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會求撤農村再生草案

2009/03/26

【崔慈悌/台北報導】

 農村再生條例排入31日立法院會進行二、三讀,律師團體昨天召開記者會,認為現有草案近1/4條文授權主管機關決定,並排除適用既有法律,包括妨礙整體景觀等「窳陋」地區強制要求修繕等,已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精神,要求撤回。台灣農村陣線今天也將召開記者會抵制。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台北市律師公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團體昨天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要求朝野立委絕不能讓攸關民眾財產如此重大的法案輕率過關。

 律師詹順貴指出,該草案條文中,有近1/4條文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對於授權的目的、範圍和與原則都付之闕如,形同簽發大量的空白支票,違反授權明確原則。而且這些條文多數只用簡短的文字,就排除適用既有法律,讓行政命令凌駕法律之上。

 他舉例,只要被主管機關認定為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的「窳陋」地區,就可強制要求修繕,而且是由所有權人來負擔修繕費用,這種作法已明顯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的精神。

 條文中授權縣市政府可以將農地圈進所謂「再生計畫區」,只要有土地所有權人數超過3/5同意即可進行整合重劃。整合期間即使有2/5所有權人提出不同意見,依規定也僅能供中央主管機關參考。而區段徵收更是嚴重剝奪人民財產權的作法,與會者認為,條例中僅以兩個條文草率帶過,迴避都市計畫法中對土地徵收、重劃的程序規範。

 草案規定農村須整合,必須推派團體代表執行農村再生計畫,與會者也擔心未來落實到地方時,極可能由縣長、民代等壟斷申請管道,導致高額預算遭政治人物分食。

 此外,縣市政府在自行圈定範圍後,只要送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核定就可以決定農地再生重劃區域,與會者也認為,這是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的違憲作法,絕不能讓這樣的法案過關。

 台灣農村陣線26日也計畫在立法院「農村再生公聽會」的會場外陳情,並於中午召開「農民的怒吼」記者會,要求行政院撤案否則將發動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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