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勞動公民會議箭在弦上,但勞委會花大錢,是凝聚社會對於勞動派遣法立法與否的好方法 嗎?從一連串的執行政策來看,實在懷疑勞委會是不是在對公民會議一知半解下,只是趕流行、為辦而辦、為既定政策找民意背書,純粹浪費公帑。別最後反而因為 操作不當,被批大拜拜、摸頭、收編公民。
公民共識會議「審議民主」模式於近幾年引進台灣,針對公共政策進行議題性的公開討論,比較 為人所知的是在今年初舉辦全民健保公民會議,其它如代理孕母、稅改、高雄跨港纜車等等,政府部門都舉辦公民會議來瞭解公民的討論與意見。
審議民主強調公民在參與公共討論時,必須對於議題有所理解,並以務實論理、積極聆聽、同理 反思、追求共善的態度參與討論,進而在社會公利的基礎上,對於多元觀點的議題達成共識性的意見。所以公民會議的舉辦特別要求嚴謹,不僅過程要求公平、公 正、公開,事前的議題選擇、事後決策單位要怎麼應用結論,都需要被監督。
勞委會雖說要凝聽公民意見的方式來決定《勞動派遣法》立法與否,但事實上,勞委會早有既定 政策。訂定《勞動派遣法》,是整個勞動彈性化大政策下的一部份,去年9月舉辦的「全國服務業發展會議」中,裡面的13項旗艦計畫中,其中有一個就是牽涉 《勞動派遣法》及《勞基法》契約章修訂的〈人力派遣業人才培訓計畫〉,至今這兩個法案仍在經建會「列管」中。
此外,7月11日召開的第二屆「總統經濟顧問小組」第五次會議中,總統陳水扁又親自裁示: 「勞動條件愈僵化,愈不利於失業率的改善。因此,勞動政策主管機關亦應本於提升就業率的基本前提,積極研究提升現行勞動法令彈性鬆綁的可能性。」
在高層指示不斷下,勞委會怎麼可能抗命拒不執行。但並不是說政府有既定政策,就不能舉辦公 民會議,重點是,必須開誠布公,清楚地讓公民瞭解公部門的態度。如果公民會議的結論與既定政策不同,政府可以變更政策,也可以表明尊重結論,但自己負起政 治責任,繼續按照原計畫推動政策。
所以派遣勞動議題既與勞動彈性化政策有高度相關,公民會議的議題就不該抓小放大,應該以勞 動彈性化作為公民會議的主題。否則一旦派遣勞動公民會議的結論與官方設定不同,仍有可能發生勞委會表面尊重,但事實上卻擴大推動沒有舉辦公民會議的《勞基 法》契約章的修訂。
根據經建會今年6月30日公布的〈94年第1季相關部會推動服務業旗艦計畫及主軸措施執行 情形〉,《勞基法》契約章修正草案,已經預計將在今年11月30日正式送院。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黃秋桂表示:「8月中的『民營化論壇』結束後,會依照派 遣勞動公民會議的結論,針對《勞動派遣法》及《勞基法》契約章這兩個高度相關的法令修訂進行研擬。」
目前勞委會已經分別召開數次《勞動派遣法》及《勞基法》契約章的內部會議,所以就算更改會 議名稱已經不及,但由於兩個議題高度相關,所以在公開的原則下,不論是已經擬定的草案內容、相關會議資料,都必須做成「可閱讀資料」給予參與公民會議的公 民閱讀,否則就是不符合公民會議的精神。
不過根據側面瞭解到的派遣勞動公民會議計畫,也有非常大的瑕疵。勞委會決定在北、中、南、 東四地召開預備會議,每一次預備會議將20名公民參與為原則,並由參與預備會議的80人當中,挑選出20人左右,參與正式會議。據了解,全世界的公民審議 會議從來沒有這樣開的,而且高達370萬的預算也明顯偏高。
由於公民會議重點不是結論,而是討論、溝通的審議機制,在預備會議中公民會議經過專家授 課,進行討論後提出相關的問題,然後再一起在正式會議中討論。由於四場預備會議中擬出的問題絕對會不同,由不同的預備會議挑出參與正式會議的公民,如何能 一起討論?除非主辦單位強力介入預備會議的問題擬定,讓四場預備會議的問題一模一樣,但這樣又如何能稱為公平、公正、公開的公民會議?
在預算方面,由於勞委會與承辦單位不提供公民會議計畫書,無法細部檢證預算是否過高,事實 上,不提供計畫書,也違反公民會議的原則。
現在各部會都流行舉辦公民會議,但如果有不當期待,認為可操作成為政策背書的工具,倒不如 就委託民調公司做民調就好,既便宜又不會勞師動眾、大費周章。如果只是為辦而辦,只是想要花費預算,也不如將經費下放,鼓勵基層舉辦公民會議,寧可讓審議 民主遍地開花,也別任由政府部門花大錢沽名釣譽。
「派遣勞動公民會議」應監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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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 |
說明 |
是否符合公民會議精神 |
是否已有既定政策? |
在「全國服務業會議」及陳水扁日前的指示下,勞委會對於勞動彈性化早已有既定政 策。 |
可討論 |
會不會扭曲公民會議結論? |
公民會議結論與既定政策不符是,會不會扭曲結論。 |
待觀察 |
公民會議主題是否適當? |
《勞動派遣法》立法是屬於勞委會「勞動彈性化」政策的一部份,理應以「勞動彈性 化」作為公民會議主題。 |
可討論 |
公民會議計畫書是否公開? |
勞委會及承辦單位皆表示無法提供計畫書。 |
不符合 |
「可閱讀資料」是否達到公開的原則? |
勞委會有關《勞動派遣法》及《勞基法》契約章修訂的相關資料,只要「執行委員會」 要求,都應提供。 |
待觀察 |
議程設計是否符合公民會議原則? |
勞委會決定召開四場預備會議,再由參與預備會議者中,挑選參與正式會議。 |
不符合 |
預算是否過高? |
四場預備會議、一場正式會議,預算有過高之嫌。 |
不符合 |
名詞解釋:公民會議及審議民主 公民共識會議「審 議民主」模式緣起於丹麥,中山大學政治經濟系助理教授劉孟奇曾表 示,審議民主強調公民在參與公共討論時,必須對於議題有所理解,並以務實論理、積極聆聽、同理反思、追求共善的態度參與討論,進而在 社會公利的基礎上,對於多元觀點的議題達成共識性的意見。 「審議民主」在歐 美的興起,一方面是針對代議政治與專家政治壟斷決策權力的缺失,希望藉此建立一般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有效管道,並重燃公民行動的熱情。在另一方面,也希望 藉由公民在審議對話過程中的善意互動與相互啟蒙,培養公民德行與公民情誼,以穩固公民社會的重要支柱。 公民會議透過主辦 單位以公平、公開、公正及客觀的方式組成執行委員,編撰可閱讀材料、挑選公民小組成員。公民小組經由預備會議、正式會議,進行對議題的掌握,從瞭解議題到 形成問題,最後達成結論及共識。 但林國明在《審 議民主公民會議操作手冊》表示,公民共識會議的結論,對政策並無拘束力。但由於公民會議常在相關法案有待審議前召開,某些個案的公民 會議結論也的確影響政策。 資料來源:歐 美行之多年 台灣仍待深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