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26
【╱記者邵冰如/台北報導】
部分律師團體昨天批評農村再生條例,指四分之一條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決定、妨礙整體景觀等窳陋地區將強制農民修繕等規定,違反憲法精神。但法務部、農委會和法界人士今天澄清,「授權訂定子法」是現行常見的立法方式,強制修繕則是政府執行公權力去改善農村環境,以保障更多人的生活環境。
農委會主委陳武雄上午表示,農再條例草案中,有部分授權訂定子法的規定,這是法制體制和法律原理原就允許的立法方式。他也強調,農委會未來依母法去訂定各種子法時,都是在母法合法授權的範圍內,更不會違反現有的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管制、土地重劃法。
律師賴素如也說,在我國現有許多法令制定過程中,都會有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子法的立法方式,可說法制實施下的常態。法務部參事覃正祥也解釋說,立法有不同層次,任何一種新法的立法,都會先從母法的結構先訂定起,其中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一定會送交立法院審查,不會放任行政機關濫權擴權自訂,但法令涉及的許多執行細節,則可授權訂定行政命令。
農委會水保局也表示,草案中原規定強制修繕費用由所有權人負擔,農委會已參酌各界意見,改由政府負擔。
【2009/03/26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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