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立法規範 只會治絲益棼

2009/03/25

【顏瓊玉/特稿】

 劉兆玄想藉郭冠英事件催生「族群平等法」,但族群問題有其複雜的歷史背景與認同情緒,強要以法律方式規範「族群平等」,極可能落入徒法難以自行的困境。要訴求族群平等,關鍵還是從教育扎根,灌輸下一代健康的人格與族群觀,更重要的是政治人物要以身作則,展現良好的身教與言教給普羅大眾。

 「族群平等法」之議非始自於劉揆,過去五年,立法院就至少有四到五部的族群平等法或反族群歧視法草案版本,相關草案一致強調「反族群歧視的言論與行為」,甚至主張甚至族群平等委員會或族群法庭,專責審查「仇恨或歧視言論」,並科以一定的刑罰。

 但問題關鍵當然在於什麼是「仇恨或歧視的言論」?哪些人有資格來審議誰犯了「歧視罪」?郭冠英的言論算是已經犯了眾怒,但是當他宣稱所謂「高級外省人」之說是用以自嘲時,能稱這是歧視言論嗎?如果「鬼島」之說是歧視台灣,那坊間報刊用以形容台灣是「沈淪之島」、「賭博之島」之說,能稱不是「歧視」嗎?法律的不明確性,正是當初想立法卻不了了之的關鍵。

 如今劉揆想要捲土重來,首先要思考的還是最核心的老問題:法律真能達到族群平等的目的嗎?立法是通往族群平等的好途徑嗎?一旦族群議題進了法庭,透過不斷的言詞辯駁與交互詰問,最後到底是弭平族群衝突,還是激化省籍對立?

 台灣內有原漢閩客平埔等多元族群,加上一九四九年後與中國的歷史情仇,以及近一世代的外配潮,讓內部的族群認同問題格外難解。當隱藏在社會底層的族群認同衝突,歷經一兩個世代都無法取得共識之際,要透過一部族群平等法來解決族群問題,豈不天真?

 歷史告訴我們,要化解認同衝突問題,只有尊重差異;而尊重差異的唯一方式,就是以同理心瞭解彼此。解決族群問題沒有終南捷徑,理解與尊重才是放下「我執」的唯一手段,這絕非法律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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