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02
吳先生詢問:我是生產線作業員,近月來公司因訂單不足,未與員工協商即要求員工無薪休假,請問這樣合法嗎?另我是月薪制,公司要求每個月休五天無薪假,但薪資卻只領到十七天,請問這樣合理嗎?若公司有和員工協商無薪休假,員工所領薪資是否可低於基本工資? 勞工 Call in站回答: 一、勞基法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為因應業務緊縮,如有暫時減少工作日數、減少工資的必要,必須先與勞工協商。在未經勞工同意前,雇主仍應依原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如未經勞工同意就實施無薪休假,致使勞工工資短少,雇主涉及違反勞基法規定,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二、原勞動契約若約定按月計酬,雇主不得片面更改為按日計酬。勞雇雙方如約定每月無薪休假五天,應僅扣除此五天之工資,吳先生可向雇主請求補發不足之薪資。 三、事業單位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致訂單減少所造成之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固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勞基法規定,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 四、本案雇主未與您協商就實施無薪休假,您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若雇主不願補發薪資及資遣費致使權益受損,請儘速向勞工處申請協調或申訴。 本站投稿方式:請郵寄至永華路二段 6號 8樓勞工處或致電( 06) 3901080或 mail至 labor@mail.tncg.gov.tw 本專欄之內容均逐一收錄於臺南市政府勞工處網站 http://labor.tncg.gov.tw/府城勞工 Call in站專區,歡迎點選閱覽。 2009/03/01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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