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下午,於中正區公民會館,人民火大行動聯盟舉行「火盟論壇:工人的反抗與保守體制」座談會。邀請了同樣因執行工會幹部職務遭受解雇的兩個個案當事人:新海瓦斯工會常務理事林子文,及遭市長郝龍斌開除的台北市停車管理處工會幹部,以及支持勞工議題的律師謝政達、社會發展研究學者陳信行、黃德北共同座談,探討案例背後的保守社會體制,究竟哪裡出了問題。會中,工運人士、工會幹部、學者和律師齊聚一堂,同樣面對官司纏身的陽信銀行工會常務理事陳政峯、前中時工會常務陳文賢等人也都到場聆聽並現身說法。
林子文表示,作為工會幹部,集體協商談判中一貫抱持著「打會痛但不會死」的原則。在向資方爭取調薪以及績效獎金制度化的過程中,他不斷的思索著要用什麼樣的方式,既能夠掐住資方的脖子,迫使其做出反應,又不能太過用力勒死對方。工會最後決定揭露公司違法收取「管線補助費」,長期在消費者不知情狀況下,謀取暴利的行為。經評估,少了這筆超收金額,公司只是減少部份收入,整體利潤並不會受損,但相對的將此一攸關公眾利益的問題揭露,增加公眾對於工會訴求的支持,也讓資方對工會訴求讓步。
雖然新海瓦斯工會的舉動,成功迫使能源局承認管補費確實屬於超收費用,然而資方以開除林子文的「圍魏救趙」手段,逼使工會暫緩要求績效獎金制度化的爭取,轉移焦點到官司上。林子文和資方間的官司攻防,在林子文一審勝訴之後,二審被法官以林子文揭發管補費行為涉及「忠誠義務」之違反,並且認定公司解雇林子文並未超過30天處置期規定等理由,判定林子文敗訴,引起工會運動界嘩然。不僅法官在審判文中援引民法258條意旨,認為資方行契約解除無強制規定須告知理由,且所謂「忠誠義務」責任被陳信行為文批評為封建遺緒:「法官對於僱傭關係的態度根本是倒退四百年至明朝時期的主奴思想」。
謝政達律師認為,當員工告發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安全衛生法時都有免責條款,何況此案件事涉公益。法學亦有一派認為,在現代社會中所謂忠誠義務應有前提規範,員工僅在執行勤務當下對雇主負有忠誠義務,但離開勤務之後回歸正常公民生活,就不存在所謂忠誠義務。他並且擔憂此判決是會在其他工會幹部司法案件中被援引延用,且將全面對於工會法35條(擔任工會職務工人之保護規定)造成破壞效果。林子文案的二審判決中,法官不但裁定林子文的行為違反「忠誠義務」,甚至認為雇主有權終止僱傭關係,且關於是否即須告知明確理由,法無明定。此將使得勞基法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的規範形同具文。
他擔心,一旦案子就此定讞,這份判決對往後的勞資糾紛訴訟案,尤其像仍和資方纏鬥中的停管工會幹部、陽信銀行常務揭露人頭黨員案等,是非常不利的。雇主光是運用上述兩點,以「違反忠誠義務之名」逕行「解雇」,不知道就能打死多少代表工會行勞資集體協商談判的工會幹部。
關於北市停管處四位工會幹部被集體開除一案,同樣事涉幹部執行會務的過程中,提出訴求公眾之「反對停車管理業務外包」訴求。工會幹事黃健泰表示,市府以人力不足、提昇效率、節省成本三個理由,來推動停管外包,真正的原因卻是想要買進更廉價勞動力。他質疑,所謂的「效率」是可以操弄的,市府以率先將精華地段停車位外包的方式,操縱出「外包=效率」的結論,藉此打壓正職停管人員。他說,在停管工會爭取反外包的過程中,對內很直覺的是以「保工作」的訴求,來凝聚工會組織力量。
但對於根本不想被開單收錢的一般民眾來說,他們根本不關心停車費「由誰來收」,因此停管工會在抗爭過程中,也積極的透過舉辦「停車政策座談會」,對交通管理政策提出建言,將議題提升到公共的層面來探討。結果,「工會之於市府,就像是一根刺,力量不大,但卡在那裡就是個麻煩」。造成今天停管工會四位工會幹部之工作權爭取亦僅能等待官司定讞的局面,當事人之一洪連佐說:「我至今不知道自己為何被解雇,公假我也照規定請,也沒有超過規範天數…」。
林子文長期的工運戰友,同為新海瓦斯工會幹部的李克榮表示,出庭通知書上寫著「勞工法庭」白紙黑字,以為這種法庭對於勞工法令一定很熟悉,但「怎麼審理過程一直不談勞工法35條,反倒用『忠誠義務』」?謝政達表示,不論法律的學術或實務界,都要求律師不得公開對尚在審理中的案件做出評論,但是某些法官審理案件時,只引用民法的雇傭規範,將勞資關係解讀為私人民事糾紛,看不見整體勞動大環境的狀況,更聽不見輿論聲音。上法院的勞工,案件被判死判活只能碰運氣。他不諱言司法這一塊空間需要社會力量的督促,由社會壓力來要求司法界進行符合立法要旨的判決,而且,應當設立「勞工法院」,以解決前述勞工案件的判決往往缺乏集體勞動概念的問題。
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總幹事賴香伶表示,從自主工會運動的角度來看,80年代之後的運動方向大多是透過對基層工人的教育,來發展出鬆動資方管理階層,迫使政策做出改變的力量,而鮮少透過集結個案,來挑戰司法體制。即便是像林子文與停管工會幹部被開除事件,當事人都遲疑了很久才打官司,主要是因為一旦進入官司的層次,整體運動力量就支援不上,變成個別工會的戰鬥。
