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勞工團體註冊人被砍案件判決
幕後主謀輕判4年 受害者黃慶南獲零賠償
國際人士再次被拒公判大會
促請全面賠償受害人 保障勞工團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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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9

今天下午二點四十五分, 深圳龍崗區人民法院就2007年11月20日深圳勞工團體註冊人黃慶南被持刀歹徒砍傷左腳永久致殘一案作出判決,持刀傷人主犯黃志忠判有期徒刑5年, 幕後主謀鐘偉其判有期徒刑4年, 另三名從犯黃廣和, 盧健忠判刑2年, 前治安隊隊長鐘東盛則獲1年半的刑期。受害人黃慶南的傷殘賠償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均不獲支持,只判得醫療費和誤工費等9萬6千多元,與黃慶南的賠償訴求122萬相距甚遠。

黃慶南對判決結果表示不公,將會上訴至中院。他指公安分局原以幕後主謀鐘偉其為第一被告,但檢察院提起公訴時,鐘偉其被轉為第二被告,今天法院再以其有明顯悔意及在拘留其間舉報有功,減刑一年,是有步驟的明顯偏袒。黃慶南律師李方平表示在正常情況下,策劃和指使者應被列為第一被告,獲刑最重,法院對此並未給出任何解釋和說明。而鐘偉其並未向黃慶南表示道歉,只是在法院特意詢問中才面對法官說了聲對不起。

另外,法院以公安局和檢察院等機關給出的多份傷殘鑒定書存在不明確或引用標準錯誤的問題,否定黃慶南傷殘六級的鑒定,因此不支持其傷殘賠償和精神賠償的訴求。李方平律師表示,被告及其律師在公安局和檢察院給出鑒定書後並未提出異議,如果法院認為公安局適用法律有誤,這個過錯應由公安局承擔,依據2007年的標準重新做出一份鑒定書,而不需要黃慶南重新再做一次鑒定。而且是法院強行要求下,由僅具有諮詢地位但不具備法定鑒定機構資質的專家委員會來進行鑒定,在不具備鑒定條件下做出推論性的鑒定。

今天共有50多名境內外民間團體人員及工人到場支持黃慶南。只有十名支持者可以入庭,但是香港團體人員持聽庭票入內依然被拒。黃慶南被襲一案一直得到港臺及國際民間組織的聲援支持,70多個香港及國際聲援團體促請法院依法全力保障勞工團體安全,公正賠償受害人黃慶南。

案件重點:

當地老闆雇人砍傷勞工團體人員

2007年11月20日,深圳勞工團體註冊人黃慶南外出工作時,被兩名持刀歹徒砍傷,背部、腰部、左腳被多處有長達十釐米長的刀傷,左腳傷勢最為嚴重,永久致殘。遭受暴力打擊的深圳勞工團體——打工者中心位於深圳龍崗,是一家以工商註冊的民間勞工團體,接受海內外基金資助,免費為外來工提供借閱圖書、提供勞法諮詢等服務。據法庭資料顯示,五名被捕疑犯中,主犯鍾偉其為深圳本地人,在當地擁有企業和廠房,勢力龐大,認為打工者中心宣傳勞動合同法觸犯了其利益,故買凶傷人。帶路的則為當地的前治安隊隊長鐘東盛。

法院公開審訊 但拒絕黃慶南支持者聽庭

五名疑犯於去年1月被捕,開庭時間則一再延遲,疑犯多次要求法院對黃慶南傷情做重新鑒定,且僱人偷拍黃慶南生活。開庭前兩星期,深圳市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發出意見書,推翻年初深圳市公安分局“六級傷殘”的鑒定結論。同時,黃慶南申請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敗訴。去年12月24日,法院沒有給出任何理由拒絕約60名工人、國內外民間團體代表,以及香港團體代表聽庭的要求。

1月16日法院電話通知再次開庭。法院只容許10個原告方的人進入聽庭,15名港臺地區的民間團體代表和國際人士再次被龍崗法院以“領導指示”為由,不得旁聽,此做法不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而且,法院以“領導指示”為由強制對原告方進行搜身,包括代表律師在內。李方平律師對此極為震怒:「最高法院有規定不可以對律師和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人民法院司法員警安全檢查規則》第六條)。律師作為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份,是有專業操守制約的,如果法庭不相信律師,而且要進行搜身的話,就是一種侮辱。」李律師拒絕了搜身的要求,因此被法院禁止進入法庭。

案件起意、疑點審理不清 開庭“速審”三小時

當日案件在原告方尚未進庭時已開始審訊,漠視原告方的權利。律師質疑案件起意(動機)不明,對於被告犯案原因、細節更是含糊,當中包括:一、若被告為房東,其出租廠房位置、廠房老闆的確實身份、具體損失等案情理應在審訊中理順,但檢察院和法院均沒有說明清楚;二、若被告乃受人指示,公安和法院卻沒有對是否存在幕後老闆作深入調查;三、若被告為收取保護費的勢力人士,即案件屬於涉及黑勢力的惡性事件,應該加倍嚴厲處理。這涉及五個被告,刑事及民事連帶進行的案件,法院只用了三個多小時則全部“速審”完成,跟原來法院向原告方透露的“一天也可能審不完”截然不同。

律師對12月由深圳市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作出的法醫學審查意見書提出質疑,指出鑒定專家委員會只具備諮詢角色,意見書並無法律效力,不能推翻原來由認可鑒定機構發出的人體損傷能力鑒定書。

製造社會輿論壓力加諸黃慶南身上

在今天公判前一星期,深圳市兩大新聞媒體《南方都市報》和《晶報》同時對黃慶南案件作出相似報導,大篇幅闡述了深圳龍崗區法院方面有關“黃慶南拒做重新鑒定致審判延遲”的說法,把遲遲未能判決歸咎于被害人黃慶南身上,卻沒有提及黃慶南曾經配合區法院重新進行司法鑒定的內情。

1.公安局和檢察院錯誤引用標準,責任不在黃慶南。龍崗區公安分局2008年4月16日作出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所依據的標準有誤,2008年6月6日,黃慶南配合龍崗區檢察院到深圳市檢察院做了複檢,市檢察院也是維持龍崗公安分局的鑒定結果。而區法院雖多次要求黃慶南做重新鑒定,但每次的理由都不一樣。到2009年3月11日區法院才又說是因為區公安分局的適用標準錯誤。這時的黃慶南已為了醫學鑒定,拖著受傷的腳奔走各部門多次,應公安局、檢察院、法院要求不斷上交所有醫學和治療資料。

2.配合區法院再次鑒定,鑒定現場專業性和公正度令人寒心。2008年7月9日黃慶南被疑凶派人偷拍走路和生活情況,將該光碟交到區法院,且被區法院採用。2008年9月12日黃慶南配合區法院到深圳市司法局鑒定,鑒定意見書由五位人員簽署,但當日現場有十來位不具名專家對黃慶南進行鑒定,每名專家辦公桌上統一放著一包未開封的中華牌香煙,而且部分專家態度不好,黃慶南左腳掌只能被動活動,專家說是部分活動,小腿受傷導致左大腿肌肉萎縮,專家卻堅稱大腿肌肉萎縮與受傷無關。這樣的現場鑒定讓黃慶南非常寒心。

聯絡人:黎梅貞 +852-8135 1480

發起聲援團體: 大學師生監察無良企業行動、中國勞動透視、全球化監察、亞洲專訊資料研究中心、勞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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