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公司化條例通過 須政府獨資

2009/06/13

〔記者林毅璋/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未來機場航空站將從行政機關轉型為國營公司,並設董事會,可投資或轉投資經營國內外航空、運輸相關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航空站現有公務員權益不受影響;公司須由政府獨資經營,以排除中資藉由投資方式入股。

三讀條文規定,為提高專業人士擔任機場董事及監察人意願,機場公司擔任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職務者,不適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毋須向監察院申報財產。機場公司董事會設董事十三至十五人、監察人三至五人,其中勞工董事一至二人,其餘則為專家、交通部等機關與園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代表。

公司資金來源部分,明定機場公司成立時,可由交通部以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資產投資,公司成立當年度的創業預算需擬編相關業務計畫,並於公司成立四個月前送立院審議,不必與總預算合併,以爭取時效。機場公司執行投資或轉投資事項、以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資本額調整及股票發行等,都應報交通部核定。

條文明定,現行航空站編制內具公務員身分者,得由交通部依個人意願協助轉調其他機關,轉調機場公司者,於公司成立後七個月內自願退休或離職者,最高加發七個月慰助金;其餘任用、俸給、陞遷、保障與考績等事項,仍依公務員相關法令規定,並可於該法施行五年內,選擇是否改依機場公司的人事規定。

自貿港區出口貨物 免徵營所稅

立法院院會昨也三讀通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案」,明定港區內儲存貨物或簡易加工,並將貨物賣給國內、外客戶的外國公司,所得免徵營所稅;但當年度賣給國內客戶的貨物若超過年度銷售總額十%者,超過部分不得免徵。港區事業需僱用原住民勞工的比例,由原本的五%降為三%。

修正案規定,港區內事業輸入供營運的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可申請減徵或免徵相關稅捐;廠商若輸入已課稅過的貨物,於輸入隔日起算五年內輸出,可申請免徵關稅及貨物稅,避免重複課徵,並落實「境內關外」的優勢,吸引外國業者進駐。

國內目前的自由貿易港區有基隆港、高雄港、台中港、台北港及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截至今年四月底,五個港區內共有一百四十二家業者進駐營運,二○○八年由國內自由港區處理的貨物達一百三十七萬噸,進出口貿易值為一千一百二十八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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