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生案遭糾正 北縣:依文資法完成法定程序

2009/06/13

更新日期:2009/06/11 21:09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縣11日電)監察院今天糾正台北縣政府遲未依法審查樂生療養院保存方案,縣府表示遺憾,指出捷運規劃前未提保存申請,縣府依文資法完成法定程序後,才有團體異議,並非如監察院所糾正。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通過糾正台北縣政府及文建會執行樂生療養院院區保存方案提案,認為台北縣政府對樂生療養院院區保存方案,遲未依法進行審查,導致爭議不斷。

台北縣政府表示,文建會在民國91年針對當時立委羅文嘉的質詢,召開「樂生療養院保存緊急協調會」,縣府依文建會決議,請台北市政府捷運局評估保存的可行性,送由縣府文化局研處。

北市捷運局評估後認為,以拆遷重組方式於院區保存較具價值的建物,並規劃為該院文獻資料陳列館。

縣政府91年11月將北市捷運局評估結果,專案簽呈當時台北縣長蘇貞昌,捷運局評估若現地部分或全部保存,增加工程費新台幣100億元以上,完工期限延遲3年以上,付出的社會成本太高。

另外,新莊捷運機廠於工程規劃當初即歷經強烈對抗,地方人士及院方的對抗,後來新建樂生療養院新大樓,若再次另覓機廠用地,地方必再強烈反彈,勢必延遲更久,付出社會成本更高。

縣府表示,台北捷運系統為國家重大建設,樂生療養院又未能於規劃期間提出保存申請,新莊捷運線已全面動工,時機已不宜。

因此,縣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以及捷運局建議採取拆遷重組方式保存的評估,函報文建會,文建會並函覆「尊重縣之決定」。

至於監察院糾正案文表示,縣府未依法接受相關團體與專家學者之申請,縣府說,文建會92年函覆「尊重縣府之決定」時,並沒有任何團體或個人提出將樂生指定為古蹟之申請。隔了1年多,才有台北市北投生態文史學會申請,當時已決定採拆遷重組方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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