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廖元豪/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北縣新店)】
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兩岸關係條例修正案,讓大陸配偶享有工作權與完整繼承權,取得身分證的年限也從八年縮短成六年。對於剛剛通過兩項重大人權公約與施行法的中華民國,這可說是第一份成績單。雖然為德不卒,但至少是走出第一步了。
跨國移民研究者早已公認,對合法居住的移民,應保障其工作權並縮短定居設籍年限。而限制特定國家、地區人民的繼承權金額,則是國際少見的荒謬歧視規定。這次的小修,只不過勉強往「人權及格」靠近一點而已。但這一小步,卻也可能象徵了一個新局面的到來。
回顧一九九二年制定兩岸關係條例之時,解嚴不久的台灣社會對人權還沒有深刻的理解,對於即將開始的兩岸交流更是戒慎恐懼。而以仇中為政治資本的民進黨,執政期間簡直把大陸配偶當敵人看待。因此十多年來,兩岸通婚者的家庭團聚、平等保障、生活條件、人性尊嚴,可說是愈來譽糟。這次的小小進步,卻是自從兩岸條例立法以來的「逆轉」!
然而,這些「新台灣人」的處境,從此就會日漸改善嗎?恐怕還有待觀察。大陸配偶的待遇,仍然連(同樣飽受歧視的)外籍配偶都不如。馬總統與陸委會賴主委一再宣稱「所有新移民平等待遇」,現在還差得遠。
事實上,民間團體早已在立院提出更完整、更平等的法律修正案,但卻完全得不到政府的支持。如果馬政府有心改變歧視措施,何不順勢而為多修幾條?明明有機會能從零分變成八十分,卻偏偏只願意交出五十分的成績單,「完全執政」的政府在顧忌些什麼?恐怕得交代清楚,才配賺到這「五十分」的功勞。
現在有個促使政府進一步修法的新契機,那就是剛剛通過,而馬政府也以此自豪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這個公約多處明文禁止一切基於「原國籍」而為的差別待遇。「原籍歧視」的禁止,是台灣一直忽視的重要人權原則:國家在處理移民事項時,不許歧視不同「來源國」的人。
依據公約的施行法,各級政府應在兩年內修正不服公約的法令。如此明顯重大的歧視法律,當然要改!人權公約與馬總統進步的人權宣言,究竟是真還是假,或許修正兩岸條例的誠意,就是一個檢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