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台北市產業總工會至勞委會前抗議,要求勞委會真正落實保障工會自主。現場並遞函邀請主委王如玄,出席5月22日所舉辦之「工會法修法公聽會」,與工會做面對面的辯論與溝通。
新海瓦斯工會林子文、中國時報工會陳文賢、停車管理處工會朱嘉英、黃淑美、洪連佐、東和工會林孟宜、航勤工會黃志成、聯倉工會劉信孝、李怡青 ...行動劇中舉著一連串的名牌,寫著全都是近幾年來遭到資方解雇的工會幹部。
2006年11月13日,勞委會曾對士林紙業產業工會幹部賴吳明遭解雇一事,提出個案函釋。勞委會認為,「如非屬該公司所雇用之員工,自不得加入該公司產業工會成為會員。」而依據《工會法》第30條,工會之選舉或決議,有違背法令或章程時,主管機關得撤銷之。
今年4月初,台北市勞工局就以一紙行政命令,撤銷北市產總正副理事長、監事、上級工會代表選舉結果。勞工局認為,當時當時會議主席的副理事長洪連佐,因遭資方解雇,已失去工會會員身分,故選舉無效。
北市產總總幹事周佳君表示,工會決議保留遭解雇的幹部會員身份,是為了維持工會力量。況且《工會法》中並無明文規定遭解雇即失去會員身份。而洪連佐遭解雇後,曾由會員大會繼續承認其會員資格。周佳君強調,勞工主管機關如不尊重工會自主,就是和資方聯手打壓工會。
到場聲援的自主工聯監察長劉庸認為,依照勞委會的邏輯,《工會法》中亦規定一區域僅能有單一工會,所以自主工運後產生的各地產業總工會與全國產業總工會,都應該屬於違法組織。勞委會何不依照《工會法》第30條,裁撤以上組織?劉庸質疑,這不過是主管機關別有目的,選擇性執法。
周佳君認為,《工會法》的修法,永遠落後於工會組織實際的需求。在目前勞委會所提出的「工會法修法草案」中,不僅同樣沒有保障遭解雇的幹部其會員資格,反而在第43條中,擴大了主管機關的權限,甚至可以撤換工會的理事長,實質上侵害工會自主。
記者會最後,北市產總遞交邀請函給勞委會,邀請主委王如玄親自出席5月22日的「工會法修法公聽會」,與工會現場辯論,究竟工會法是否能落實其所標榜的「勞工團結權保護」、「工會會務自主化」、「工會運作民主化」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