她進一步表示,林子文或是停管工會四位幹部,使用的對抗手法,有時因為工會內部的利益矛盾,而將其認定是走基進路線的「個人」,使這些「個人」與體制對抗的過程,無法發展成為一個社會運動,最後他們仍然必須獨自承擔法律程序的磨難。不過,賴香伶也表示,還是有像青年勞 動九五聯盟這樣的組織,透過不斷處理零星個案,找尋出另一種集結模式,後續發展值得觀察。
在論壇的尾聲,眾出席者的討論均大致認同,工運界確實需要找到影響司法社會化的正向力量,並督促司法體制面對之。社運人士鄭村祺指出,就工會運動者戰鬥層次來說,案件一旦淪為依靠司法,就已經是工運力量節節敗退的結果,此時打官司的人本身就要有「打贏是僥倖,輸是正常」的心理準備。在這個層次上來說,「司法」不是運動。但是面對司法,運動界應當正面挑戰,「為什麼只有他們審判別人?我們也要來審判法官」。應當推動「人民法庭」,就每一個司法案件的法官大名、判決要旨、理由拿出來公審,並將影響推回法律系所的學子,捲起青年學子界的辯論。對於在場許多仍在職,或已被解職的工會成員,鄭村棋指出,別只想著個人要偏安一隅,「即使在法律程序上獲勝,心態上也要繼續和體制對幹」。
林子文坦承,二審敗訴的結果,其實在他的預期之外。他說,過去的運動經驗裡,大家往往認為法律體制是不需要去衝撞、改變的一塊,因為心中對司法多少仍然抱著「公平、公正」的期待。許多人會想像法院是有正義感的地方,但大家突然發現法院處於世界真空狀態,法官只看到忠誠義務,但社會公義卻是在官司之外。他自承聽到判決結果當下的氣衝腦門,但總認為「我的問題怎麼好意思找大家來搞?」如今聽到眾人對此案的評斷,林子文一貫的擇善固執個性又抬頭,他說:「如果這是運動的一環,法院判決的事情應該也要去打,我很樂意我的案例成為衝撞的第一仗」。
過去不乏案例顯示,解雇與官司纏訟是資方對工會領導者施以致命一擊時的常用手段。即使耗費時日後工會幹部贏了官司,往往工會組織已經遭到破壞,「遲來的正義」已非正義。接下來的五月份,前述停管處工會幹部遭解雇案、陽信銀行工會常務理事揭發資方人頭黨員遭解雇案都將陸續開庭,究竟會遇到怎樣的法官?會得到怎樣的審判?需要公眾持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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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工運打官司--側錄「火盟論壇:工人的反抗與保守體制
國家機器以法律和警察做為鎮壓與制裁下層民眾的左右手,而警察的[合法?!]暴力我們早已領教過,也有諸多工運前輩身受其苦(違反集會遊行或被K).法律在我們的思維裡應該是代表公平正義,然而在現實中,別忘了它也是服務於這個體制,尤其以法院的保守性和法官的反動傾向,必將使工運遭受更大的傷害.因此,工運可別只顧打官司,真正要做的是工運打司法!
Re: 工運打官司--側錄「火盟論壇:工人的反抗與保守體制
ALLCOME:現在在部隊裏的當兵、當連長的就是你們勞工的孩子最多!
ALLCOME:你們還在等什麼?
ALLCOME:再等下去就來不及了喲,不要說我沒警告……哼哼哼
Re: 工運打官司--側錄「火盟論壇:工人的反抗與保守體制
看到allcome
看一次噓一次!!
Re: 工運打官司--側錄「火盟論壇:工人的反抗與保守體制
忠誠義務?勞方違反?那資方違反呢?你不仁卻不准員公不義?
Re: 工運打官司--側錄「火盟論壇:工人的反抗與保守體制
揭露公司違法收取「管線補助費」,這不是本來就違法的行為?為何違法要有公平正義的員工包庇?那只要公司違法收取或任何違法行為經員公公佈就違反忠誠原則的話法律何在?
Re: 工運打官司--側錄「火盟論壇:工人的反抗與保守體制
那只要公司違法收取或任何違法行為經員公公佈就違反忠誠原則的話法律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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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COME:馬永成到法院作證扁貪污、洗錢,到底有沒有違反忠誠義務 ?
Re: 工運打官司--側錄「火盟論壇:工人的反抗與保守體制
響應!看到allcome
看一次噓一次!!
Re: 工運打官司--側錄「火盟論壇:工人的反抗與保守體制
上面的訪客,討論要就事論事,allcome也不過是講幾句酸話,搞這種看一次噓一次的,會不會太小肚孩子氣了一點?這樣你跟allcome煩人的蓋版行為也沒有什麼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