之用 |
家長會費 | 100元 | 低收入戶子女免繳 | |
學生團體保險費 | 按評選議價標準收費 | ||
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 | 一般:100元 | 使用游泳池設施者,始可收費 | |
溫水:150元 | |||
學生活動費 | 國小:100元 | 公立學校不收 | |
齲齒防治費 | 國小千人以下:20元 | 國民小學辦理齟齒防治者,得收取 | |
千人以上:16元 | |||
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 | 國中小:230元 | 使用電腦教室設備者,始可收取 | |
網路使用費 | 國中小:100元 |
2. 公立學校不收 |
新竹縣縣立高級中學與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
中華民國93年7月5日府行法字第0930084780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府行法字第0970187469號令
修正 第3條、第4條及第11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及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一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縣縣立高級中學與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學校)
第三條 各學校得依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布之收費基準,
一、 學費:各國民中小學學生免納學費。
二、 雜費:除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外,
三、 代收代辦費。
前 項費用數額由本府於每學期開學前發布。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代收代辦費,其項目如下:
一、 班級費。
二、 家長會費。
三、 學生平安保險費。
四、 學生活動費。
五、 齲齒防治費。
六、 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
七、 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
八、 網路使用費。
九、 體育活動費。
十、 尿液檢查費。
十 一、寄生蟲檢查費。
十 二、退撫費。
十 三、學生寄宿費:未寄宿者免收。
十 四、蒸飯費:未蒸飯者免收。
十 五、腳踏車停放費:未騎車者免收。
十 六、午餐費。
十 七、午餐燃料費。
十 八、午餐基本費。
十 九、交通車費:未乘坐者免收。
二 十、教科書籍費。
二 十一、課業輔導費:未參加者免收。
二 十二、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二 十三、其他代收代辦費用。
前 項第二款家長會費,
長 為單位,同一家長以收取一次為原則,
第 一項第三款各學校學生一律參加並繳納。
第 一項第四款僅公立國民小學始得收取。
第 一項第五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二十二款,
形 收費。
第 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
用 學生收費。
第 一項第九款每學年收費一次。
第 一項第十二款僅私立國民中小學,始得收取。
第一項第十六款、第十七款及第十八款,
收取。
第 一項第十六款各學校依據實際採購情形及學校午餐
議 按月或學期收取,家庭經濟能力有困難者,
第 一項第十七款及第十八款供應午餐之學校,
第一項第二十三款之收費項目,需經學校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第五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所訂收費項目,不得包含下列項目:
一、 飲水費。
二、 運動會之相關費用。
三、 遊藝會之相關費用。
四、 迎新送舊活動之相關費用。
五、 贈送學校紀念品之相關費用。
六、 謝師宴之相關費用。
七、 敬師金。
八、 其他不符相關法令規定之費用。
第六條 本辦法所訂各項收費,除午餐費、體育活動費及交通車費外,
第七條 本辦法所訂各項收費悉依會計程序管理。
第八條 各學校轉出學生之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 班級費及家長會費不退費;學生平安保險費應依學生平安保險相關
規定辦理。
- 前款以外之各項代收代辦費應依使用者付費原則,並按實際情況及
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三、 學雜費之退費應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四、 退費時應發給退費證明書,
學 生辦理轉學事宜。
第九條 轉入學生之收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入公立學校者,除依本辦法收取費用外,
二、 轉入私立學校者,轉入學校得按差額收費。
第十條 各學校學生註冊後,有退費之情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註冊後開學日前者,學費及雜費全部退還。
二、 開學日後未逾該學期三分之一者,
三、開學日後逾該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
四、 開學日後逾該學期三分之二者,
代 收代辦費應依收取費用之項目性質及使用
辦 理退費之基準日,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