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注意 侵權三次罰你三振

2009/04/22

在網拍上販賣仿冒品、使用網路下載盜版軟體或非法瀏覽擁有版權著作或影片、音樂的「網民」要注意了。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明定網民只要三度被網路服務提供者抓到「侵權行為」,將遭終止服務的處罰。

【╱記者李祖舜/台北報導】

在網拍上販賣仿冒品、使用網路下載盜版軟體或非法瀏覽擁有版權著作或影片、音樂的「網民」要注意了。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明定網民只要三度被網路服務提供者抓到「侵權行為」,將遭終止服務的處罰。

而網路業者只要善盡告知、管理網路侵權行為的責任,就可以免除法律以及連帶賠償責任。

「著作權法修正案」增訂第九十條之四條款,規定網路使用者出現侵權行為,接到網路服務業者以契約、發出電子郵件、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侵權,一旦違規累積達三次,網路服務業者即應對其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而遭侵權的著作權人則可對侵權使用人提出告訴,這項規定俗稱「三振條款」。

立委丁守中指出,多數網路業者都規定使用者只要有三次侵權行為,就會遭停權。不過不少慣犯常在被警告一、兩次後就更換IP位址,逃避追蹤。

這項修法涵蓋「連線服務提供者」、「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與「搜尋服務提供者」四類,範圍包括中華電信、台灣固網等電信網路公司;雅虎奇摩、GOOGLE等各種搜索引擎網站,以及各類拍賣網站、線上遊戲網站、電子化銀行等網路服務業者。

由於網路侵權日益猖獗,網路服務提供者常被迫面對被告侵權的訴訟風險,昨天也通過「責任避風港條款」,只要確認涉及侵權行為的傳輸資訊是由網路使用者發出,而網路連線服務者未針對傳輸資訊內容進行篩選或修改,就不必對侵權行為負賠償責任。未來著作權人或版權人得要求網路服務業者移除侵權資料。

丁守中表示,各大知名入口網站,都有查緝網路侵權行為的能力,正常使用網路者將不受新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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