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部會行動 護文化資產

2009/06/18

【丘如華、喻肇青】

近日監察院針對北縣文化局遲未進行樂生古蹟審查,而文建會將樂生療養院列為暫定古蹟時,卻未能依法於限期內完成古蹟審查,導致文化

它證明了多年來民間團體對公部門的指責與憤怒並非空穴來風,在工程單位的傲慢恐嚇、文化單位軟弱怕事,使得樂生院一大半重要的建築已遭到拆除破壞,更凸顯了在「法定地位未明」的狀態下,主管單位只撥款無監督的現實。

時至今日,不知劉院長是否記得在二○○○年政黨輪替前,時任行政院副院長時組成的跨部會、跨層級整合「文化

二○○六年造訪樂生院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專家西村幸夫曾表示:「樂生院代表的是人類一段令人動容,且不可抹滅的歷史,因此其價值不僅在於文化資產或建築物,更應被注意的是一段不可被遺忘的記憶所帶給後世的警惕!」樂生院是

監察院為何對北縣府和文建會提出糾正?因為文資法第三十條:「營建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之完整、遮蓋古蹟之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並賦予文化單位進行古蹟審查的職責,文資法第六條:「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設相關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第十四條:「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 (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樂生院的保存工作就是一個重要指標,卻在工程單位的強行施工,以及文化單位的敷衍卸責下,至今仍面臨開挖的破壞。

雖然民國九十一年北縣府文化局曾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現場會勘,與會專家學者均認確有保存價值,一致認為樂生院除了有很高的文化資產價值,亦具有文化地景價值,在生態環境、人權、醫療發展都是

另一方面,文資法一○一條在地方文化主管機關失職時,賦予中央代行介入的職權。

過去北縣府以行政院曾核定「樂生文化園區」之認定,需待捷運完工後再執行。將文化保存與地方建設粗糙的對立,將一個醫療、人權與文化資產的問題,縮減為一個捉襟見肘的工程問題。

事實上,在二○○○年政黨輪替前,時任行政院副院長的劉兆玄即親自領軍擔任行政院跨部會、跨層級整合的「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推動小組」召集人,不但成功促成了建國啤酒廠產業活保存,也突破了許多文化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但是至今「啤酒文化園區」活保存工作停滯不前,阿里山世界級的火車,居然有世界級的不便,樂生案從一個文化資產保存的個案,演變為一個牽涉重大工程的課題。

這已非文化單位面對其他部會可以單獨解決的問題,必須仰賴行政院層級的跨部會,才可以緩解各單位對文化保存的認知與矛盾,亦可避免龐大的社會成本、人力、金錢的無限制付出。否則監察院的糾正案可說是形同具文,台灣其他文化資產保存也將在缺乏與世界接軌的思維和文化單位的被動行事作風下消失殆盡。

(丘如華為台灣歷史資源經理學會祕書長,喻肇青為中原大學景觀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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