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的法院改革綱要

2009/04/02

【孔傑榮專欄】

 中國的最高人民法院在三月廿五號發布了它的《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以下簡稱《第三綱要》)。《第三綱要》的前身(《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以下簡稱《第二綱要》)公布於二○○五年底,即計畫期間的第二年快結束之時。與《第二綱要》顯然有別地,是《第三綱要》很快地問世。它的內容不易理解,甚為抽象,也充斥著對它直接訴求聽眾──即中國法官──的勸誡,要求渠等研究、推動、建立、制定、改進、改革、完善、加強、規範、落實、完成與全面推進種種應行事項,俾益於司法體制的總體要求。雖然《第三綱要》的建議未如同《第二綱要》般詳細,它亦提出了一些具體方案,也廣泛地條列出需要注意的問題。最重要的是它進一步確認中共在經過司法對十年來偶爾試圖挑戰黨的容忍底線之專業性的強調後,在政治法律事務最近回復到「群眾路線」。

 運作任何一個司法體制皆為一項挑戰,但中國的體制可能是世上最令人卻步的。單單相關數字就令人震驚:十三億人口居住於一片廣大的土地上;將近廿萬位法官與大約相同數目的法院工作人員;三千一百個以上的基層法院,四百零六個左右的中級法院,卅二個高級法院,與一個本身有數百位法官同時審理個案與處理整個司法體系的研究、指導與行政運作的之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負荷的大幅增長在去年發生。法院被要求處理近一千一百萬件案件──一個史無前例的數字,這些案件數目亦無疑地不僅反映中國的驚人發展,也反映出這些發展與近來經濟衰退所孕育之漸趨複雜的緊張情勢。

 《第二綱要》曾提出走向司法自治的特定且重要的步驟,其司法自治的射程不僅止於機關定義上的法院,更及於個別的法官。《第三綱要》並未透露那些在《第二綱要》中之提議的命運,而僅僅在賡續議程中列出《第二綱要》中的一些提議。雖然《第三綱要》支持確保法院不被「非法干預」,它卻並未指出何種行為將被認定為「非法」。當然,它明確揭示黨委的領導、檢察機關在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列席參與、以及檢察機關、地方人大、與其他政協或民主黨派中重要人士、和新聞輿論的監督,對成功的司法審判來說,都是被視為不可或缺的。

 《第三綱要》的一些特定提議是重要的。刑事量刑長期以來一直是一個問題所在,新的綱要建議可能可以建立一個特別的量刑程序,如此一來被告律師與檢察官可以有適當的機會去說服法院。在現行實務,定罪與量刑是被總括而視為一體的。此外,新的綱要偏好建立一個關於申請適用減刑與假釋的公開程序。它也支持對被免於死刑的嚴重犯罪罪犯明確科予相當程度的最低徒刑刑期,以避免危險人物如果因為有時候未被宣判死刑而可能被釋放的風險。它也提倡未成年人輕罪犯罪紀錄消滅制度以利於他們被釋放之後的社會復歸。

 新的綱要在強調司法公開與透明上也值得注目。它建議司法判決文書與執行案件信息在網上公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承認人民群眾就法院程序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與監督權,以及必須建立一個健全的機制讓人民群眾行使這些權利。

 這些新提出的改革提議能被執行至何種程度以及何時能完成,仍有待觀察。自二○○七年底,當中共十七大啟動減低司法專業與自治的重要性,而偏好法院與黨、政府、與社會關係更為緊密的路線,中國的法官與其他法律相關的官員以及改革派人士,包括律師與法律學者,一直戮力於整理出這個新路線的實際影響結果。如何以真正有利於群眾的方式將「群眾路線」適用於司法制度的複雜問題上,並不是一個簡單的任務。儘管政治局常委會於去年十一月廿八日的會議於通過司法改革報告時曾透露出一些隱約的鼓勵,其在各方面的進展均呈牛步化。或許由於被司法腐敗、無效率與不公的報告所激怒,超過百分之廿五的人大代表在最近結束的全國人大會議議期拒絕認可最高人民法院二○○八年的工作報告,更果斷的行動可能被激發。

 有趣的是對這個努力的試金石之一,將是法官是否將繼續穿著他們七年前開始穿的西式法袍──一個法院與法的最高性之象徵,雖然此象徵性一直被爭論不休,其最高性卻是「群眾路線」所要根除的。

 (孔傑榮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宋名晰編譯。本文英文版(完整版)請參http://www.usasia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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