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立法院將包括「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與「團體協約法」在內的「勞動三法」排入今(10)、明(11)兩日議程,其中有關行政院提出協商條文中 工會法第四條禁止教師籌組工會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一條禁制罷工及冷卻期行業條款,嚴重危害教師團結權以及工會爭議權,對此倒退之修法草案內容,我們表 達嚴正抗議,建請立法委員諸公反對此相關條文,不要讓扼殺台灣的勞動人權的惡法過關。我們同時發表以下共同聲明:
一、憲法第十四條明白揭 櫫:「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教師組織工會受到憲法上結社自由的保障無庸置疑。更何況教師擁有包括「團結權」、「爭議權」與「協商權」的勞動三權早已 是普世價值。行政院所提出「工會法」第四條協商條文,將剝奪教師、公務員及軍火工業勞工組織工會的權利,不僅違憲,同時更與世界潮流背道而馳。
二、 依照憲法第十五條有關工作權之保障規定,以及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概括規定,凡是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勞工權利,都受到憲法之保障。因此,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一條之協商條文,將剝奪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非現役軍人及電力、自來水、航空管制事業勞工的爭議權,並以「三十天的 冷卻期」企圖破壞電信、大眾運輸、公共衛生、石油煉製、醫院、燃氣事業等勞工行使爭議權。一旦讓此嚴重戕害勞工基本人權之條款通過,無異是對向來強調以人 權立國的台灣的一大諷刺。
三、「勞動三權」入憲,都曾經在今年總統大選中成為藍綠二組候選人對勞工所提出承諾,我們深切的期盼,這種對勞 動基本人權的重視,期能在今明兩天勞動三法的表決中化做行動。我們更懇切的期盼,立法院各立委諸公秉持社會公平正義、保障勞工權益沒有黨派色彩之立場,全 力支持我們所提出的主張,莫讓扼殺勞動基本人權的條款過關。
四、對於支持我們立場的委員,在此先表感謝,我們將密切的關切此二項條法修正案的審議結果,同時會把最後之結果轉知全體會員,讓會員大眾了解誰真正關心與 保障我們的權益。
聯合聲明團體:
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呂秀菊 台塑關係企業工會聯合會理事長楊鴻明
台灣電力工會理事長施朝賢 高醫大學附屬醫院工會理事長王兆祥
中華電信工會理事長張緒中 左營海軍醫院工會常務理事尹巧玲
台灣省自來水工會理事長高文浩 大台北瓦斯工會常務理事廖文瑞
尊龍客運產業工會 欣欣天然氣工會
2004.6.10
參考資料:
條文 |
內容 |
利害關係團體 |
工會法第四條 協商條文 |
教師、各級政府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
全國教師會 |
條文 |
內容 |
利害關係團體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一條 協商條文 |
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非現役軍人及電力、自來水、航空管制事業勞資雙方不得為爭議行為,以維護國家安全,避免 影響公共安全、公眾生活之便利。 電信、大眾運輸、公共衛生、石油煉製、醫院、燃氣事業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該管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應報由中央 主管機關同意後命勞資雙方於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得為爭議行為,以避免影響公共安全或公眾生活之便利。 |
台灣電力工會 台灣省自來水工會
中華電信工會 台塑工會聯合會 高醫工會 左營海軍醫院工會 大台北瓦斯工會 欣欣天然氣工會 尊龍客運產業工會 |
※ 備註:本聯合聲明參與工會團體仍擴大連絡中。連絡人:張麗芬02-23411799、0937098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